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兆珍诈骗罪一审判决书

2016-07-13 22:19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381刑初582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女,现住公主岭市。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1月26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5月19日对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4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晶、书记员王禹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至2014年12月间,被告人张某某明知其丈夫薛某某已死亡的事实,未向公主岭市社保局报告该情况,持续骗领其养老金共计人民币2.89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涉案金额已返还。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国家基本养老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诈骗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至2014年12月间,被告人张某某明知其丈夫薛某某已死亡的事实,未向公主岭市社保局报告该情况,持续骗领其养老金共计人民币2.89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涉案金额已返还。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参保证明,养老金发放明细,常住人口查询,涉案人员到案经过,收据,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国家基本养老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张某某系投案自首,当庭自愿认罪,无前科,赃款已返还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六十七条(自首),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此款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  张晓春

二0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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