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立国,白玉洁诈骗罪一审判决书

2016-07-13 22:17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702刑初237号

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某某,女,1965年11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松原市宁江区。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1月8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月15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9年5月7日生,满族,技工学校文化,系油田职工,住松原市宁江区。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1月8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月15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诉刑诉(2016)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白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苏兴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某、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13日至23日期间,被告人何某某谎称被告人白某某修佛能给人“看病”,取得被害人张某某的信任后,在宁江区滨江家园某室被告人何某某、白某某家中,被告人白某某利用封建迷信手段,为被害人张某某“看病”、用药,骗取被害人张某某合计人民币10 916元,后被被害人张某某家属识破并报案。案发后,被告人白某某、何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4万元。

公诉机关对于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本院移送、提供并当庭出示和宣读了相关书证,证人张某、张甲、李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白某某、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公民合法财物,作案一起,赃款合计人民币10 91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白某某辩解称,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不存在,我没收过张某某10 916元钱,只收了3 800元,放在我佛堂上了,那不是收钱,是救人,我是行善积德。我家没有堂子,就是供佛。我用香灰和甘露水给张某某“看病”,没说过仙,也没给他贴过膏药,就是送给他中药贴。我不记得给张某某看过几次病。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等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2016年1月8日在张某某处扣押4开彩纸三张,名片1张,香灰壹两、膏药9贴。

2、查询存款、汇款清单,证实何某某银行卡2015年12月14日收1 850元汇款,2015年12月16日该卡取现金1900元。

3、门诊诊断书,证实张某某于2016年1月8日到大屯镇前松村卫生院就诊,诊断胸部及腹部皮肤感染。

4、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1月8日,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滨江派出所将被告人白某某、何某某在其家中被抓获。

5、户籍信息及前科劣迹证明,证实何某某、白某某的年龄,与认定事实一致,无前科劣迹;

6、收据、谅解书,证实白某某、何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各项损失人民币4万元,张某某及家属对何某某、白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7、办案说明,证实收据及谅解书系张某某女儿张某提供。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的证言,何某某给我父亲一张名片,上面写着白某某能治各种疑难杂症、胃癌、食道癌、各种皮肤病。到白某某家后才知道白某某是跳大神的,我父亲是癌症晚期,三次到白某某家看病,被骗8 366元,还给我母亲买170贴膏药,花费2 550元,合计被骗10 916元。给白某某的钱放在她家南阳台左侧的堂子上,白某某说看病的是老仙,她不会看病。

在骗我父亲的过程中,白某某负责装神弄鬼,何某某负责打下手、端水盆、负责吹,说他媳妇治好了很多的癌症,还给一个老太太的癌症治好了,还说他姑娘学习不行,他媳妇请老仙帮忙考上大学了。说松原建个大庙是他媳妇请神仙帮着盖的,还说很多人得罪了黄皮子、狐狸遭报应事。

2、证人张甲的证言,2016年1月3日,我父亲张某某看病花了2 200元钱,前两次花多少不知道。我看见白某某用堂子上供的水兑香灰调制东西。在诈骗过程中,白某某和何某某相互配合,白某某负责装神弄鬼,请仙上身糊弄人,何某某在旁边举各种例子,打销我们的疑虑。

3、证人李某的证言,2015年年底和2016年年初,张乙雇我出车给他父亲张某某看病。两次看见白某某给张某某治病,就是贴的膏药,是香灰和的水,白某某跳大神共花一万元左右,在诈骗过程中白某某、何某某相互配合,不用白某某说,何某某就知道递东西、端水盆,白某某上香请仙时,何某某还在一边告诉大家别出声,老仙马上就到的话。

张某某好像去了白某某家三次,我和张某某一起去了白某某家两次,分别是2015年12月23日和2016年1月3日,因为张某某租我的车我才去的,第一次张某某没租我的车,我没跟着去。张某某去白某某家的情况我也听他们家人说的。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我是镇赉县某村人,开小卖店,何某某是油田司机,总在小卖部前路过。前几年何某某给我一张名片写着白某某能治各种疑难杂症,2015年11月末我确诊得了食道癌,医院治不了,想起何某某给我的名片,我给何某某打电话,他说白某某能治我的病,但是需要省级医院出的病历证明是食道癌,之后我就拿着医院病历到他家找何某某和白某某。

