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柳刑初字第113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柳河县人,捕前住柳河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8年8月27日被柳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现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4年4月3日被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抓获并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后于2014年4月13日被柳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16日被柳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2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柳河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殿伟 ,男,1980年2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柳河县人,捕前住柳河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14日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后于2013年6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4年4月21日被柳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同年7月2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柳河县看守所。
被告人韩某,男,1982年6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柳河县人,现住柳河县。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4年4月16日被柳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男,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柳河县人,现住柳河县。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4年4月16日被柳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男,197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柳河县人,现住柳河县。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4年4月16日被柳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男,197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柳河县人,现住柳河县某镇某村。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4年4月16日被柳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毕某,女,1976年2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柳河县人,现住柳河县。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4年4月16日被柳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吉柳检刑诉(2014)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刘殿伟 、韩某、唐某、郑某、刘某、毕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孙京涛出庭支持公诉,七被告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月5日21时50分许,柳河县某镇某村村民被告人王某甲、唐某、郑某、刘某、韩某、刘殿伟 、毕某等人酒后在某镇十字花街准备打车回家,后将赵某甲、宋某甲所开的面包车拦下,在与赵某甲、宋某甲租车谈价未妥后,王某甲无故用脚踹赵某甲刚刚起步准备离开的面包车,后赵某甲闻声下车便遭到王某甲、唐某、刘殿伟 、韩某、刘某、郑某、毕某等人的无故殴打及对车辆的任意损毁,致使赵某甲、宋某甲受伤后入院治疗。后经柳河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赵某甲之损伤构成轻微伤。