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海涛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3 22:17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伊刑初字第19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海涛,男,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伊通满族自治县,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林业小区22栋楼2单元503室。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4日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9日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公诉刑诉[2015]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海涛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浦兆瑞、李红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海涛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27、28日,被告人刘海涛在伊通满族自治县营城子镇街道租住的房屋院内,作为中介人为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赵家吾村赵某甲收购黄牛,为了取得售牛人的信任,刘海涛编造钱已到账、两三天内付款的谎言,经手从葛某某、才某某等16人手中收购黄牛42头,总价值24万余元。刘海涛同赵某甲将42头黄牛拉走后,赵某甲支付给刘海涛卖牛款22万元,刘海涛收到卖牛款后一直躲藏,并将此款自己使用。葛某某等14人因无法找到刘海涛而于2014年11月1日、26日向公安机关报案。2015年1月4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抓获归案。2015年1月8日,被告人家属将赃款如数退还给被害人。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售牛票、银行卡交易信息、存款明细账、声明书、公证书、谅解书、欠条、户籍证明,证人赵某甲、汪某、刘某甲、王某甲、李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葛某某、刘某乙、张某甲、才某某等人陈述,被告人刘海涛的供述与辩解,讯问刘海涛录音录像。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海涛无视国法约束,编造谎言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海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7、28日,被告人刘海涛在伊通满族自治县营城子镇街道租住的房屋院内,作为中介人为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赵家吾村赵某甲收购黄牛,为了取得售牛人的信任,刘海涛编造钱已到账、两三天内付款的谎言,经手从葛某某、才某某等16人手中收购黄牛42头,总价值24万余元。刘海涛同赵某甲将42头黄牛拉走后,赵某甲支付给刘海涛卖牛款22万元,刘海涛收到卖牛款后一直躲藏,并将此款自己使用。葛某某等14人因无法找到刘海涛而于2014年11月1日、26日向公安机关报案。2015年1月4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抓获归案。2015年1月8日,被告人家属将赃款如数退还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宣读、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15份及售牛票18张,证实被告人刘海涛收购牛的数量及价格。

2、吉林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交易详单,证实公安机关调取刘海涛所有银行卡的存取款往来明细等相关信息。

3、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存款明细账,证实公安机关调取刘海涛与汪某之间的交易明细账信息。

4、谅解书及公证书,证实刘海涛将卖牛款全部归还给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5、欠条,证实刘海涛提供的赵某甲欠刘海涛45000元牛款的事实。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汪某证言,证实2013年春天,我丈夫刘海涛在营城子镇买了42头牛,一共价值24万多元,有葛某某、耿某、张某乙、王某乙、张某丙、陈某甲、王某丙、才某某、赵某乙、魏某某、王某丁、张某甲、陈某乙、关某某、程某某、陈某丙共十六人的牛。现在我一共赔付卖牛这些人24万多元,在伊通满族自治县公证处公证,他们也对刘海涛骗他们牛款行为表示谅解。

2、证人赵某甲证言,证实刘海涛是吉林省伊通县的一个集贸市场负责贩牛的经理,2014年5月1日前后,我去吉林省从刘海涛手上买了42头牛。当时我担任我们村支部书记,县里搞养殖的扶贫项目,我去外面买牛再卖给村民养殖搞建设。我们按6000元一头买的,总价二十多万元。买牛款给了大部分,第一次我在吉林刘海涛家里给现金6万元,第二次在我村里给刘海涛现金3万元,后来又分别给刘海涛10万、2万、1万,都是在村里给的现金,每次给钱刘海涛都记账。现在还欠刘海涛24000元,但刘海涛说算上介绍费好处费等,我得欠他4万多元,还让我给他写了欠条,内容是我欠刘海涛购牛款4万多元。

3、证人刘某甲证言,证实2013年8、9月份,我和刘海涛还有刘某丙在内蒙古通辽市倒弄牛,一共赔了两万来块钱。我们把牛卖完算帐后,刘海涛欠我一万八千元没有给我。过了一个多月,我借给吴某某两万元。刘海涛管吴某某借两万元钱,我们都是朋友关系,吴某某说我借给他的这两万元刘海涛还,我也同意了。刘海涛现在一共欠我三万八千元。

