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等人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判决书

2016-07-13 22:15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柳刑初字第168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海洋,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柳河县人,捕前住柳河县柳河镇。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0月26日被柳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后于2009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于2013年5月3日被柳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于2014年4月30日被柳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寻衅滋事、妨害公务,于2014年6月19日被柳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2014年7月15日被柳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柳河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柳河县人,捕前住柳河县柳河镇。因涉嫌寻衅滋事、妨害公务,于2014年6月19日被柳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2014年7月15日被柳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柳河县看守所。

被告人郑某,女,199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柳河县人,捕前住柳河县柳河镇。因涉嫌寻衅滋事、妨害公务,于2014年6月19日被柳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2014年7月16日被柳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通化市看守所。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吉柳检刑诉(2014)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海洋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指控被告人刘某甲、郑某犯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秀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海洋、刘某甲、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3年4月1日,被告人刘海洋因琐事与游戏厅老板孙某发生争吵后,于次日到柳河镇孙某的游戏厅内用砖头、凳子将两台游戏机屏幕及内置55寸液晶电视砸坏(一台绿色双头龟机器和一台黄色龙机),经物价部门作价,被损坏的物品价值人民币壹万零贰佰元整。案发后,被告人刘海洋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双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案发后,被告人刘海洋投案自首。

2、2014年6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刘海洋与被告人郑某酒后路过柳河镇华林街,刘海洋偶遇被害人刘某乙,刘海洋无故追刘某乙进某旅店,在某旅店走廊内用拳脚殴打刘某乙,一直打到某旅店后门。郑某拦阻刘海洋,刘某乙趁乱从某旅店后门溜走。刘海洋、郑某往某旅店门外走时,遇到来某旅店住宿的张某甲,刘海洋无故殴打张某甲,造成与张某甲发生厮打,郑某帮助刘海洋撕打张某甲。后某旅店老板丛某赶回店内劝说时与刘海洋发生争吵。丛某被旅店人员推进一个房间内,刘海洋的妻子郑某拿起凳子将旅店的房间门砸坏。被告人刘某甲赶到现场对刘海洋、郑某二人进行劝阻。旅店老板妻子张某乙赶回旅店,阻拦郑某推房间门时,刘海洋殴打张某乙右侧面部一拳,丛某从房间内冲出来被刘某甲用拳头殴打其左侧面部数拳,旅店人员、张某甲跟刘海洋、郑某、刘某甲厮打在一起。刘某甲回到车上取来一根镐把,在旅店门口用镐把打丛某胳膊,被张某乙用胳膊挡住,又用镐把杵丛某身体,造成身体损伤,张某甲从旅店内冲出来后,刘某甲用镐把殴打张某甲身体及头部,将张某甲头部打伤。而后柳河县前进派出所民警钟某、魏某甲、王某甲赶到现场出警时,刘海洋等人不服从警察指令,谩骂出警民警并与出警的民警发生撕扯,郑某撕扯住民警王某甲,将王某甲衣服撕坏,王某甲制止郑某时,刘某甲冲上前用拳头殴打王某甲,魏某甲和钟某制止刘海洋,将刘海洋按倒在地欲对刘海洋使用手铐,刘某甲将民警钟某拽起,致使钟某、魏某甲无法完成对刘海洋使用手铐。刘海洋站起后,用头部撞击魏某甲面部。增援民警赶到现场以后,将刘海洋、郑某传唤到柳河县公安局前进派出所接受调查,刘某甲趁乱逃走。经法医鉴定,刘某乙、张某甲、丛某、王某甲、魏某甲、张某乙的损伤均系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海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甲、郑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追其刑事责任。

三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

1、2013年4月1日,被告人刘海洋因琐事与被害人孙某发生争吵,后于次日来到柳河镇孙某经营的游戏厅内用砖头、凳子将两台游戏机砸坏。经鉴定,被损坏的物品价值人民币壹万零贰佰元整。案发后,刘海洋投案自首并赔偿孙某两万元及一台游戏机。

