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晓霞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3 22:17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伊刑初字第199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晓霞(又名张静),女,汉族,无文化,无业,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16日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辩护人于春霞,吉林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公诉刑诉[2015]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晓霞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公诉机关补充侦查,该案延期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国辉、代理检察员刘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晓霞及辩护人于春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至2015年3月间,被告人张晓霞通过他人介绍或手机微信等方式,与伊通满族自治县莫里青乡老虎沟村村民齐某某、二道镇黄家村村民李某某、伊通镇福庆街道居民马某某、三道乡腰何村村民高某某、伊丹镇曹家村村民孙某某、吉林省东丰县南屯基镇裕民村村民姜某某等6人相识,采取主动提出或者同意与对方登记结婚或举办婚礼,并索要彩礼及金首饰,彩礼及金首饰到手后,将金首饰偷偷卖掉,再借口离开,失去联系,先后骗取齐某某等6人现金5万余元,黄金戒指3枚、黄金耳环3副、黄金项链3条,价值约2.5万余元,赃款均被其挥霍。2015年4月15日,被告人张晓霞被公安机关抓获。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张晓霞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齐某某、马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户籍信息等书证,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晓霞无视国法约束,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晓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辩解姜某某只给其买金戒指二千多元,无其他财物。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晓霞犯有诈骗罪无异议。但认为1、指控张晓霞骗取齐某某、马某某财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指控张晓霞骗取李某某财物证据不足。对公诉机关指控张晓霞诈骗姜某某、高某某、孙某某财物没有异议。认为张晓霞与高某某同居期间,骗取高少量钱财,没有达到诈骗罪的犯罪数额,属于情节轻微,法律不应予以评价。被告人张晓霞没有前科劣迹,系人身危险性较低,应酌情从轻处罚。张晓霞自愿认罪悔罪,积极返赃,请考虑予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至2015年3月间,被告人张晓霞通过他人介绍或手机微信等方式,与伊通满族自治县莫里青乡老虎沟村村民齐某某、二道镇黄家村村民李某某、伊通镇福庆街道居民马某某、三道乡腰何村村民高某某、伊丹镇曹家村村民孙某某、吉林省东丰县南屯基镇裕民村村民姜某某等6人相识,主动提出或者同意与对方结婚举办婚礼,并索要彩礼及金首饰,彩礼及金首饰到手后,将金首饰偷偷卖掉,再借口离开,失去联系,先后骗取齐某某等6人现金4万余元,黄金戒指3枚、黄金耳环3副、黄金项链3条,价值2.5万余元,赃款均被其挥霍。2015年4月15日,被告人张晓霞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宣读、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周万福珠宝、周六福珠宝保证单,证明孙某某给张晓霞买金耳环和金项链花5051元。

二、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证明2013年4月22日齐某某与张晓霞办理过结婚登记,2014年3月10日张晓霞与齐某某上午登记离婚下午与马某某登记结婚的事实。

三、证人张某某证言,证明2011年2月份的一天,我和张晓霞举办婚礼,我们都叫她张静,我俩生活了一年多,后来张晓霞说出去溜达再也没回来。我看张晓霞不是正经过日子,怕上当受骗,就跟张晓霞说盖房子用钱,让张晓霞回他爸那分两次借了8000元钱。

四、证人王某甲证言,证明2013年阴历腊月,我给李某某介绍过对象叫张静。2014年正月初六他俩结婚,没有登记。结婚之前,张静也没说要啥,李某某给张静买点衣服和鞋,李某某又买的家电、被褥。唠结婚时,张静说她家没人管。

五、证人王某乙证言,证明张晓霞还叫张静以和我儿子姜某某处对象结婚形式骗我家金戒指一枚2400元,改口钱10000元,项链10000元,结婚时扎红腰带他俩每人1000元,共24000多元。当时我当着他俩面给我儿子拿10000元,让他俩买金项链,买没买我不知道,我没看见张晓霞戴项链。

六、证人徐某某证言,证明张晓霞被抓时,与其在公主岭。张晓霞没和我说过借钱的事。说给最后对象的前妻送钱,她在公主岭没找那女的。

七、证人周某某证言,证明我在伊通县民族大厦西边经营老凤祥金店七年了,回收旧黄金和白银首饰,有登记,但只留头一年的登记本,在我家买首饰没有登记。张晓霞或者张静是否买卖过金首饰没印象了。

