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桦刑初字第180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文强,吉林省桦甸市人。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桦甸市看守所。
辩护人秦小飞,吉林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以桦检公刑诉【2014】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文强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桦甸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德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文强及其辩护人秦小飞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白文强从2013年11月至2014年4月24日间同魏某某搞同性恋并发生性关系。以此为由,被告人白文强以要告发、宣扬此事相威胁,多次敲诈魏某某人民币计现金109 600.00元。2014年4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白文强敲诈魏某某人民币32 000.00元未遂。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白文强之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返还部分赃款,且敲诈勒索32 000.00元系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白文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秦小飞认为,被告人白文强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无前科劣迹,退还了大部分赃款,且部分犯罪系未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被告人白文强与被害人魏某某结识并发生同性恋行为,后被告人白文强以要告发、宣扬此事相威胁,先后九次勒索被害人魏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109 600.00元。2014年4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白文强再次向魏某某勒索人民币32 000.00元,因魏某某报警而未遂。案发后被告人白文强返还赃款人民币72 300.00元,被害人魏某某对被告人白文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白文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魏某某陈述、证人刘某某、李某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存取款明细、收条、谅解书、光碟、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文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张扬隐私相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处罚。鉴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部分犯罪系未遂,且返还了大部分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违法所得的财物依法应当继续予以追缴。辩护人秦小飞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白文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白文强的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冰茹
审 判 员 杨树和
代理审判员 侯德顺
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丽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