2、2014年6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刘海洋与被告人郑某(刘海洋妻子)酒后在柳河镇华林街遇见被害人刘某乙,刘海洋追刘某乙至某旅店内,无故将刘某乙殴打至轻微伤。刘海洋、郑某从某旅店向外走时遇见被害人张某甲,刘海洋、郑某无故将张某甲殴打。后某旅店老板丛某回到店内劝说时与刘海洋发生争吵,丛某被旁人推进一个房间后,郑某用凳子将房门砸坏。被告人刘某甲(刘海洋哥哥)及被害人张某乙(丛某妻子)闻讯后,先后赶到现场进行劝阻,刘海洋无故殴打张某乙面部一拳,丛某见状从房间内出来,结果被刘某甲用拳头无故殴打,后刘海洋、郑某、刘某甲(手持木棒)与丛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厮打在一起,结果造成丛某、张某乙、张某甲轻微伤。柳河县前进派出所民警钟某、魏某甲、王某甲接警后赶到现场,刘海洋不服从警察指令,谩骂、殴打警察,导致民警王某甲、魏某甲受轻微伤。郑某不服从警察指令,从中谩骂、阻挠民警,与民警发生撕扯,将民警王某甲衣服撕坏。刘某甲亦阻挠民警,当民警魏某甲、钟某欲对刘海洋使用手铐时,刘某甲将钟某拽起,致使钟某、魏某甲无法控制刘海洋。增援民警赶到现场以后,将刘海洋、郑某带回前进派出所,刘某甲趁乱逃走(后被抓获归案)。案发后,刘海洋、郑某、刘某甲亲友赔偿丛某、张某乙、宫某(某旅店工作人员)二万八千元;赔偿张某甲七千元;赔偿民警魏某甲一万三千元;赔偿民警王某甲一万元;刘某乙不要求刘海洋赔偿并对刘海洋的行为表示谅解。

经审理查明,能证明上列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刘海洋供述:他来公安机关的目的是为了投案自首。今年四月初的一天,他和位于柳河镇步行街美国加州牛肉面对面的游戏厅的老板孙某因为索事发生争吵,后于第二日晚上酒后用砖头、凳子将游戏厅内两台游戏机砸坏。当时他和魏某乙一起去的,但魏某乙动没动手砸游戏机,因他喝多了没注意。事后他赔偿孙某一台游戏机及一个游戏机屏幕,另加两万块钱。

2014年6月18日下午,他与妻子郑某酒后在华林街遇见刘某乙,因刘某乙未跟他说话,他就生气了,追刘某乙至一家旅店,将刘某乙殴打,致使刘某乙的头部出血。后郑某扶他至旅店门口时遇见一秃顶男子,他以为是刘某乙找来帮忙的,就打了该男子一耳光,进而与该男子发生厮打,郑某给他俩拉架期间他打电话叫他哥过来接他和郑某。后他又与一瘦高的男子发生争吵,辱骂该男子,该男子也骂他,这时郑某不让劲了,瘦高的男子被旅店人员劝至一房间内后,郑某就用凳子将房间的门砸了一个窟窿。后他哥刘某甲赶到,拦着他与郑某,他们就站在门外与屋内人争吵。郑某去拽门时,一个穿蓝色裙子的女子过来拦着,他就打了该女子一耳光,这时瘦高的男子从屋里冲出来,他们这方就与对方打在一起了。他用拳脚打瘦高的男子,后秃顶男子拿个凳子过来,他哥就去取镐把,之后用镐把打了瘦高的男子几下,然后又与秃顶的男子打在一起,秃顶男子头部被打出血。他回车取来一个塑料三脚架,因他哥拦着,没打着人。警察过来后让他们去派出所,他们不服从指令,当一名瘦高的警察拽郑某时,他用拳头打了该警察头部几拳,还咬了该警察后背一口,用头撞被咬警察身后岁数小的警察面部一下,岁数大的警察胸部一下。郑某拦着警察,不让警察带他去派出所,跟警察发生撕扯,把警察的衣服拽坏了。他被警察摁倒,警察要给他戴手铐时,刘某甲拽了那名岁数大的警察一下,同时刘某甲还用手机拍照。

