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公刑初字第505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凤久,男,1962年1月12日出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公主岭市盛世家园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6月22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7月18日对被告人乔凤久取保候审。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市检刑诉(2014)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凤久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桑桐、石岁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凤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乔凤久醉酒驾驶吉CC0466号两轮摩托车在公主岭市河南街行驶时,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巡警大队民警依法查获。经检验:被告人乔凤久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5.53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乔凤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鉴定意见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户籍证明,归案情况,驾驶证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凤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乔凤久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第五十二条及五十三条(罚金)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乔凤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此款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 刘爱华
二0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杨 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