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null
2014年长刑监字第00023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刘向增:
你因犯妨害公务罪一案,对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2日作出的(2012)南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及2014年4月13日作出的(2014)南刑监字第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不服,并以原审法院对民事部分适用的调解程序不当,本罪不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应认定调解无效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你妨害公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附带民事调解程序合法。1.你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造成一人轻微伤的后果,你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你对造成被害人的伤害后果负有赔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条款,原审法院根据双方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并及时履行完毕,原审判决结合你赔偿被害人损失情况认定你有悔罪表现,并在量刑给予了酌定从轻处罚;原审判决适用的是附带民事赔偿中的调解程序,而不是“刑事和解”程序。2.你在申诉中未能提供新的证据,你提出的申诉理由不符和提起再审的条件。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审判决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一四年八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