2、被告人刘某甲供述:2014年6月18日下午3时许,他接到他弟弟刘海洋电话后来到柳河县华林街的一个旅店去接刘海洋。到地方后,他看见郑某用凳子砸旅店第一个间房间的房门,就过去拦着,后老板娘过来劝架时,刘海洋打她一耳光,老板见状从房间里冲出来,他怕刘海洋吃亏,就用拳头打了老板头部几拳,之后刘海洋、郑某也过来打,对方也过来一男三女,双方就打在一起。后他回车里取出镐把,在旅店门口先打老板腰部一下,后又打拿凳子的秃头男子头部,将其头部打出血了。后来警察来了,刘海洋不听命令,用头撞矮个年轻警察的面部,用嘴咬高个年轻警察的背部。郑某与矮个年轻警察撕扯,又把高个年轻警察的衣服拽坏。警察要给刘海洋戴手铐时,他将那名岁数大的警察拽开了。他们这么做造成警察无法正常执行公务和旅店门口二十多人围观的后果。

3、被告人郑某供述:刘海洋是她丈夫,家里还有两个孩子,其中一个于2013年3月21日出生。2014年6月18日中午,她与刘海洋酒后到农贸市场买菜,不知为什么刘海洋就进旅店里跟人打起来,她也跟着进去了,后来被打的那名男子从后门跑了。她跟刘海洋往外走时进来一名秃顶男子,不知什么原因他俩就给这名男子打了。旅店老板回来后与刘海洋发生争吵,后老板进到房间里,她看着挺生气的,就拿凳子砸房间的门,刘海洋也用拳头和胳膊撞,这时刘某甲也来了,然后拦着他们。后来旅店老板娘回来了,双方又打起来了,具体过程记不住了。打仗过程中,秃顶男子的头部出血了。警察过来后要把刘海洋带回派出所,她不让,就拽着年轻高个的警察,拦着剩下的那两个警察,不让警察把刘海洋带走。刘海洋也跟警察撕巴,不跟警察走,刘某甲也帮拦着警察。她和刘海洋都骂警察了。他们阻碍警察执法的行为造成不少人围观,社会影响挺不好的。

4、被害人孙某陈述:2013年4月2日晚11时许,位于柳河镇步行街牛肉面对面的他的游戏厅内的两台“打鱼”机屏幕被刘海洋砸坏。他当时没在场,是服务员姜某打电话跟他说的。被砸坏的两个游戏机屏幕价值一万多块钱。事发前一天他与刘海洋发生过争吵,但因酒喝多了忘记是因为什么事而争吵。事后刘海洋赔偿他一台新机器和两万块钱,他表示不追究刘海洋责任了。

5、被害人刘某乙陈述:2014年6月18日14时50分许,刘海洋在柳河镇华林街某旅店无故将其辱骂、殴打,造成其左额头受伤,但用什么打的没看清楚。刘海洋打他时刘海洋媳妇在场,刘海洋媳妇拉着刘海洋,之后他从旅店后门走了。他被打后挺生气的,但一想和刘海洋是朋友,就没跟他一样的。

6、被害人丛某陈述:他是某旅店的老板。2014年6月18日下午14时许,他听说店里有人打架,回去后看见一黑衣男子和一白衣女子,黑衣男子辱骂他后,他与黑衣男子发生争吵,后被亲属拽进一个房间里,之后听见外面的人一边叫骂一边砸门。过了一会他从门窟窿看见黑衣男子打他媳妇,就从房间出来,这时遇见一白衣男子,白衣男子打他左眼眶几拳,然后他便与白衣男子及黑衣男子厮打在一起,后白衣男子出去拿了个棒子,回来用棒子打了他后背和胳膊,他媳妇还用胳膊给他抵挡了白衣男子的棒子。他脸上的伤是被白衣男子用拳头打的,后背和胳膊的伤是被白衣男子用棍子打的。秃顶男子的脑袋出血了,怎么受伤的没注意。旅店的房门被砸坏,凳子坏了好几个,自己的金链在撕扯过程中丢了一段。派出所的三名警察来到现场后,那个叫刘海洋的男子和其旁边的女子辱骂警察,刘海洋跟警察撕巴,女子用手挠高个年轻警察而且还用嘴咬了该名警察。

