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381刑初578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现住公主岭市。曾因殴打他人,先后于1994年和1997年两次被劳动教养;又因犯强奸,于2001年3月12日被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6年3月22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4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薛跃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9日、20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公主岭市黑林子某某宾馆自己所订的205房间内,先后三次容留于某、周某某吸食冰毒。2016年3月21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杨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予以全部供认。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9日、20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公主岭市黑林子某某自己宾馆所订的205房间内,先后三次容留于某、周某某吸食冰毒。2016年3月21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杨某某供述,证人于某、周某某、王某某证言,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样毒品检测试验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吸壶照片,吸毒成瘾认定书,常住人口查询,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此款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2016年9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 张晓春
二0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晨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