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702刑初240号
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巩彪,男,198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5年11月25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2月16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辩护人车宏伟,吉林车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高志富,吉林车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诉刑诉(2016)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巩彪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木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巩彪及其辩护人车宏伟、高志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8月11日被告人巩彪谎称可以购买到便宜的嘉里不夜城回迁楼,并与王某某签订了虚假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骗得被害人王某某购楼款人民币20.35万元。
2014年7月24日,被告人巩彪谎称其有松原市嘉里不夜城回迁楼可以卖给被害人杨某,并与被害人杨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骗得被害人杨某购楼订金款人民币11万元。
2011年8月1日,被告人巩彪谎称可以购买到嘉里不夜城回迁楼,骗得被害人王某甲购楼款人民币20万元。
2014年1月份,被告人巩彪谎称可以购买到便宜的嘉里不夜城回迁楼,被害人王某乙通过王某甲向其购买,骗得被害人王某乙购楼款人民币18万元。
2014年7月,被告人巩彪谎称其手里有嘉里不夜城的回迁楼要卖,被害人丁某通过王某甲向其购买,骗得被害人丁某购楼款205 400元。2015年11月25日退还给丁某5万元,骗得被害人丁某购楼款人民币155 400元。
2010时,被告人巩彪谎称其手里有嘉里不夜城的回迁楼要卖,骗得被害人惠某某购楼定金款人民币10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巩彪家属返还给惠某某购楼订金10万元。
公诉机关对于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本院移送并当庭出示和宣读了书证,证人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王某甲、丁某、王某乙、杨某、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巩彪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巩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有便宜回迁楼可卖的事实,使被害人王某某等人产生错误认识,骗取各被害人购楼款共计人民币94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巩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辩护人车宏伟、高志富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的定性无异议,但被告人有如下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情节:1、被告人主动投案,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应视为自首;2、庭审中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3、被告人庭前通过家属向部分被害人返还部分赃款;4、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综上,恳请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书证
1、提取笔录,提取王某某提供的收条复印件一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2、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拆迁人松原市佳骐地产,被拆迁人吴某某,嘉里不夜城28栋1单元15020902的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177.02平方米,甲方保证在2012年12月31日前产权调换房屋交给乙方。另外在协议上手写有王某某28栋1单元1502号 88.51平方米,梁某某28栋1单元0902号,88.51平方米。有甲方章,有王某某、梁某某签字。
3、收条,收购楼款203 500元,收款人巩彪,时间2011.8.11。