7、被害人张某甲陈述:2014年6月18日下午15时许,他来到金色家源店门口时遇到刘海洋和他媳妇(都是后来知道的),刘海洋无故打他面部一拳,他便与刘海洋撕巴在一起,在此过程中刘海洋的媳妇也用拳头打了他几下,但谁都没受伤。后旅店的丛老板回来劝架时与刘海洋发生争吵,之后被旅店人员推进一个房间里。刘海洋的媳妇不算完,拿个凳子砸老板进的那个房间,刘海洋也帮着砸,后刘某甲(后来知道的)来了拦着刘海洋和他媳妇,旅店女老板这时也回来了,刘海洋的媳妇还去拽门,女老板拦着,刘海洋就打了女老板一下,丛老板看见后冲出来,这时刘某甲用拳头打了丛老板脸部几拳,旅店的这些人就跟刘海洋等人撕巴到一起了。他拿了一个凳子过去,看见刘某甲用镐把打丛老板等人,他刚冲到门口刘某甲就用镐把打他,将他头部打出血。常住人口信息表中身份证号为***的这个女的是刘海洋媳妇,刘海洋媳妇也打了旅店女老板,但打在什么地方记不清了。三名警察赶到现场后,要把刘海洋带回派出所,刘海洋的媳妇就骂警察,同时刘海洋也不服从,用拳脚打警察,刘海洋的媳妇一直拽年轻高个警察,因刘海洋不听警察的,还要进屋打人,于是警察要给刘海洋戴手铐,这时刘某甲把岁数大的警察拽起来,不让警察给刘海洋戴手铐,还拿出手机录像。刘海洋和他媳妇都骂警察了,具体骂的什么没注意。事后刘海洋的家人已跟他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他7000元钱。

8、被害人张某乙陈述:2014年6月18日下午14时许,她回到自家旅店后看见一白衣男子、一黑衣男子、一白衣女子站在101房间门口,白衣男子拦着黑衣男子、白衣女子,不让二人砸101的房门,她过去问对方要干什么,黑衣男子无故打她左眼眶一拳,白衣女子也过来打她,双方就厮打在一起。她丈夫丛某看见后从101房间出来跟白衣男子厮打在一起,后白衣男子出去取个棍子回来打在丛某的后背上,之后她用手挡住了棍子,黑衣男子去车里取了个东西,这时警察就来了。她右胳膊肘处是被白衣男子用木棒打伤的,左手腕是被黑衣男子划伤的,宫某的后背是被白衣女子打伤的,来她家住店的张某甲头部伤和李某右胳膊伤不知道是谁造成的。旅店里101室房门被砸个大窟窿,桌子、凳子也被损坏,丛某的项链被弄丢一段。警察要带黑衣男子回派出所,黑衣男子不去,骂警察,用脚踢岁数大的警察,还打了矮个警察一拳,那个女的用手挠高个的警察,警察把女的带上车的时候,女的咬了高个警察(咬没咬到不清楚),白衣男子拽警察的衣服,跟警察撕巴。当时有一百多人围观,给她家旅店造成了恶劣影响。

9、证人姜某证言:她是柳河镇某街牛肉面对面的游戏厅的服务员。2013年4月2日晚11时许,刘海洋和一男子(不认识)从游戏厅后门进屋,刘海洋骂了几句就把手里砖头撇过来,砸在她正在上分的机器上,跟刘海洋在一起的那名男子也用砖头砸了一下,她跑出去给孙某打电话,孙某让她继续上班。她回到游戏厅后又过了十多分钟,刘海洋又回来了,她就又跑出去给孙某打电话,之后就听到屋里“叮咣”的声音,也没敢进屋,孙某过来后在屋里怎么跟刘海洋说的她不清楚。她再次回到游戏厅后看到“双头鱼”和“龙机”的机器屏幕被砸碎了。