经柳河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损五菱荣光面包车的修复价值为317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唐某、刘殿伟 、郑某、刘某、韩某、毕某六人投案自首。七被告人于2014年4月16日与被害人赵某甲、宋某甲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刘殿伟 、韩某、唐某、郑某、刘某、毕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刘殿伟 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殿伟 、韩某、唐某、郑某、刘某、毕某系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七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5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唐某、郑某、刘某、韩某、刘殿伟 、毕某等人酒后在某镇十字街准备打车回家,同在一起吃饭的高某将被害人赵某甲所开的面包车拦下。因嫌车费太贵,刘殿伟 让先上车的唐某等人下车,接着王某甲便用脚踹刚刚起步的面包车。赵某甲与副驾驶位置的被害人宋某甲闻声下车后,被王某甲、唐某、刘殿伟 、韩某、刘某、郑某、毕某等人无故殴打致轻微伤;同时赵的五菱荣光面包车亦被损毁(主要系王某甲与刘殿伟 所致),修复价值为3170元。后宋某甲父亲被害人宋某乙闻讯赶来,又遭王某甲、唐某、韩某等人无故殴打。案发后,王某甲被抓获归案,唐某、刘殿伟 、郑某、刘某、韩某、毕某六人投案自首。2014年4月16日,王某甲、刘殿伟 、韩某、唐某、郑某、刘某、毕某与赵某甲、宋某甲、宋某乙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七被告人赔偿赵某甲医疗费及修车费3万元,赔偿宋某甲医疗费2万元,宋某乙不要求赔偿;赵某甲、宋某甲、宋某乙不再追究七被告人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能证明上列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王某甲供述:2014年2月5日晚9时左右,他与媳妇刘某丙、儿子王某乙、侄子王某丙、唐某、唐某媳妇毕某、王某丁、王某丁媳妇高某、王某丁儿子王某戊、刘殿伟 、刘某、韩某、郑某在某镇街里喝完酒后拦堵了一辆面包车准备回家,因嫌车费太贵,就不想乘坐了。后司机开车要走,他看着挺生气,就踹了车门一脚。车子被踹后停下,副驾驶的车门打开,这时他们这伙人就开始殴打副驾驶位置的那个人,后来司机下车了,结果也被他们殴打了。最后,他们动手的这些人被王某丁和高某拉开,王某丁将被打的两个人扶上车,那两个人开车就走了。他们打完人后,看见一个老头过来,老头说被打的人中有一个是老头的儿子,他与唐某、韩某又将老头殴打。动手打人的有刘殿伟 、刘某、韩某、唐某、王某乙、王某丙、毕某、郑某,而且他把副驾驶的人和司机都打了。通过看监控录像,刘殿伟 也踹了车子。
2、被告人刘殿伟 供述:2014年2月5日晚9时许,王某丁在某镇街里请他们喝完酒后,他们准备找车回家,不知道谁叫了一辆面包车,高某上前询问价钱,车主要30元,他嫌贵就和司机讲价钱,司机不同意,他就把先上车的唐某和王某戊叫下车并把车门关上告诉司机把车开离开。不知道什么原因王某甲和司机发生争吵,并踹车门一下,同时要和副驾驶位置的人打仗,但被高某拦住了。他过去踢了副驾驶位置的人一脚,结果就打乱套了,司机和副驾驶位置的人都被打倒了。他向前冲了几次都被王某丁和高某拦住了,他见打不着人就踹了车门和车灯。他只看见唐某、韩某、郑某、刘某、王某甲、参与打仗了。打仗原因是喝酒多,头脑不清楚,有点“装”了。
3、被告人韩某供述:2014年2月5日晚上,他与王某丁、高某、王某甲、郑某、刘某、唐某、毕某、王某戊、王某丙、王某乙、刘殿伟 喝完酒后准备找车回家。不知谁拦了一辆面包车,高某去询问价钱,唐某和王某戊就上车了,刘殿伟 不让坐,说车费太贵。这时他听见“碰”的一声,面包车停下来,车里被拽下两个人,从副驾驶位置下来的这个人和王某甲、刘某发生争吵,刘殿伟 踹了那个人一脚,他一看动手了,就过去跟着殴打司机和副驾驶位置的那个人。在厮打过程中,他听到有人喊:“别打了,这是我家亲属”,但是没人理会,后来被打的那两个人被王某丁抬上车离开了。过了一会儿,来了一个老头说老头的儿子被他们打了,他与唐某、王某甲又把老头打了。动手打人的除了他以外还有王某甲、郑某、刘某、唐某、毕某、王某丙、王某乙、刘殿伟 。通过看监控录像,王某甲踹的车不让车走,刘殿伟 踹的车门和车前面的大灯。打仗原因是喝醉酒了,看别人动手打人就跟着打了,酒后要威风。
4、被告人唐某供述:2014年2月5日晚9时50分左右,他与王某丁、高某、王某甲、郑某、刘某、韩某、刘殿伟 、毕某等人喝完酒后准备找车回家。高某拦了一辆面包车并询问了价钱,到某村是30元钱。他与王某戊先上的车,后来又让人给叫下来。他下车后,刘殿伟 把车门关上,司机嫌关狠了,司机与副驾驶位置上的人下来,也不知道怎么回事双方就动手打起来。他被宋某甲打倒了,脸和脖子被抓破,他妻子毕某见他被打就上前打了宋某甲几下。后来宋某甲被打倒在地,他过去踢了几脚。之后,他见宋某甲的父亲站在信用社门口,就打了宋某甲父亲头部两下。打仗原因是酒喝得太多,酒后要威风。