4、提取笔录,提取王某甲的收条复印件一份,欠据复印件一份。
5、欠据,王某甲于2011年7月份向巩彪购买楼房,以383 500元的价格全额交款,由于巩彪不能将楼房交于王某甲,现巩彪承诺于2015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王某甲所交购房款。如违约巩彪将江南明珠19号楼4单元602室按市场价核算。欠款人巩彪,刘某。2015年11月17日。
6、收条,收购房款200 000元整,收款人巩彪,2011年8月1日。
7、提取笔录,提取王某乙提供的欠据一枚、收条复印件一枚。
8、欠据,王某乙于2013年3月份向巩彪购买楼房,以233 600元的价格全额交款,由于巩彪不能将楼房交于王某乙,现巩彪承诺于2015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王某乙所交购房款,欠款人巩彪、刘某,2015年11月17日。
9、收条,今收到王某甲购房款10万元,收款人巩彪,2014年1月3日。(王某甲提供)
10、提取笔录,提取丁某提供的巩彪出具的欠据复印件一枚。
11、欠据,丁某于2014年7月份向巩彪购买楼房,以220 000元的价格全额交款,由于巩彪不能将楼房交于丁某,现巩彪承诺于2015年11月25日前一次性还清丁某所交购房款。欠款人巩彪、刘某。2015年11月17日。
12、提取笔录,提取杨某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一份。
13、房屋买卖合同,出卖人巩彪,买受人杨某,价格为227 000元,已付11万元,位置嘉里不夜城29栋2单元9层96.78平方米。余款交付为楼房峻工、交钥匙。有巩彪和杨某签字。2014年7月24日。
14、提取笔录,提取松原佳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15、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系松原佳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样本。
16、证明、统计表,松原佳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经侦工作人员提供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复印件一份(有王某某签字按指纹),其第二页下方的“吉林省松原佳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章不是我公司公章,系伪造,该合同也并不是我公司出具,也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合同上所填写的被拆迁人吴某某的相关补偿信息也是错误的,我公司与吴某某还未达成拆迁协议,不可能签署相关合同,并且我公司所建设嘉里不夜城回迁楼小区也不存在88.51平方米的房屋,我公司可以提供公章模板及相关文件证明。盖有松原佳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章。
17、证明,松原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证明巩彪、刘某在我单位房屋交易权属管理系统中没有房屋产权登记。证实巩彪、刘某在承诺用其还款的房屋不存在。
18、查询存款明细单,证实巩彪在宁江区农村信用社、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宁江支行、中国工商银行等的存款明细情况。
19、前郭县公安局乌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信息,巩彪,男,1980年1月14生。无前科劣迹,未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
20、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经侦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2015年11月25日下午,被告人巩彪被口头传唤到宁江一分局。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高某某的证言,我是佳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人,嘉里不夜城小区是我们公司开发的回迁楼,我不认识巩彪,我们公司也没有叫巩彪的员工。我知道诚盛拆迁公司,以前负责嘉里不夜城小区被拆迁户的拆迁工作,该公司是否有叫巩彪的员工我不知道。嘉里不夜城回迁楼已经交钥匙和准备交钥匙的住户里没有叫杨某、王某某、王某甲、惠某某、王某乙、丁某的人。嘉里不夜城回迁楼不论以任何方式出售或者抵押给任何人,我们订的价格都不可能低于3 000元钱,而且也从来没有抵押给过任何人。我们公司没有给不是被拆迁户的人出具过楼票子,也没卖过楼票子。我不认识一个叫李某的人,不可能给他嘉里不夜城回迁楼。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我在松原市规划局上班,我认识巩彪,他以前在松原市诚盛拆迁有限公司帮过几天忙,呆了不到一周,公司就不让他来了。公安机关所出示被拆迁人吴某某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一看就是假的,我见过真的。