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段春光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3 22:12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公刑初字第546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春光,男,1995年8月18日出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公主岭市八屋镇久丰村六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22日被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现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1月7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市检刑诉(2014)4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春光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何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春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月5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段春光到公主岭市八屋镇久丰村四组失主李金红家,盗窃现金人民币300元,黄金戒指一枚,白色手机一部。经鉴定:涉案金戒指及手机价值人民币825元。

2、2013年夏天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段春光来到公主岭市久丰村一组失主吴某某家,伺机盗窃时,发现有人回来了,立即跳墙逃走。

3、2013年11月1日上午,被告人段春光到公主岭市八屋镇久丰村三组失主王某某家,盗窃现金人民币800元,盗窃王某某身份证一张、银行卡一张、珍珠项链一条、银手镯一个、银戒指两个、玉坠一个。

4、2013年11月9日晚上,被告人段春光来到公主岭市八屋镇久丰村六组失主刘某家,盗窃现金人民币6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段春光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段春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李金红、吴某某、王某某、刘某的陈述,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扣押、发还清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归案情况,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春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段春光当庭自愿认罪,赃物部分返还,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春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 000元(此款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7日起至2015年1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  刘爱华

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钰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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