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伊刑初字第212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甲,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31日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伊通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公诉刑诉[2015]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商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本案。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波、书记员王天野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商某某及诉讼代理人叶晓波、被告人赵某甲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赵某乙、刘某甲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赵某丙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l7月17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甲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拉乘赵某乙、蔡某某沿伊通满族自治县内长白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该县营城子镇团山子屯桥北侧时,将正在放羊的张某乙撞倒,致使赵某甲、赵某乙、蔡某某、张某乙受伤,摩托车损坏,张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伊通满族自治县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甲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乙、蔡某某、张某乙无责任。2015年7月18日,被告人赵某甲在医院被公安机关带走接受调查。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蔡某某、聂某某、吴某甲、朱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归案情况、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取笔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等书证,物证照片,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勘查笔录,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无视国法约束,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规则,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l7月17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甲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拉乘赵某乙、蔡某某沿伊通满族自治县内长白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该县营城子镇团山子屯桥北侧时,将正在放羊的张某乙撞倒,致使赵某甲、赵某乙、蔡某某、张某乙受伤,摩托车损坏,张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伊通满族自治县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甲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乙、蔡某某、张某乙无责任。2015年7月18日,被告人赵某甲在医院被公安机关带走接受调查。
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商某某与被告人赵某甲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赵某乙、赵某丙、刘某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均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宣读、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交通事故现场记录图、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提取笔录、重大事故现场照片、肇事车辆照片证实侦查机关勘查肇事现场及肇事车辆的基本情况。
二、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赵某甲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乙、蔡某某、张某乙无责任。
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张某乙因交通事故,致
脾破裂,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四、交通事故死亡证明书,证实2015年7月17日张某乙在营城子镇团山子屯桥北侧因交通事故死亡。
五、证人赵某乙证言,证实2015年7月17日晚上8点多,赵某甲骑摩托车拉我和蔡某某回家,在营城子镇团山子桥北侧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了,我感觉前面有个影,之后我就飞出去摔倒了,我问赵某甲撞上什么了,他说好像是羊,摩托车在路西沟里。摩托车是我家新买的,没落牌照。我们从长岭子出来共七个人,吴某乙和刘某乙在前面骑,离我们挺远,我们在中间,聂某某和沈某某在我们后边。
六、证人蔡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7月17日晚上8点
多,在营城子镇团山子桥北侧公路上,我乘坐赵某甲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了。摩托车是赵某乙的。我们从长岭子出来去营城子街里,吴某乙和刘某乙在前面骑,离我们挺远,我们在中间,聂某某和沈某某在我们后边。当时赵某甲骑得挺快,行驶到事故地点不知道怎么就出事了,我起来后发现北边路上有羊,隔了一两分钟,聂某某和沈某某骑摩托车过来,送我去医院。
证人聂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7月17日晚上,我
和吴某甲、蔡某某、沈某某、刘某乙、赵某乙,还有一个我不认识的男孩骑三辆摩托车从长岭子回来,先走的是刘某乙骑的,第二个骑摩托车那小子我不认识,中间坐赵某乙,后边坐蔡某某。我在最后面。正往前走时,我发现南面过来一辆车与第二辆摩托车会车,之后不知道什么原因第二辆摩托车就摔倒了,这时我发现前方有一群羊往前走,第二辆车上三个人摔倒在羊群南侧公路上,我把车停下,送蔡某某去医院。
证人沈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7月17日晚上我们
