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82刑初24号
被告人李俊盗窃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2016)吉0282刑初24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第5页中倒数第2行的“6月20日止”更正为“6月19日止”。
审 判 长 侯德顺
代理审判员 李秋颖
人民陪审员 杨照清
二0一六年三月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朱丽秋
(2016)吉0282刑初24号
被告人李俊盗窃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2016)吉0282刑初24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第5页中倒数第2行的“6月20日止”更正为“6月19日止”。
审 判 长 侯德顺
代理审判员 李秋颖
人民陪审员 杨照清
二0一六年三月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朱丽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