巩彪有机会接触诚盛拆迁有限公司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但是他绝对没有资格拿这个东西对外使用。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我当时想买套房子,2011年下半年,王某甲说有一套比较便宜的房子,可以通过他的朋友巩彪买下来。巩彪说是松原江南嘉里不夜城小区的房子,给钱时巩彪出具一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让我签字,上面当时没有其他人的签字或者公章,合同上写一年交房,结果到现在我也没收到房子。这期间巩彪把当时的合同原件给我了,上面显示松原市佳骐地产委托松原市诚盛拆迁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拆迁工作,要给我的是嘉里不夜城28栋1单元1502号房,房屋面积88.51平方米。房子一直也没交给我,前段时间我找到松原市佳骐地产公司,现在的售楼处叫金钻世纪豪庭,那的工作人员说,巩彪交给我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上面的公章不是佳骐房地产的公章,而且也根本没有巩彪所说的28栋1单元1502号房,也没有88.51平方米的房。
第一次巩彪先是跟我要了2万元的好处费,对方的账户和户名我都不记得了。第二次是2011年8月11日,在江北给了他20.35万元,一部分是现金,剩下的钱直接给的巩彪信用社的银行卡,密码告诉他了,他自己取的。这两次一共给了他22.35万元。巩彪当时给我出了收条,显示的是20.35万元,不包括2万元的好处费,还让我签了合同。
2、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我认识巩彪,2011年我在巩彪那买的期房,当年8月1日,巩彪拿着一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让我签字,是江南的嘉里不夜城(现在叫金钻世纪豪庭)小区,房号是28栋1单元1002号,面积88.51平方米,上面有佳骐房地产的公章。签完字我就给了他20万元现金,当时我同学惠某某、我妻子王某丙在场都看见了,巩彪给我出了一张20万元的购房款收条。巩彪说2012年就能交钥匙入住,结果到上个月金钻世纪豪庭交钥匙我也没收到房子,我去金钻世纪豪庭查了,要交钥匙的名单里没有我,而且巩彪答应我的那个楼号我现在去看上面贴着出售,钥匙已经交给别人了。
当时巩彪说他在松原市动迁办上班,有这方面的关系,所以他在金钻世纪豪庭押了好几套房子,都低于市场价出售,我就在2011年介绍了王某某买了一套,2014年时介绍王某乙、丁某又各买了一套。王某某好处费加上房子钱一共给了巩彪22.35万元,其中2万元是好处费。王某乙一共交给巩彪18万元购房款,都是现金,我在我位于江北的某某电脑桌椅商店交给巩彪的。丁某的购房款是先交给我,然后我是在江南巩彪的车里把20万多点的现金交给的巩彪。王某某有合同签字,丁某、王某乙没有合同,只有收款条。
王某乙是我小姨子,她通过我认识的巩彪,买房子也是通过我找的巩彪,钱也是经我手给的巩彪。我小姨子当时想买一个8层的70多平的,巩彪说有一个中门的,总价大概19万元,我小姨子先给我10万元,我在我位于江北的某某电脑桌椅商店给巩彪的,他给我出的收条,之后又陆续给过巩彪8万元,应给是分三次给的,有一次是在人民商场附近,另外都是在巩彪的车里,他都挺着忙的,就没出条,这些次给钱都是现金,巩彪说2014年8月份交房子,到时间了,我就找他,他就以种种理由往后推,他说的小区于2015年10月13日交钥匙了,没有我们的房子,我们到物业和售楼处一问,根本没有我小姨子王某乙的名,也没有巩彪的名,也没人认识他,直到现在也没有房子,2015年11月17日他说房子没有了,给我们出了欠条,11月30日不给房子就给我们钱。
3、被害人惠某某陈述,2010年,我通过一个朋友认识巩彪,巩彪自称是动迁办的,聊天时巩彪说他手里有回迁楼便宜,我当时从他手定了一套,他口头答应给我的面积是88.51平米,楼房号是1201,位置是嘉里不夜城。当时我们约定我先交给他10万元房款,余下的房款等交钥匙再交齐。2010年我交给巩彪8万元,余下的2万4次给他的,全是现金,没有其他人在场。到现在房子也没交到我手,后来他给我回话说我定的楼没了。
巩彪说卖给我回迁楼的事,没有别人知道。我没介绍过其他人在巩彪手里买楼,我与巩彪没签过合同。巩彪的家属在案发后已经把巩彪骗我的10万元钱都还给我了,具体还款日期我想不起来了,反正是案发以后还给我的,我现在没有损失了。
4、被害人王某乙陈述,2014年1月份,我通过我姐夫王某甲认识的一个叫巩彪的,他在拆迁办上班,说手里有嘉里不夜城的便宜房子,我当时就信着他了,说要一个8层中门。2014年1月3日,我通过我姐夫王某甲给了巩彪10万元现金,他给我姐夫出了一张收条,之后我又分三次通过我姐夫给他拿了8万元。当时说2014年8月份交工,没给我出购房合同,也没说具体哪栋楼、哪个单元。后来我找过巩彪几次,他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2015年11月17日我们再找他,他说房子没有了,我们给他时间他能弄到房子,之后给我们出的欠据,说到2015年11月30日不给房子就返给我们钱,他把两年的利息写里了,总共写的是房款233 600元,实际我就给他18万。
