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381刑初375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1月26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3月25日对被告人黄某某取保候审。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石岁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在2014年11月至2015年11月期间,实际养猪1300头,其为享受政府惠民政策,虚报饲养生猪数量,与某某保险公司签订3000头育肥猪保险。2015年11月,被告人黄某某骗取补贴款人民币6 120元。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赵某甲、赵某乙证言,现场勘查卷宗,保险凭证,相关文件,常住人口查询,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国家惠农补贴,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黄某某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无前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六十七条(自首)、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 240元(此款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张晓春
人民陪审员 马晓莉
人民陪审员 魏金凤
二○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石良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