5、被告人郑某供述:2014年2月5日晚9时许,王某丁请他与王某甲、唐某、韩某、毕某、刘某、刘殿伟 、高某等人喝完酒后,他们准备找车回家。这时过来一辆面包车,高某去询问价钱,唐某和王某戊就上车了。这时不知谁说了一句“抢钱啊”,接着刘殿伟 就让唐某和王某戊下车,车子刚起步要走,王某甲就向车门踢了一脚,车子副驾驶位置下来一个人,结果被刘殿伟 踹了一脚,接着王某甲、刘某、韩某、唐某和他本人就开始殴打司机和副驾驶位置的那个人。在打人的过程中,王某丁与高某过来拉架,说被打的人是他们家亲属,但是没人理会。最后王某丁与高某将被打的两个人抬上车,那两个人就开车走了。他在打完人后又继续等车,这时过来一个老头,说是被打的一个人的父亲,结果王某甲、韩某、唐某又把老头打倒了。动手打人的有他本人、王某甲、刘殿伟 、刘某、韩某、唐某、王某乙、王某丙、毕某,王某甲和刘殿伟 还踹了车子。打人原因是因为车费太贵,另外也是酒喝多了有点“装”,看见别人动手就跟着打了。
6、被告人刘某供述:2014年2月5日晚9时30许,他与王某甲、刘殿磊、韩某、郑某、唐某、毕某、王某丁、高某、王某戊、王某丙、王某乙喝完酒后准备回家。高某拦了一辆面包车,司机要车费30元,刘殿伟 嫌太贵不让坐,司机开车要走,王某甲上前踢了车门一下。后来也不知怎么回事,大家开始殴打赵某甲和宋某甲,他见大家动手了,也过去踢了两脚、打了两下。后来他听见高某喊:“别打了,这是我家亲戚”,于就停止殴打并开始拉架。最后大家也知道怎么回事了,都不打了。他与王某丁把赵某甲、宋某甲扶上车后,车就开走了。打仗原因是当天酒喝得太多,酒后要威风。
7、被告人毕某供述:2014年2月5日晚9时30分许,王某丁请他们喝完酒后,他们准备找车回家。不知谁拦了一辆面包车,面包车要车费30元,她丈夫唐某先上的车,也不知道谁嫌车费太贵不让坐,唐某就下车了,接着有人将车门关上。车子起步要走,这时她听见有人踹车一脚,车就停下来并从副驾驶位置下来一个人,王某甲、刘某就骂骂咧咧地往前冲,他们这伙人就开始打对方。他看见唐某打对方,就拽着他不让他打,对方的一个人狠狠地抓住唐某的脖子,她怕那个人把唐某掐坏了,就打了那个人几耳光。最后王某丁夫妻俩把大伙拉开,把那两个人抬上车后,车就开走了。通过看监控录像,动手打人的有她本人、唐某、郑某、王某甲、韩某、刘某、刘殿伟 、王某丙、王某乙。唐某先动手打的对方,但没打过人家,她怕唐某吃亏才打了对方。
8、被害人宋某甲陈述:2014年2月5日晚21时许,赵某甲开车载着他走到某镇街里十字路口时,有一伙人拦住车,说要打车去某村。赵某甲开始要车费30元,后来因为那伙人中有他小姑高某,车费就被讲到了15元。这时已经有人上车了,但外面有人不让坐,上车的人就下车了。赵某甲开车要走,听见外面有人用脚踹车的声音后就把车停下来,之后他从副驾驶位置下来,接着一帮人开始对他拳打脚踢,然后就什么也不知道了。等他清醒过来时,发现自己被抬到车里,同时也看见赵某甲在车里躺着。他的鼻子被打出血,头部被打出好几个包,肋骨疼痛,赵某甲的车也被踢坏了。事后对方给他赔礼道歉并赔偿他2万元,他不再追究对方的责任了。
9、被害人赵某甲陈述:2014年2月5日晚9时许,他开面包车(车牌号:吉EDxxx)载着宋某甲走到某镇街里十字路口时,有名女子拦住车要去某村,他要车费30元,宋某甲说那名女子是他小姑且到某村才3里路,于是他答应要15元。这时有两个人上了车,后外面的人说不坐了,上车的这两个人又下车了。他开车要走,外面的人就开始踹车,宋某甲说:“你们别踹车”,外面的这伙人开始打宋某甲。一名穿白色衣服的女子一拳把宋某甲鼻子打出血,他见宋某甲被打就下车了,结果也被那伙人打倒了,最后宋某甲的小姑和姑父把那伙人拉开了。他的头部、右手母指、眼睛、两手手腕受伤, 面包车车门及前保险杠受损。事后对方与他和宋某甲达成和解协议,一共赔偿他二人5万元,他分得了3万元(包括修车费用),他不再追究对方的责任了。
10、被害人宋某乙陈述:2014年2月5日晚9时许,他儿子宋某甲与宋某甲连襟赵某甲回家对他说被人打了,他见二人满脸是血就报警了。他出门找警察时被唐某等人打了,头部、腹部被打伤。
11、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他看见他的父亲王某甲踢车门一脚及王某甲、刘殿伟 、韩某殴打了面包车上的两个人,并承认自己也殴打了面包车上的两个人。
12、证人齐某证言:证实2014年2月5日晚,他回家时看见一伙人在某镇十字路口殴打两个人,殴打持续了十多分钟。打人的那伙人他认识王某甲,通过看监控录像,是王某甲惹的事,王某甲先踹的车后又动手打的人。后来他看见其中一个挨打的人的父亲宋某乙也挨打了。
13、证人迟某证言:证实2014年2月5日晚上,他在家里听见一名个女子喊:“求求你们,别打啦”。后来他出去看见宋某乙站在信用社旁边,王某甲、韩某过去打了宋某乙两拳。
14、证人赵某甲乙证言:证实2014年2月5日晚上,他看见某镇十字街上有两名男子倒在地上,一帮人围着这两个人打,旁边有名女子喊:“别打了,别打了”。
15、证人孙某证言:证实车牌号为吉EDxxx号的面包车来过他家的修车店修车。换车门花1600元,换前保障杠花380元,换叶子板花190元,换车门合页花200元,喷漆花800元,共计3170元。