5、被害人杨某陈述,我是听我一个叫“胖子”的朋友说巩彪手里有便宜的回迁楼,2014年7月份我找到巩彪,他说楼号是嘉里不夜城小区29栋2单元9层,面积是96.78平方米,卖给我总价是22.7万元,让我先支付11万元的订金。2014年7月24日,在宁江区啤酒厂对面的建行里面,我把11万元钱给了巩彪,有的是现金,有的是转账。巩彪拿出了一份空白的房屋买卖合同,当着我的面填写并签了字。巩彪说房子竣工交钥匙时就把钥匙和房子都给我,然后我把余款交齐,结果今年10月8日嘉里不夜城小区交钥匙了,我找到巩彪,巩彪以各种理由推脱,拿不出钥匙交不出楼,还不给我退钱,我感觉根本就不存在这个楼,就是骗我钱。
6、被害人丁某陈述,2014年7月份,我要买房子,我姐夫王某甲说他认识一个朋友叫巩彪,他手头有便宜房子,他说给我问问有没有了,巩彪说有,嘉里不夜城小区的回迁房,当年10月份交工,初步定是9层,我通过我姐夫王某甲先给巩彪10万元,隔了10多天又通过王某甲给巩彪105 400元,巩彪没给我出收条,房子也没有见到,一问他就往后拖。2015年10月份,嘉里不夜城的楼都交工了,我还没有拿到钥匙,巩彪说不是一批下来的,之后就一直拖着我。后来我在我家小区门口见到他了,巩彪承认我交钱在他这买楼的事,给我出的欠据,答应给我20 000元利息,我为了早点解决这事,就要了220 000元,巩彪说2015年11月25日前一次性把钱还我。2015年11月25日,他找到我给了我5万元钱,说其他的钱尽量给我凑。
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我是通过王某甲认识王某某的,王某某在我手里买过松原市嘉里不夜城的回迁楼。通过卖楼票子也就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卖的房子给王某某,当时给他的价格是22.35万元,面积88.51平方米,具体楼号记不清楚了,一共收了20.35万元购房款,但是我实际拿了20万元,交给了李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是李某给我的,我和李某是以前通过一个姓曲的人认识的,李某说他是嘉里不夜城老板的亲戚,能整到便宜的回迁楼。
李某这个人没人认识了,除了中介姓曲的,姓曲的我也联系不上了,谁也证实不了我们之间认识,联系方式也不知道了。我和李某快两年不联系了,他说他去长春了。我没见过李某说的房子,他就说有。
王某甲、惠某某、丁某、王某乙我都认识,王某甲通过惠某某在我这买了一套房子,惠某某交的定金,丁某和王某乙通过王某甲在我这各买了一套房子。我收了王某甲20万元购楼款,把这20万元交给李某了。惠某某2010年交了10万元钱购楼定金,这10万元钱也都交给了李某。王某乙大约是2013年末2014年初在我这交的钱订的楼,一共通过王某甲交给我12万元左右,我把这些钱交给了李某。2014年时丁某在我这也购买了一个楼,我通过王某甲收了丁某20万元购楼款,这20万元我自己留下了。
我收了王某某20万元购楼款,收丁某20万元,收王某乙14万元,收王某甲20万元,收惠某某10万元。我答应卖给他们的都是嘉里不夜城的回迁楼,这些楼不存在,但是我当时认为存在。我在李某手里见过拆迁楼票子,我没核实过真伪,我相信李某,这些房子是否存在我也没核实过,我证实不了李某这个人的存在。
我认识杨某,2014年杨某在我这交过嘉里不夜城回迁楼的订金,共交给我11万元。我们双方商议的价格是22.7万元,实际支付给我11万元,余款等交钥匙以后再交给我。我和杨某说这个楼是我的,我有楼票子,回迁楼票子是我买的。我买这张楼票子时不知道是假的,后我打电话给嘉里不夜城售楼处核实,发现这张楼票子是假的,然后我当时还着急还欠别人的钱,就把这个楼卖给了杨某,这个楼我当时知道是假的,不存在,楼票子是我花20万元在李某手买的。我给李某的是现金,给钱的时间和地点都记不住了。我收钱时没告诉杨某这个楼是不存在的。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间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本院确认的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巩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公民合法财物,作案6起,赃款合计人民币94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巩彪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返还部分赃款,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庭审认罪态度好,返还给被害人部分赃款,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巩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 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5年11月25日始至2025年11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涉案赃款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关树君
审 判 员 刘卫东
人民陪审员 徐淑清
二○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丽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