10、证人郭某证言:她是游戏厅的服务员,老板叫孙某。2013年4月2日晚11时到12时之间,刘海洋跟一男子(挺高挺胖)每人拿块砖头进屋后两人就用砖头把屋里东北角的机器砸了,她见到此种情况就和姜某从后门跑出去,姜某给老板打电话,没过多久老板把她和姜某找回去收拾屋子,之后刘海洋又进屋了,拿凳子砸机器,把她和姜某及其他人都骂跑了。之后12时左右,老板又回游戏厅了,她和姜某也回游戏厅收拾屋子。屋里的两台机器屏幕被砸碎了,其它机器也有被砸过的痕迹,但是还能玩。

11、证人宫某证言:2014年6月18日15时许,她跟李某在柳河县华林街某旅店101房间看电视,这时她看见一黑衣男子和一白衣女子追一个叫大成子的人,大成子跑到旅店卫生间的时候被追上,黑衣男子和白衣女子用拳头打大成子,女的还用电饭锅内胆砸大成子头部,砸了两下后大成子就从旅店后门跑了。之后二人走到旅店正门时遇到一秃顶男子,黑衣男子无故打秃顶男子一耳光,之后白衣女子和黑衣男子一起打秃顶男子。后老板丛某回来与黑衣男子发生争吵,她把丛某推到101房间,黑衣男子与白衣女子就在房间门口喊骂,后白衣女子拿铁凳子砸101房间的门,这时来了一白衣男子劝黑衣男子与白衣女子,二人不听劝,之后老板娘张某乙回来问事情缘由,黑衣男子无故打张某乙一拳,她过去拉架时白衣女子用铁凳子打她后背一下,之后她与白衣女子撕巴在一起。丛某从房间出来后与白衣男子打在一起,后白衣男子用木棒打丛某,被张某乙用胳膊挡住,接着又用木棒打丛某后背一下,之后与丛某厮打在一起。后黑衣男子出去取来一个长条的东西,又跟丛某、张某乙厮打在一起,把张某乙的胳膊划破了。她后背的伤是白衣女子打的,张某乙的伤是对方两名男子打的,大成子的伤是黑衣男子和白衣女子打的,秃顶男子头部和李(王)娜胳膊也受伤了,但不知是谁造成的。警察到了以后要把黑衣男子与白衣女子带回派出所,二人不配合还与警察撕打并辱骂警察,警察拽黑衣男子胳膊时,黑衣男子就踢岁数大的警察,后又用头撞矮个警察,白衣女子还把警察的扣子撕掉了,不知道他俩谁还把高个警察的后背咬伤了。警察把黑衣男子摁在地上要给他戴手铐时,白衣男子把岁数大的警察拽起来,白衣女子一直跟警察撕扯,还挠警察。当时旅店门口有七八十人围观,把路都堵上了。

12、证人王某乙证言:2014年6月18日下午14时许,她在某旅店内看见一男一女追打一男子,打到厨房后,被打男子满头是血。后她在屋里听见那一男一女一直在骂,老板回来后询问情况,那名男子无故辱骂老板,她将老板拽进自己所在的房间,之后听见有人砸门的声音,当门被砸开时,她看见那名女子举个凳子在砸,她堵在门口,结果左胳膊被那名女子用凳子砸了下。后老板娘回来了,那名女子先骂老板娘又与那名男子一起打老板娘(打的过程没敢看)。当时打老板娘的还有一个穿白半截袖的胖子,然后老板就冲出去拉架了。这会儿来了三名警察,其中一个高个警察拿了个录像的东西,那名女子就上去撕扯高个的警察,连挠带咬的,把高个警察上衣扣子都拽掉了。穿白色半截袖的胖子一边用手机录现场一边喊:“警察打人了,我看你们能怎么地”。警察劝打人的男子和女子上车,但二人一直撕打警察,后来又来了几名警察才把他们送上车。此过程持续能有一个小时,能有一百多群众围观。她的左胳膊被那名女子用凳子砸伤,右胳膊被那名女子挠伤,她也看见老板娘胳膊出血了,之前被打的男子头部、胸前都是血。高个警察衣服扣子掉了,前胸都是挠痕,后背还被咬了一口,伤都是女子造成的。岁数大的警察和矮个警察的伤也是打人的男子和女子造成的,但怎么造成的没看见。整个过程中,警察没有打人、骂人。