我们一起倒弄牛的时候,刘海涛在王某甲那里借三万元,刘海涛买完楼招待接礼,他还给王某甲一万多元,现在还欠王某甲两万来块钱。李大柱欠刘海涛钱,我们一起在通辽市买牛的时候,听刘海涛说的。

4、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2013年8、9月份,刘海涛和刘某甲、吴某某在内蒙倒卖牛,刘海涛向我借三万元,我在农村信用社给他汇的三万元。2014年3月,刘海涛买房子接礼后还我一万元,后又陆续还我七千元,到现在还有一万三千元没还给我。刘海涛还欠刘某甲钱。

5、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7月份,我家盖房子从李海涛借过三万元,我没还给他。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葛某某陈述,证实2013年4月27日中午,在营城子镇街里菜市场后院刘海涛租房处,我被刘海涛骗走四头母牛犊,价值人民币二万三千元左右。当时他说第二天装车时再给我钱,第二天我找他要钱,他说这钱三二天就给我,他开的牛票子(牛票子上面有名戳和牛的价钱),然后刘海涛把牛拉走了,当天他拉走一共四十二头小母牛,价值二十四万元钱左右,是我们十多家卖的小母牛。从刘海涛把牛拉走之后,他再没回过营城子,我们这些卖牛的人也都联系不上他,牛款到现在也没给我们。当天他收牛有客户跟着,他做为中介人,客户是买牛的人,我想他的牛肯定是卖了,在拉牛的当天,刘海涛说对方的牛款打到他卡里了,三二天他就会把牛钱给我们。

2、被害人刘某乙陈述,证实2013年4月27日左右,我被刘海涛骗走一头小母牛,总价值伍仟柒佰伍拾元。当时刘海涛在营城子镇黄牛市场倒卖牛。刘海涛帮老客(外地来买牛的人)收牛。刘海涛媳妇还给我一张售牛票,并且刘海涛告诉我二、三天就给钱,当时我也同意了,第二天上午我就帮刘海涛把牛装上车。之后我再也没看见刘海涛,他也没联系我,也没给我这5750元卖牛款。当天还有十多个人卖给他共四十多头牛,总价值二十三万元左右,刘海涛一直也没把钱给我们。

3、被害人张某甲陈述,证实我来报案。2013年4月28日中午11点左右,在营城子镇街里小刘家院里,刘海涛租他家房子给老客收牛,老客把钱给刘海涛,刘海涛再把钱给我们。我被刘海涛骗了两头牛,一共是八千五百五十元钱。刘海涛给我两张纸票,上面写着牛的头数和钱数还有刘海涛的名字。刘海涛一共收了四十二头牛,价值二十多万元钱。刘海涛买牛的时候说第二天给我们钱,我们第二天上他家找他,他没在家,打电话开始说三、两天给钱,后来再打电话就不接了。卖给刘海涛牛的有十多个人,其他人上刘海涛父母家找他,他父母说不知道干什么去了。到现在也找不到刘海涛。

4、被害人王某丁陈述,证实我报案。我被牛海涛骗了。刘海涛把我们牛收走了,说两三天就给我们钱,后来人跑了。                       

2013年4月27号刘海涛在我这买一头牛,五千七百五十块钱,28号在营城子街里装车,刘海涛说买牛那人把钱给他了,三两天刘海涛再把钱给我,牛装车之后给我一个小票。刘海涛给一个外地人收牛。那天我们十多家一共卖给他四十二头牛,这车牛一共是二十三四万块钱,收完这车牛刘海涛就没影了。        