骑三台摩托车从长岭子回营城子街里,第一个刘某乙骑摩托车驮吴某甲,第二个赵某甲骑摩托车驮赵某乙和蔡某某,我坐第三台聂某某的摩托车,到团山子桥北面大道时,遇到一群羊,这时聂某某告诉我蔡某某那台车摔倒了,之后我俩下车,聂某某把蔡某某送医院去。我打电话叫来吴某甲和刘某乙,之后我们几个就把撞羊的摩托车从壕沟里拽出来,我和吴某甲到那群羊找了一下人,没看见人,也没看见被撞倒的羊,我回来对大家说放羊的跑了。羊的主人一个老太太来之后,说给她儿子打电话没人接。
证人吴某甲证言,证实我和刘某乙在前面骑一台摩托
车,中间赵某甲驮赵某乙和蔡某某,后面是沈某某和聂某某,共三台摩托车。当时我们几个从长岭子回营城子街里,行驶到营城子交警中队处,沈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赵某甲骑摩托车出事了,我和刘某乙回到出事地点,我问赵某甲发生什么事了,赵某甲说撞到羊了,之后我们几个还有两个老大爷把摩托车拽出来,赵某甲让沈某某找羊,在出事地点北侧不远处沈某某找到羊,我过去帮他赶羊,赵某甲问赶羊人在哪,沈某某说没看见人,好像跑了。之后刘某乙驮赵某甲和赵某乙去医院了。之后我看见一个老太太走过来要把羊赶走,老太太问放羊的人在哪,沈某某说那人跑了,之后老太太用我电话给别人打电话,过一会他老伴来了,我们一起把羊赶到家。老太太说给他儿子打电话一直没接,他儿子有病怕出事。我赶的这些羊没有死亡的,都能走。
证人刘某乙证言,证实昨天晚上,我和赵某甲、赵
旭、蔡某某、聂某某、沈某某、吴某甲七个人从长岭子回营城子街里,我骑摩托车驮吴某甲第一个走的,到营城子街里10多分钟,接到沈某某电话,告诉我赵某甲他们的摩托车撞了,我骑摩托车驮吴某甲顺路往回走,在团山子路口看见聂某某驮着蔡某某往南走,我到团山子北边路口,看见赵某甲、赵某乙身上有伤,我看见赵某甲骑的摩托车在路西侧沟里倒着,往北十多米有一群羊,我们几个把摩托车拽出来,我骑摩托车驮赵某甲、赵某乙去营城子卫生院。
证人蒋某某证言,证实团山子路口北边200米左
右有个修桥的雇我晚上看东西,昨晚大约8点半,在我看桥的北边100多米,有一辆摩托车发生事故了。我晚上看桥时,听见有人喊进沟了,进沟了,我就往北走看见三个小孩在地上坐着,身上都摔破皮了,现场还有个看瓜地的男的,三个小孩说能走。又有二个小孩骑摩托车到现场后,在南边的路西侧沟里找到摔倒的摩托车,我和看瓜的还有几个小孩把沟里的摩托车拽出来,后来的摩托车把一个受伤的小孩送卫生院,之后我就回看桥那。受伤的摩托车驾驶员说被羊撞了,羊在北边呢,后来的二个小孩去北边把羊赶到我看桥那,在那看着羊。事后我知道放羊的张某乙被摩托车撞了。晚上10点多,张某乙的父母来找我说张某乙没回家,问我在哪撞的车,我领他俩往车撞那边走,后来看见张某乙在路西边沟里倒着呢,伤的挺重。
证人朱某某证言,证实今年我在长白公路团山子
屯路口北边种瓜,昨晚我在瓜棚里。有一辆摩托车发生事故了。我看见三个小孩,其中两个小孩伤了,听别人说还有一个小孩伤了被送医院,在现场我和老蒋头帮几个小孩拽沟里的摩托车,之后我就回瓜棚了。晚上10点多,放羊的母亲到瓜棚说他儿子没回家,问我看见他儿子没,我说没看见。
证人商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7月17日晚上
20点多我儿子张某乙没有回家,给他打了二三个电话没有接通,我出去找,走到103国道上我看见我家羊群在磨米房桥北西侧,有两个小孩把羊群赶到了东侧,我上前问放羊的人呢,其中一个男孩说我家的羊把人撞了,看羊的人跑了。我让看羊的孩子给我老伴打的电话,这两个孩子陪着我和老伴把羊赶家去了。然后一个小孩给他爸打电话来车接,我和老伴被接到营城子镇中心医院,我看见三个小孩包扎完伤口,问这几个孩子谁骑的摩托,一个大个有点白的孩子说他骑的,旁边小个子胖乎的小孩说他家的摩托,然后这几个小孩和家属都走了,我和老伴走出医院21时左右,边往家走边给我大儿子打电话,接通没人接听,我俩到家后没看见我大儿子,我俩顺着公路找我儿子,先去找老蒋头,我们一起走回道西羊群的地方,我和老伴用手电往壕沟里面照,发现我儿子面部朝下躺在沟里,后来给我儿子拉到医院。平时我儿子张某乙去放羊,我赶回家11只羊,没有受伤的也没有死亡的。
证人赵某丙证言,证实我有一辆豪爵砖豹摩托。
2015年7月18日早上7时左右去修理的。当天早上我侄子刘某乙告诉我昨天晚上赵某甲骑摩托车撞羊身上了,把摩托车撞坏了。大约早上6时30分左右,我回到营城子镇经纪人小区看见我家摩托车大灯都碎了,我就上楼看我儿子伤势,让我媳妇把孩子领到医院看病,我骑摩托车到街道立成家修理摩托车,老板问我摩托车怎么弄的,我说三个小孩骑摩托车撞羊身上了,我等摩托车修好就回家了。
证人宋某某证言,证实张某乙平时养羊放羊。我
知道他2015年7月17日晚上出事了。第二天早上4点钟,我到现场发现瓜地牌子北侧道西沟边的草里有一个摩托车转向灯罩,我捡起来回屯子放在张某乙家,我才知道张某乙没了。
证人刘某丙证言,证实我开立成摩托车修理部。
2015年7月18日早上6、7点钟,赵某丙把豪爵砖豹两轮摩托车送来让我修理,赵某丙说撞羊身上了。摩托车的导流罩、大灯、倒车镜、右前转向灯护罩掉了,这些都是换的新件。2015年7月18日上午交警去我那提取的摩托车碎片是赵某丙送去的摩托车上的。
被告人赵某甲供述,证实2015年7月17日晚上
8点多,在营城子镇团山子桥北侧公路上,我骑125型红色两轮摩托车撞羊了,现在知道撞人了。车是我朋友赵某乙的。我骑摩托车驮着赵某乙、蔡某某。我们七个人骑三台摩托车从长岭子去营城子街里,我前边挺远的是吴某甲驮着刘某乙,我后边的摩托车驾驶员不知道啥名,他驮着沈某某离我不太远。走到肇事地点,我对面来一辆车灯光挺亮,前边什么情况看不太清,突然看见有三、四只羊从右边出来,没躲开就撞上了,我们三都摔倒了,之后沈某某和另一个朋友就到了,他们把吴某甲和刘某乙找回来,我对沈某某说好像撞羊上了,他过去看看说有羊,我说人呢,他说跑了,我让他把羊赶回来,之后刘某乙驮着我和赵某乙去医院。在现场我没看着受伤或者死亡的羊。我当时看见摩托车大灯坏了。
十八、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十九、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赵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十、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单,证实被告人赵某甲无前科劣迹。
二十一、机动车销售发票,证实肇事摩托车登记所有人刘某甲。
十一、和解笔录,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谅解书,收条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商某某与被告人赵某甲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赵某乙、刘某甲、赵某丙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均表示谅解。
十二、归案情况,证实被告人赵某甲的归案情况。
十三、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某甲的自然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本案犯罪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规则肇事,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建议适用法律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视本案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社会危害性等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管 平
审 判 员 张丽梅
人民陪审员 赵 驰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朱芳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