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2016-07-13 22:22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二刑初字第291号

自诉人谭学柱,男,1966年1月27日生,汉族,身份证号:22011119660127203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长春市二道区三道派出所,住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卫星村于家窝堡十一社。

诉讼代理人石静,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肖晶源,男,1973年7月29日生,汉族,身份证号:229005197307297711,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九台市东湖派出所,住吉林省九台市东湖镇腰站村九组。

自诉人谭学柱以被告人肖晶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谭学柱因与被告人肖晶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而申请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谭学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谭学柱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王迪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宋东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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