5、被害人陈某丙陈述,证实我来报案。我被刘海涛骗了。

大约2013年4月27日上午,在营城子镇二道街刘海涛租的院里我卖给刘海涛五头牛,一共是两万九千四百元钱。刘海涛是给一个老客(收牛的人)收的牛,每头牛我还得给刘海涛五百元钱好处费,五头一共是两千五百元钱,刘海涛得给我两万六千九百元钱。刘海涛当时说第二天给我钱,到现在也没有给我钱。我卖给刘海涛的牛,刘海涛都给我写欠条了,欠条上写着牛头数和钱数,还有刘海涛的章。当天刘海涛收十多个人的四十二头牛,价值大约二十多万元。第二天牛拉走后,刘海涛告诉我们他去银行取钱,我们在他们家等了一下午,刘海涛也没有回来。第二天我们又去他家,刘海涛也没有在家。我们卖牛的这些人还上他妈家找过,他妈把刘海涛电话号给我们了。我们给刘海涛打电话,刘海涛说在外面要钱呢,后来我们再打电话他就不接了,到现在也找不到他,他也没有联系过我们。

2015年1月8日下午1点左右,刘海涛的家属把我们被骗的卖牛款都还给我们了,我们这十六个人都和刘海涛的家属签了谅解协议,并且公证了。

6、被害人张某丙陈述,证实我来报案。2013年4月份,在营城子镇街里小刘家院里,刘海涛租他家房子给老客收牛,老客把钱给刘海涛,刘海涛再把钱给我们。我被刘海涛骗了两头牛。我是以每头五千九百五十元钱卖给刘海涛的,我再一头牛给他五百元钱好处费,这两头牛一共是一万零九百元钱。刘海涛给张纸票,上面写着牛的头数和钱数还有刘海涛的名字。被骗一共有十多个人,刘海涛一共收了四十二头牛,价值二十多万元。刘海涛买牛的时候说第二天给我们钱,我们第二天上他家找他,他没在家,卖牛的其他人给刘海涛打电话,他说三、两天给钱,后来再打电话就不接了。卖给刘海涛牛的有十多个人,其他人上刘海涛父母家找他,他父母说不知道干什么去了。到现在也找不到刘海涛。

7、被害人赵某乙陈述,证实我来报案。2013年4月28日左右,我被刘海涛骗走两头小母牛,价值一万一千五百元钱(每头牛5750元钱)当时他在营城子镇黄牛市场倒卖牛。刘海涛帮外地老客收牛,我就把牛放在刘海涛租房子那里的牛圈里了,刘海涛还给我一张售牛票,并且告诉我二、三天后拿着售牛票找他给我钱,当时我同意了,第二天他也没给我买牛款,之后我就再也没看见刘海涛,我后来听说刘海涛跑了,他还骗了很多卖牛的人,大家一共卖给他四十多头牛,总价值二十多万元左右,他都没给大家卖牛款。

8、被害人李某乙陈述,证实我来报案。2013年4月27日上午9点多钟,在营城子镇街里小刘家院子里,我被刘海涛骗两头牛,一共一万零六百元钱。刘海涛给我一个纸条,上面写着牛的头数和钱数,还有刘海涛的印章。刘海涛也是给老客收的牛,我们把牛卖给他,我们再一头牛给他五百元钱好处费,刘海涛买牛的时候说第二天给我们钱,我们上他家找不到他,打电话开始说三、两天给钱,后来再打电话就不接了,我们上他父母家找他,他父母说不知道干什么去了。到现在也找不到刘海涛,也联系不上他。刘海涛当天收了四十二头牛,一共是二十多万元,都没有给这些人钱。

9、被害人陈某丁陈述,证实我来报案。2013年4月28日上午9点多钟,在营城子镇街里小刘家院里,刘海涛租他家房子收牛。我被刘海涛骗两头牛,一共是一万零八百元钱。刘海涛还给我一个纸条,上面写着牛的头数和钱数,还有刘海涛的印章,刘海涛是给"老客"收牛,"老客"看牛,刘海涛讲价钱,我们把牛卖了就管刘海涛要钱。在当天下午,刘海涛一共收了四十二头牛,是十多个人的牛,价值二十多万元。刘海涛把牛都装上车了,他和我们说明天给钱。第二天我们去小刘家找刘海涛,就没看见他。我给刘海涛打过电话,刘海涛说在内蒙呢,等他回来给我钱。过了一段时间我们再给他打电话,就打不通了。我们还上刘海涛的父母家找过,刘海涛的父母说不知道刘海涛干啥去了,找不到他。

