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381刑初293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1月11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王某某有严重疾病刑事拘留未执行),2016年1月12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月16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晶、代理检察员薛跃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至2015年11月间,被告人王某某明知其丈夫吴某某已死亡的事实,未向公主岭市社会保险局报告相关情况,持续骗取吴某某社保金共计人民币78 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涉案金额均未返还。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
(一)被告人王某某供述。
(二) 证人钟某等人证言。
(三)常住人口查询,银行取款凭证,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社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予以全部供认。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至2015年11月间,被告人王某某明知其丈夫吴某某已死亡的事实,未向公主岭市社会保险局报告相关情况,持续骗取吴某某社保金共计人民币78 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涉案金额均未返还。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明其在自己的丈夫吴某某于2013年1月死亡后,持续领取吴某某的社保金的事实。
2、证人钟某证言。证明自己帮过姥姥王某某从银行取过几次钱,但是是什么钱自己也不知道的事实。
3、常住人口查询。证明被告人王某某于1942年2月8日出生。
4、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被告人王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
5、到案经过。证明2016年1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6、病历。证明被告人王某某的身体情况。
7、参保证明。证明吴某某参保了社会保险。
8、养老金发放明细。证明吴某某的养老金账户从2013年2月至2015年11月共发放了78 691.15元,由王某某领取的事实。
9、死亡证明。证明吴某某于2013年1月14日死亡。
10、银行流水及取款凭证。证明被告人王某某从吴某某的社保账户里取钱的情况。
综上,根据上述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诈骗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社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 00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6日起至2019年2月15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王某某返还给公主岭市社会保险局赃款人民币78 00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张晓春
人民陪审员 魏金凤
人民陪审员 马晓莉
二0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石良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