16、证人王某丁证言:证实2014年2月5日晚9时30分许,他在某镇请王某甲一家、唐某夫妻、韩某、郑某、刘某、刘殿伟 等人喝完酒后准备回家。他看见来了一辆面包车,他妻子高某跟司机谈的价钱,刘殿伟 嫌车费太高不同意乘坐。在车要离开时,王某甲踹车门一脚并与宋某甲发生争吵,要打宋某甲但被他妻子拦住。刘殿伟 过来踹了宋某甲一脚,这时赵某甲就过来了,后大伙就开始殴打赵某甲和宋某甲。在厮打过程中,宋某甲把唐某打倒了,毕某就过去打了宋某甲几下。后来刘某和王某甲听说被打的人有他家亲属就帮着控制局面,拦着大伙不让打,大伙听说是他家亲属后就冷静下来,刘某和他把宋某甲、赵某甲扶上车。过了十分钟左右,宋某甲父亲过来了,唐某又打了宋某甲父亲头部两下。参与打人的人有王某甲、唐某、郑某、刘殿伟 、韩某、刘某、毕某。
17、证人王某已证言:证实王某乙是他孙子,今年13岁,王某丙是他大哥的孙子。两个孩子因太小不董事才打的人,他已对两个孩子批评教育了,两个孩子也承认错误,不再打架了。
18、车辆毁损照片:证实车辆毁损部位及毁损程度。
19、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宋某甲能够辨认出被告人王某甲、唐某、郑某系参打仗的人。
20、协议书及收据:证实王某甲、刘殿伟 等七被告人赔偿赵某甲经济损失3万元,赔偿宋某甲经济损失2万元,赵某甲、宋某甲不再追究七被告人的法律责任。宋某乙不要求七被告人赔偿,也不追究七被告人的法律责任。赵某甲、宋某甲于达成协议的当日即2014年4月16日收到赔偿款。
21、行车证、驾驶证:证实赵某甲驾驶的车辆车牌号为吉EDxxx。
22、销货单:证实号牌为吉EDxxx的车辆,修车费用共计:3170元。
23、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实刘殿伟 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14日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后于2013年6月29日刑满释放;王某甲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8年8月27日被柳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4、柳河医院住院病历:证实赵某甲于2014年2月6日入院,被诊断为脑震荡、右侧顶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及眼睑多处软组织挫伤、胸背部多处软组织挫伤;宋某甲于2014年2月5日入院,被诊断为胸部软组织挫伤、面部软组织挫伤。
25、地市常住人口查询:证实王某甲、韩某、郑某、唐某、毕某、刘某、刘殿伟 犯罪时均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王某乙于2001年4月16日出生,王某丙于2001年12月22日出生,二人均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26、抓获经过:证实王某甲被抓获归案,刘殿伟 、唐某、郑某、韩某、刘某、毕某系投案自首。
27、价格鉴定书:证实涉案五菱荣光面包车修复价值为3170元;
28、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赵某甲、宋某甲之损伤为轻微伤。
29、视听资料(光盘):证实赵某甲、宋某甲被七被告人殴打过程及赵某甲的面包车被毁损过程。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七被告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刘殿伟 、韩某、唐某、郑某、刘某、毕某等人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殿伟 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殿伟 、韩某、唐某、郑某、刘某、毕某系投案自首,可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七被告人已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经考察,被告人韩某、唐某、郑某、刘某、毕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依法适用缓刑。根据七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王某甲于2014年7月2日被本院决定逮捕时已被羁押14日,即刑期自2014年7月2日起至2014年12月18日止。)
二、被告人刘殿伟 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日起至2015年1月1日止。)
三、被告人韩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郑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被告人毕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艾鹏飞
人民陪审员 贺广武
人民陪审员 岳百信
二0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玉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