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伊刑初字第165号
建 议 函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贵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刘某某赔偿被害人陈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16 000元,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依照《吉林省公检法司联席会议纪要》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建议检查机关、公安机关撤案。
附:赔偿协议书、调解书、收条各一份。
二0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2014)伊刑初字第165号
建 议 函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贵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刘某某赔偿被害人陈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16 000元,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依照《吉林省公检法司联席会议纪要》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建议检查机关、公安机关撤案。
附:赔偿协议书、调解书、收条各一份。
二0一四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