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裁定书

2016-07-13 22:18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年二刑初字第00277号

院长签字:

庭长签字:

(2014)二刑初字第277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滕利皓,曾用名滕宇嘉 ,男,199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220106199107120818,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西安广场派出所,住长春市南关区希望高中北侧教委宿舍3门6604室。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0月6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二检公诉刑诉[2014]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滕利皓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对被告人滕利皓的指控。

本院认为,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滕利皓的起诉。

审判员  赵俊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宋东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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