八、被害人齐某某陈述,证明2013年5月份,我通过李国辉认识张晓霞,她说叫张静。相亲当天张晓霞就在我家住的,三四天后张晓霞就跟我说登记结婚,我和张晓霞唠的彩礼,我给她买三金(戒指、项链、耳环)和三万元彩礼,我俩登记结婚后,张晓霞这走那走的,在我家就待二十多天。两个多月后,张晓霞说上东尖她爸那要地去走了。过两天给她打电话她说要去随人情。又过两天我又给张晓霞打电话她说她姐让她去沈阳,不让我去。过七八天,张晓霞打电话说在她姐那出门,包被别人抢了,钱,手机,三金都被抢了,让我给她汇六百元钱。我又给她打过几次电话,她说她在沈阳干活呢,又说病了,花她姐不少钱。我说要去接她,她不让我去。再打电话就无法接通,她也不跟我联系了。过了九个多月,我在县里碰见张晓霞,管她要彩礼和三金钱,后来她给我一万块钱,随后跟我办离婚手续。她和我说没结过婚,后来我和她说我家亲戚说她结过婚她才承认。买三金花一万多块钱,发票都让我扔了。

九、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明2013年阴历腊月,我通过王某甲介绍认识张静,后来我无意中看着她身份证上叫张晓霞。认识当天晚上张静在我姐家住的,几天之后我俩就唠结婚的事,张静说结婚后用接的礼钱做买卖,结婚的头几天,我家通过亲戚打听这女的结过婚,我问她她说结过婚,那家对她不好就不过了,2014年阴历正月初六我俩举办的婚礼,接了两万多彩礼钱,直接让我姐拿走了。婚后张静在我家呆了能有二十多天,她说回娘家让她爹整钱做买卖走了,再也没回来,我给张晓霞买点衣服和鞋,平时我家给她能有千八百块钱。

十、被害人马某某陈述,证明2014年2月份,我通过赵明和三舅妈介绍认识张静,我们处了几天,我们家就跟她谈婚论嫁,当时就张晓霞跟我家谈的彩礼,我家先给她两万块钱,又给她买的三金花了一万多块钱。我俩登记那天,我看她身份证上叫张晓霞,那天上午她跟她前任丈夫离婚,下午我俩登记结婚。2014年3月28号我俩正式操办的婚礼。5月16日,她说她妈在北京有病要她照顾就走了,后来她说她妈得癌症了,6月末,她又说她妈死了,还说没钱了我给她汇了一千块钱,之后我说去接她,她就不告诉我她在哪,8月份她的电话停机,我联系不上她了。9月份,我又把张晓霞使用的手机卡补出来,有个东丰县的男的找张静说张静跟他结婚,骗他现金三万多,还有金银首饰,算上结婚东西啥的得有七万左右块钱。

十一、被害人姜某某陈述,证明2014年5月份我通过微信认识张晓霞,大约6月份,张晓霞来到我家住了两天,大约过了几天,她又来到我家住了大约一星期,走后她说怀孕了,要跟我抓紧结婚,我同意了。她说户口本在她妈那拿不回来,先举行婚礼,之后再补办登记手续,这样我俩在2014年农历七月初十举行了婚礼。结婚前我和张晓霞筹备婚礼新买的家具,家电还有我俩的衣服,我还给张晓霞买金项链花了10000多元,金戒指2000多元,结婚后大约10多天,张晓霞回伊通住了8、9天,之后又回我家,每次回伊通电话都打不通,这样一直持续到2014年10月1左右,联系不上张晓霞。张晓霞骗我金戒指、金项链还有结婚改口钱10000元,结婚时我给她2000元钱,总数大约24000多元。

十二、被害人高某某陈述,证明2015年过年之前的一天,我和张晓霞在微信上认识,第二天张晓霞让我去大孤山接她,我们直接回我家。刚认识她说叫张静,后来我看她身份证上叫张晓霞。她在我家呆了三四天,谎称她妈在大庆有病,我给她拿了700元去看她妈。回来后在我家又呆了几天,我说去她爸那唠唠结婚的事,张晓霞不让我去她家。过完年正月里,她又谎称她妈得肺癌在北京住院,在我父亲处借了300元给张晓霞,我给她送到公主岭火车站,她死活不让我去。后来就联系不上张晓霞。

十三、被害人孙某某陈述,证明2015年3月份一天我和张静在微信上认识聊天,我俩唠的挺好,就说处处看,当天晚上张静上我家来住了十多天,我俩唠结婚的事,后来我给她买的项链和耳环,花了五千一百块钱,又买点衣服啥的。二月十二我俩举办婚礼,结婚之后,我前妻要手术让我给她借几千块钱,张静我俩合计借我前妻五千块钱,第二天张静说上县里办事,晚上回来跟我说项链和耳环卖了三千多给我前妻做手术,第天说去给我前妻送钱,管我要的我前妻电话,我给她打电话,她说在长春她老姑欠她钱,其实在公主岭,她并没有给我前妻送钱。当天晚上张静就让警察抓了,我才意识到被骗了。