2015年12月13日12时许,我到白某某家,白某某让我在堂子上先压200元钱,说请大仙给我看看,说我身体有毒,用膏药给我贴,一天17贴,贴10天,每贴15块,一共2 550元,然后白某某在我身上贴了17贴膏药,还给了我153贴膏药,我给了白某某700元钱,剩下的1 850元回家后我让我姑娘张某给白某某打过去的。2015年12月23日11时许,我到白某某那继续看病,到了以后白某某让我在堂子上压了200块钱,然后白某某坐在沙发上对我说神又来了,说我病没治好还得继续贴10天的膏药,一共开了170贴,张某现场给了白某某2 550元钱,白某某还要求我画一个符说保平安治病的,这张符要了我666块钱。2016年1月3日11时许,我到白某某家,白某某还是让我先压200元钱,和我说膏药贴的差不多了,毒都聚到一起了,让我敷药拔毒,我问白某某多少钱,白某某说凭赏,我说给1 000元,白某某说1 000块钱都不够我药钱,我说2 000块钱行不行,张某把2 000元钱压在堂子上了。白某某也没说行不行就让何某某把我身上贴的膏药用酒精清洗掉就给我糊药了,两个多小时后我就感觉身上敷药的地方疼,白某某让我到她家厕所自己把药揭下来,揭药过程中敷药的地方都破皮了,疼得不行了,白某某说这是正常情况,然后我们就回家了。张某对我说在白某某家拿回来的药,全是香灰,我感觉上当受骗了,然后就报警了。

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我不会看病,是供奉老仙附体给张某某看病。

不记得张某某到我这里看过几次病,我请仙附到我身上后才能给人看病,看病的过程不知道,不知道给张某某敷的药是香灰兑堂子上供的水,佛仙在我身上,自己做什么不知道。不知道卖给张某某多少膏药,是老仙附在我身上的时候卖给张某某的,卖多少贴、多少钱不知道。膏药是我自己在药店买中药配的,15元是成本价,是为了自己使用,老仙附我身上的时候也用我的膏药给人看病。配膏药的药方是我家祖传秘方,治疗腰椎间盘突出。张某某得的是食道癌,是老仙附体给张某某看病用的这个膏药,膏药在老仙手里的疗效是万能的。红布兜里装的彩色纸是老仙给张某某的,是什么东西不知道,不知道老仙要多少钱。

在我家找到的张某某食道癌的病情片子是张某某提供给老仙的,不知道张某某看病给了多少钱,是老仙要的,张某某直接把钱放到老仙的堂子上。张某某给我的钱,我给张某某办地狱里的事买东西花了,仙和我一起办的,花多少钱不知道。张某某给我打过1 850元,是我代收的,我收到钱后就替老仙给张某某办事了,办事的时候老仙在我身上,不知道具体办什么事了。

不知道卖给张某某的膏药是什么成分,秘方是祖传的,想不起来什么时间在哪里买的,我用张某某给我的钱给他买罪孽帮他平事了。

不知道张某某及家人用来看病的10 916元钱在什么地方、这钱干什么了,没有给其他人看过病。

2、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我因工作原因,经常路过镇赉某村,张某某家在前杭村开了一个小卖店,去买东西时认识的张某某。有一个冬天张某某说自己有病,家里供仙的堂子也有毛病,我就说我媳妇白某某会看这种毛病,我把白某某的电话留给他,不清楚张某某什么时候找的白某某,怎么联系的白某某。

张某某找白某某看了两次病,一次是整堂子。白某某请老仙附体后,说不让他家供堂子了,给张某某画了几张符,要了660块钱,让张某某回去供这几张符张。第二次是2016年1月3日,张某某到我家找白某某看病,白某某就让我帮张某某把他身上的膏药擦掉,擦完膏药白某某就给张某某敷药,中间看病张某某给白某某多少钱,白某某用什么药我都不清楚。

白某某是请佛仙上身给张某某看病,白某某不会看病,在张某某看病的时候,我说白某某身上有佛仙,会看病,并且给不少人都看好病了,还说龙华寺都是我家的佛仙帮助修建的,和他们说这些就是闲唠嗑。白某某没要钱,是张某某问多少钱,白某某说评赏,张某某把钱放到我家堂子上了,放多少不知道。

不知道张某某的儿子张乙向9567尾号的邮政卡里打1850块钱的事,这张卡一直是白某某在使用。

不知道张某某看病的一万多元钱在什么地方,都是白某某自己管钱,没有给其他人看过病。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公民合法财物,赃款合计人民币10 91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白某某辩解称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不存在,我没收过张某某10 916元钱,只收了3 800元,是为张某某“看病”收的。卷宗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白某某谎称能为被害人张某某治病,使其信任,骗得人民币

10 916元。因此被告人白某某辩解本院不予采信。且认罪态度不好,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某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白某某、何某某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40 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白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6年1月8日始至2016年8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何某某犯诈骗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关树君

人民陪审员  徐淑清

人民陪审员  朱 晶

二○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丽娜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