10、被害人陈某乙陈述,证实我来报案。2013年4月27日,我被刘海涛骗走了四头小母牛,一共23600元钱。当时他在营城子镇黄牛市场倒卖牛。刘海涛说他帮外地收牛的人买牛,我就把牛放在刘海涛那了,刘海涛还给我一张类似欠条的凭证,并且告诉我第二天就给钱,当时我也同意了。第二天上午我就帮刘海涛把牛装上车,第三天我去找刘海涛要钱,但他人已经不在,我通过很多途径联系也找不到他。当时还有葛某某、柴某某、赵某丙、王某丙、耿某、陈某丙、还有几个人我都不记得了,我们这些人一共被骗四十二头牛,总价值二十四万元左右,刘海涛一直也没把钱给我们。

11、被害人才某某陈述,证实我来报案,2013年4月28日,在营城子镇黄牛市场东边的小刘家里,我被刘海涛骗四头牛,总价值两万三千二百元钱。当时还问他钱准成不,他说钱指定准成,买牛钱已经在他卡里了,装完车就给钱。我把牛交到他手后,他给我填写了一个打印的售牛票。当时刘海涛在我们那一共买了42头牛,跟我们说装完车就给钱,结果他把牛拉走,钱没给人也联系不上了。

12、被害人王某乙陈述,证实我来报案。2013年4月 27、28日,我被刘海涛骗走两头小母牛,总价值一万一千一百元钱。当时他在营城子镇黄牛市场倒卖牛。刘海涛说他帮老客(外地来买牛的人)收牛,还给我一张类似欠条的凭证,并且告诉我二、三天就给钱,当时我同意了。第二天我就帮刘海涛把牛装上车,之后我就没看见刘海涛,他也没联系我。后来我知道当天还有很多人卖给他共四十多头牛,总价值二十多万元左右,刘海涛一直也没把钱给我们,我们也找不到他。

13、被害人程某某陈述,证实我来报案。2013年4月 末,在营城子镇小刘租的房子,我被刘海涛骗六头牛,每头牛价值5800元,除去每头牛500块钱的缝钱,实际总价值是31800元。当时他在营城子镇倒卖黄牛。他在我这买了六头牛,交给我一个售牛票。当时讲好装完车过一两天就给钱,结果牛拉走了,到现在也没给钱,人也找不着。我在黄牛市场听说当时有十多个人把四十多头牛都卖给刘海涛了都没得到钱,

14、被害人刘某丁陈述,证实2013年春天,刘海涛在我家大院里给老客收二三天牛,一共收四十多头牛,我和魏某某卖给刘海涛三头牛,一共17750元钱,每头牛给刘海涛500元好处费,刘海涛应该给我16250元,这些牛都没有给我钱,到现在有二年的房钱没有给我,他把钱都骗走了。

15、被害人魏某某陈述,证实我来报案。2013年4月27日左右,我和刘某丁被刘海涛骗走三头小母牛,总价值17750元。直到现在刘海涛也没给我们卖牛款。刘海涛在营城子镇黄牛市场倒卖牛,并租住刘某丁家房子帮老客(外地来买牛的人)收牛,当时我和刘某丁就把牛放在刘海涛那了,刘海涛还给我和刘某丁一张售牛票,并且刘海涛告诉我和刘某丁二、三天就给钱,我和刘某丁也同意了,当时刘海涛告诉我们老客把收牛款已经汇到他卡里了,还让我们帮他把牛装上车。大约过了两天我们也没看见刘海涛,他也没联系我们,我们去他租住的房子找他,发现他家三口人都不在,我们给他打电话也不接。我知道当时还有很多人卖给刘海涛一共四十二头牛,总价值二十多万元钱,但大家都找不到刘海涛,刘海涛也没有联系我们,所以卖牛款也一直没给我们。