十四、被告人张晓霞供述,证明我小名叫张静,我以处对象、结婚的方式骗齐某某、马某某、李某某、高某某、孙某某、姜某某钱和黄金首饰。2011年,第一次我跟张某某结婚后,过一年多,我说两回串门,共在家拿走五千多块钱。他喝酒耍钱吵架我就走了。张宝刚盖房子管我爸借了八千块钱没还,我和张某某没有登记。

从张某某那走后,我通过我舅小喜子认识齐某某,处了不几天,我俩就举办的婚礼,我管他家要了三万块钱彩礼,还有三金花了八千多元。一个月左右我就卖给老凤祥金店四千多块钱。过两个多月,我说回家串门,不跟齐某某联系了。我和齐某某登记结婚。我俩不联系六七个月,在县里齐某某碰着我,管我要彩礼钱,否则不给我离婚手续,后来我用跟马某某给我的结婚彩礼钱还齐某某彩礼一万块钱。上午我和齐某某办理离婚手续,下午我和马某某登记结婚。

我和齐某某不联系之后,我通过王某甲介绍认识伊丹的李某某后就在他家住下,正月初六我俩举办的婚礼,当天李某某姐姐就把接的彩礼钱拿走了,我跟李某某过了不到一个月,我俩吵架我走了,再也没回去。

之后我又通过赵明和马某某的三舅妈认识马某某,我跟他们说我叫张静,我俩处了不到一个月,我就提出结婚,因为我要还齐某某钱,我管马某某家要三万块钱和三金,马某某家给我两万块钱彩礼和三金,三金花不到一万块钱。后来在他家举办的婚礼,我俩过了两个多月,我撒谎说我妈在北京得癌症需要照顾走了,又说我妈去世了,还从家里要钱,一直没回来,也不跟马某某联系了。首饰让我卖了,钱让我花了。

我从马某某家没走的时候,就在微信上认识了姜某某,当时我说叫张静,我从马某某家走不两天,就去东丰县裕民村姜某某家,跟他一起住,后我跟姜某某说怀孕了,姜某某把他爸妈找回来商量结婚事,我俩在他家举办的婚礼,我就管他家要了一个戒指,花了两千多块钱,还给我一千元改口钱。我说借钱回了几次家,最后不跟姜某某联系了。戒指让我整丢了。

今年我跟高某某在微信上认识后,在他家过的年,我跟人家说处对象,后来我跟高某某说去我妈那,第一回他给我七百块钱,第二回给我三百块钱,走后我就不跟高某某联系了,后来我又在微信上认识孙某某,处了几天在他家举办的婚礼,我管孙某某要一条金项链和一对耳环,花了五千多块钱,他前妻有病在公主岭住院,我骗孙某某说去长春我姑家要钱,其实我跟徐某某去辽源了,回来去公主岭。我没有打电话向张金宝借钱,我说去公主岭给孙某某前妻送钱,并没有联系她,我在公主岭被抓。首饰让我卖了。

十五、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十六、谅解书,证实张晓霞得到被害人孙某某、李某某、高某某的谅解。

十七、到案经过,证实张晓霞被抓获归案。

十八、户籍信息,证实张晓霞自然情况。

关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晓霞骗取齐某某三万元彩礼款的指控,经查张晓霞用马某某给其的彩礼返还给齐某某一万元,属于案发前已经返还的数额应予以扣除,故认定张晓霞骗取齐某某二万元彩礼为宜。对公诉机关指控张晓霞骗取齐某某钱款数额应予以更正。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张晓霞在与张某某举行事实婚礼后,以处对象结婚方式,连续骗取六被害人信任,骗得彩礼款及金银首饰后,找各种理由离开,将金银首饰卖掉,钱款挥霍。可见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虽然张晓霞与齐某某、马某某已结婚登记,但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时间短,编造谎言找借口离开,最终与二人断绝联系。而且明知自己已婚,还多次认识其他被害人,并与其他被害人举行事实婚礼,收受财物后,并未好好过日子,而是一走了之。根据被告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证明张晓霞犯诈骗罪的事实成立。故对辩护人提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他合理辩护意见及被告人的辩解本院酌情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晓霞采取处对象结婚方式,连续骗取多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建议适用法律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得到部分被害人谅解,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视本案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社会危害性等具体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缴纳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晓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判决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5年4月16日起至2018年4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管 平

审 判 员  张丽梅

人民陪审员  关文汉

二0一六年 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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