13、证人高某证言:2014年6月18日13时50分许,他看到某旅店里有很多人在撕巴,主要是一男一女在打别人。后他去剪头发,等回来时看到四五个警察在现场维持秩序,其中有三四名警察在屋里,另一名高个警察在外面跟那个打人的女子撕巴,警察要把她带上车,她不服从,一直在那撕巴。警察没有殴打那名女子,那名女子的状态有点发疯,不配合公安机关执行公务。当时在现场围观的群众有80人左右。

14、证人赵某证言:2014年6月18日14时许,他看到某旅店里的一男一女在打人,见谁打谁。过了二三分钟,警察过来维持秩序,那一男一女都在发疯状态,警察进屋后还是见谁打谁,同时还跟警察撕巴。过了十分钟左右,高个警察把那名女子带出旅店,那名女子一边撕巴一边骂高个警察。后来又来了一辆警车,下来四名警察,最后把那名女子带上车。当时在现场围观的群众大约有八九十人。他看到高个警察衣服破了,是在维护秩序时弄破的。

15、证人王某甲证言:2014年6月18日下午3时许,他与钟某、魏某甲接警后着警服驾驶警车到达华林街某旅店,一男子头部流血说是被刘海洋、刘某甲、郑某打的,他与钟某、魏某甲询问刘海洋等人,刘海洋及其妻子郑某不配合,他用手机录像,郑某在中间阻拦并撕扯他,把他的衣服扣子都拽掉了。他就制止郑某,李海洋冲上来打他面部两拳,他们口头传唤刘海洋回派出所接受调查,李海洋不接受传唤还谩骂警察,刘某甲和郑某也说就不去,凭什么去派出所。郑某一直往他身后挣脱,想去拽正在制止刘海洋的钟某和魏某甲,刘某甲也拦民警,不让民警将刘海洋带走。他被郑某撕扯住无法脱身,这时刘海洋咬他后背一口,后钟某打电话求援,其余民警赶到后才把刘海洋、郑某强制传唤到派出所,而刘某甲趁乱跑了。此过程持续三十多分钟,造成周围群众二十余人围观的后果,社会影响非常恶劣。

16、证人钟某证言:2014年6月18日下午3时许,他与王某甲、魏某甲接警后着警服驾驶警车到达华林街某旅店,一男子头部流血说是被刘海洋、刘某甲、郑某打的,他与王某甲、魏某甲询问刘海洋等人,刘海洋及其妻子郑某不配合,他们口头传唤刘海洋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刘海洋不服从并谩骂他们,郑某在中间阻挠,并撕扯王某甲,把王某甲的衣扣拽掉了。刘某甲、郑某口出狂言,说:“就不去,凭什么去派出所”。刘海洋还要打旅店内的人员,他与魏某甲强制传唤刘海洋,刘海洋不服从,他与魏某甲把刘海洋制服,当要给其戴手铐时,刘某甲和郑某把他胳膊拽起来,不让他给刘海洋戴手铐,这时刘海洋用嘴咬王某甲后背,被他和魏某甲拽开,刘海洋就用头撞他和魏某甲,他躲了过去,魏某甲脸部被撞伤。后他打电话向所里求援,其余民警赶到后才把刘海洋、郑某强制传唤到派出所,而刘某甲趁乱跑了。刘海洋、郑某、刘某甲的行为,使他们无法正常履行职务,还造成二十余名群众围观,社会影响恶劣。

