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二刑初字第199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3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经二道检察院批准,2013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唐文鹏,吉林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某犯诈骗罪一案,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二检刑诉(2013)第199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公诉机关曾两次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帅、范文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华威、被告人马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后公诉机关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于2014 年7 月24 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马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马某的起诉。
如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俊峰
代理审判员 王迪逊
代理审判员 刘亮亮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宋东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