16、被害人关某某陈述,证实我来报案。2013年4月末,我家被刘海涛骗走一头小母牛,价值五千九百元钱。当时他在营城子镇黄牛市场倒卖牛,并在营城子刘某丁家租住房子帮老客(外地来买牛的人)收牛,我儿子关云龙在那卖给刘海涛牛,刘海涛还给我儿子一张售牛票,并且刘海涛告诉我儿子二、三天就给钱,当时我儿子同意了,回家和我说了卖牛的经过。大约过了两天我们也没看见刘海涛,他也没联系我们,我们去他租住的房子找他,发现他们家三口人都不在,我们怀疑他是不想给我们卖牛款跑了。后来我儿子告诉我当天还有很多人卖给刘海涛牛,刘海涛一共收了四十多头牛,总价值二十多万元左右,刘海涛一直也没把钱给我们,我们也找不到他。

17、被害人陈某甲陈述,证实我来报案。2013年4月28日左右,我被刘海涛骗走一头小母牛,价值五千七八百元。他给我一张售牛票,并且告诉我两三天后拿售牛票找他就给钱,我同意了。第二天我帮刘海涛把牛装上车,他没给我卖牛款,之后我就再也没看见刘海涛,后来我听说刘海涛跑了,他还骗了很多卖牛的人,我们都是同一天把牛卖给刘海涛的,一共卖给他四十多头牛,总价值二十多万元左右。刘海涛一直没把钱给我们,我们也找不到他,他也没有联系我们。

四、被告人刘海涛供述,证实2013年4月份,在我租的伊通县营城子镇二道街小刘的房子,我给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赵家吾村赵某甲收牛,当时赵某甲让我帮他收牛,并且说收一头牛给我一百元的好处费,他还说等把收的牛拉回河北后就把收牛款给我,当时收牛的时候赵某甲就给我六万元钱,之后牛拉到河北后陆续的死了二十多头,所以他当时就没把剩下的收牛款给我。我一共收四十二头小母牛,总价格二十六万元左右。我记得卖牛的有房东小刘、小魏子、小张三、张老小子、陈大力共十多个人。赵某甲一共给我十八万元钱,还有一个四万五千元的欠条,他还欠我三万元钱没有欠条。当时他们把牛卖给我,我再把牛给赵某甲,我是中间人,我和他们说等赵某甲把牛拉回河北后,我就把牛款给他们,他们每头牛给我五百元钱的好处费,但后来我没有给他们卖牛款,所以他们也没给我好处费。当时我给他们售牛票上写着牛的头数,每头牛的价格,还有牛的耳号和我的名字,我告诉他们凭着售牛票管我要卖牛款。赵某甲给我的十八万元钱,当时牛拉到河北后病死了二十多头,雇兽医给牛看病花了一万多元钱,我去河北管赵某甲要卖牛款在路上吃喝花了很多钱,我借给内蒙古的朋友李大柱五万元钱,我还去内蒙古倒卖黄牛赔了三万多元钱,其他的钱应该在我银行卡里。当时卖牛款一共是二十六万元钱左右,除去他们每头牛给我五百元钱的好处费,我一共欠他们二十四万元钱,由于钱不够,所以我就没把十八万元钱分给卖我牛的人。经公安机关侦查,2013年我农村信用合作社的银行卡里先后汇入二十余万元钱,有赵某甲给我的收牛款,也有我朋友王某甲借我三万元钱,刘某甲借给我多少钱我不记得了。2013年7月份左右我离开营城子镇租住房子,我和我媳妇汪某还有我儿子都回二道镇后山村赵家屯了,后来我又到伊通县里住,卖牛的人也找过我要卖牛款,但我确实没有把牛款给他们,我们也没有见过面。

五、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六、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单,证实被告人刘海涛无前科劣迹。

七、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的归案情况。

八、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的自然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本案犯罪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海涛编造谎言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建议适用法律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能够积极退还被害人赃款,得到被害人谅解,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视本案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社会危害性等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缴纳期限)、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海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管 平

审 判 员  张丽梅

人民陪审员  姜志文

二0一五 年 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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