17、证人魏某甲证言:2014年6月18日下午3时许,他与王某甲、钟某接警后着警服驾驶警车到达华林街某旅店,一男子头部流血说是被刘海洋、刘某甲、郑某打的,他与王某甲、钟某询问刘海洋等人,刘海洋及其妻子郑某不配合,他们口头传唤刘海洋等人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刘海洋不服从并谩骂他们,郑某在中间阻挠,并撕扯王某甲,把王某甲的衣扣拽掉了。他和钟某将刘海洋制服在地上,给刘海洋戴手铐时,刘某甲和郑某拽钟某的胳膊,把钟某拽起来,不让他们给刘海洋戴手铐,致使未能最终制服刘海洋。郑某过去撕扯他们,王某甲制止郑某时,刘海洋用嘴咬王某甲后背,被他拽开,后刘海洋又用头撞他,将他面部撞肿,后所里民警赶到支援,才将刘海洋、郑某强制传呼到派出所,而刘某甲趁乱逃跑。刘海洋、刘某甲、郑某的行为,使他们无法正常履行职务,此过程持续三十多分钟,造成二十余名群众围观,社会影响恶劣。

18、地市常住人口查询:证实刘海洋、刘某甲、郑某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19、出警经过:证实柳河县公安局前进派出所民警出警经过及民警赶到现场时的现场状况。

20、查获经过:证实⑴、刘海洋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于2013年5月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⑵、刘海洋、刘某甲、郑某因涉嫌寻衅滋事、妨害公务于2014年6月18日被抓获归案。

21、购物发票及价格鉴定书:证实用于修复游戏机的两台创维牌液晶电视鉴定价值为10200元人民币。

22、孙某家游戏厅被砸现场照片:证实被毁损财物的情况。

23、说明:证实⑴、与刘海洋同去游戏厅的魏某乙未被找到。⑵、经侦查人员反复查看案发现场录像,除刘海洋外未发现其他人参与打砸游戏机。

24、柳河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证实钟某、魏某甲、王某甲系柳河县公安局前进派出所正式在编民警。

25、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实⑴、刘海洋赔偿孙某两万元及一台游戏机。⑵、刘海洋、郑某、刘某甲亲友赔偿张某甲七千元,赔偿丛某、张某乙、宫某二万八千元,赔偿民警魏某甲一万三千元,赔偿民警王某甲一万元;刘某乙不要求赔偿,并对刘海洋的行为表示谅解。

26、柳河县安口镇五人班村出具的证明及医学出生证明:证实⑴、郑某在本村居住期间无犯罪行为、无不良表现,孝顺父母。⑵、其女儿刘某丙于2013年3月21日出生。

27、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刘海洋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0月26日被柳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后于2009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

28、案发现场照片及凶器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相关情况、被毁坏物品情况、及凶器(木棒)的形状、尺寸等。

29、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照片、柳河医院住院病历、诊断书:证实民警王某甲(右侧背部咬伤)、魏某甲(右侧面部肿胀)所受之伤为轻微伤;刘某乙(左额部、左上眼睑有创口)、张某甲(左颞顶部3cm瘢痕)、丛某(左眼角处淤血、右胸部散在擦伤)、张某乙(左眼睑淤血、左手腕散在擦皮伤,右前臂略肿胀并见细小擦伤)所受之伤为轻微伤。

30、视听资料(光盘):证实⑴、孙某游戏厅内游戏机被毁损情况。⑵、刘海洋、刘某甲、郑某殴打他人过程及妨害公务过程。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三被告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海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罪名成立。其于案发后投案自首,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海洋、刘某甲、郑某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成立。鉴于三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亲友已赔偿被害人丛某、张某乙、张某甲的经济损失,得到三被害人的谅解,同时被害人刘某乙不要求赔偿并表示谅解,故可对三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海洋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害罪。被告人郑某、刘某甲与刘海洋共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综上,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妨害公务罪的罪名成立。鉴于三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受伤民警经济损失,得到受伤民警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海洋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海洋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16年6月18日止。)

二、被告人刘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15年3月18日止。)

三、被告人郑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六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14年12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艾鹏飞

人民陪审员  贺广武

人民陪审员  岳百信

二0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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