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段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3 22:12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202刑初54号

公诉机关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沛哲,出生地吉林省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吉林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辩护人江玥颖,吉林恒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以吉昌检刑检刑诉(2016)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沛哲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长河、邴复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沛哲及其辩护人江玥颖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沛哲于2013年9月间,从其朋友杨某甲口中得知崔某甲欲将其女儿崔某乙办至吉林市的吉林银行工作,且杨某甲请求被告人段沛哲帮忙。被告人段沛哲便谎称其有能力将崔某乙安排至吉林市的吉林银行工作,由此取得了杨某甲及崔某甲的信任。至2014年9月,被告人段沛哲在吉林市昌邑区的天津街与解放大路交汇处一饭店内及延安路与四川路交汇处等地从杨某甲处收取崔某甲提供的办事款共计人民币11.5万元,被其挥霍。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并认为,被告人段沛哲之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段沛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不持异议,被告人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当庭认罪,且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通过家属积极与被害人协商退赔事宜,希望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段沛哲于2013年9月间,从其朋友杨某甲口中得知崔某甲欲将其女儿崔某乙办至吉林市的吉林银行工作,且杨某甲请求被告人段沛哲帮忙。被告人段沛哲便谎称其有能力将崔某乙安排至吉林市的吉林银行工作,由此取得了杨某甲及崔某甲的信任。2013年末至2014年9月间,被告人段沛哲在吉林市昌邑区的天津街与解放大路交汇处一饭店内及延安路与四川路交汇处等地从杨某甲处收取崔某甲提供的办事款共计人民币11.5万元,所获赃款被其挥霍。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段沛哲的家属赔偿被害人崔某甲损失人民币18万元,被害人崔某甲对被告人段沛哲表示谅解,并强烈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段沛哲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收条,证实证人杨某甲收到崔某甲给付的20万元。

2、吉林银行吉林招聘信息,证实吉林银行的招聘条件。

3、证人崔某乙证言,证实我父亲崔某甲曾经给我办工作时被骗。具体什么时间我不是很清楚,我是2015年6月份左右才听我父亲说他因为被我办工作被骗了,是段沛哲大概骗了10多万。交钱时我没在场。段沛哲刚开始说是办到中国银行,我并且在中国银行吉林分行解放东路支行实习了8个月,后来说中国银行不行,又给我办到了惠民银行,我在惠民银行实习了3个月左右。但始终没有正式给我安排工作,后我就自己找的交通银行吉林分行上的班。我是2012年9月毕业的大学生,始终找不到工作,我父亲就给我联系工作,2014年1月我父亲说给我找到了工作,先在中国银行实习后上班,这样开车拉着我一起到的杨某甲家楼下接的杨某甲,我们3个人一起到中国银行解放东路支行,在那见到了段沛哲,这是第二次见到段沛哲,见到段沛哲后也没说几句话他就带我去实习了,这之后见到过几次段沛哲,也都是工作中见的,实习了8个月后我父亲跟我说在那不行了,我就在家呆了2个月。2014年12月初一天上午,我父亲开车拉着我到江湾路附近的中国人民银行,找到一个叫李某某的男子。我之前实习时在中国银行解放东路支行见过李某某和段沛哲在一起,这次见面通过我父亲说才知道叫李某某。李某某带着我一起到惠民银行找到一个叫刘冰的行长,就给我安排在惠民银行实习了。始终没有给我转正,我就不去了。2015年6月,交通银行招工,我通过考试进入交通银行上班。2013年12月份一天,我拿着我的毕业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的复印件到天津街肯德基店内见了杨某甲、段沛哲和一个姓张的男子,我把这些证件给了杨某甲,杨某甲给了段沛哲,段沛哲看后说少了一个身份证的复印件,段沛哲领着我们几个人到天津街的吉林银行复印了一下我的身份证,复印完我就先走了。

4、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8月左右,杨某甲找到我说:我有一个朋友崔某甲的小孩想往银行办工作,认出钱。2013年9月份,我认识段沛哲,当时段沛哲在吉林市中国银行工作,我就问段沛哲:有个小女孩想往银行办工作,你能办不?段沛哲说:我帮你打听打听。后来段沛哲给我打电话说这事能办,段沛哲答应我给崔某甲的姑娘往吉林市的吉林银行办工作,但需要钱,这事办成的十几万,你先给我拿五万元。我跟段沛哲说:我先给你拿五万元,剩下的事你和杨某甲自己研究去吧。我给杨某甲打电话说:给崔某甲姑娘办工作这事能办成,但是的给段沛哲拿五万元钱,我就给你介绍一下,剩下的事你跟段沛哲自己办去。2013年12月,段沛哲给我打电话说:办工作这件事可以往下进行了,给我先拿五万元钱。2013年12月中旬我联系的杨某甲、崔某乙、段沛哲在天津街和解放大路交汇处一个饭店见的面,杨某甲把五万元钱拿来,我把五万元交到段沛哲手中,段沛哲给我打的收条。我和段沛哲和杨某甲说:剩下办工作的事你们往下走吧,我不参与了。我当时把收条给杨某甲了。

5、证人杨某甲证言,证实崔某甲找我给他姑娘崔某乙办银行工作的事情。2013年6月时,我答应给崔某乙办理吉林银行的工作。崔某甲给我20万让我帮他姑娘办工作,我当时打了20万元的收条。崔某乙的工作没有办成。我把2万元退给崔某甲了,剩下的18万元在段沛哲那里,段沛哲说钱先期已经办工作花了,花了我跟段沛哲就不联系了。2013年9月时我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的段沛哲,段沛哲至吉林市中国银行的员工,我跟段沛哲提过给崔某乙办工作的事,段沛哲说他能办。我就问崔某甲:你姑娘的事还办不办。崔某甲说:我还办。我说:办吉林银行工作要20万元。崔某甲就接着让我给他办工作。2013年11月26日,崔某甲在昌邑区通江路与四川路交汇的吉林银行内给我的银行卡里打了20万元,让我帮崔某乙办吉林银行工作的事情。崔某甲给我汇款时,我给崔某甲打了一个20万元的收条。之后我托段沛哲给崔某乙办理吉林银行的工作,2013年12月份左右,段沛哲给我打电话说办工作需要5万元钱,当时我把5万元现金在天津街给的段沛哲,当时我、段沛哲、张某某、崔某乙在场,段沛哲给我打了一张收条。2013年12月,段沛哲让崔某乙先到吉林市中国银行解放大路支行实习去,段沛哲说:崔某乙实习之后就能有上岗证了,2、3个月后就能给崔某乙就能到中国银行工作。之后崔某乙就一直在中国银行实习。2014年2月时,段沛哲说他要给银行领导送礼,我用现金在自动提款机上给段沛哲银行卡存了3万元钱,段沛哲就说过一段时间就上班了。2014年5月时段沛哲管我要了3万元钱,说办工作,我通过现金给段沛哲的银行卡里汇过去3万元钱。后来我分三次给段沛哲1.5万元,第一次给7000元,第二次给3000元,第三次给5000元,这时段沛哲还没办成。这时我还有一个朋友叫李某某,李某某也跟段沛哲认识,我打电话问李某某这事能不能办成?李某某说:段沛哲找到他的同志了,办工作应该没问题。李某某是吉林市中国人民银行的员工。我也挺相信段沛哲的,我也没多问,后来崔某甲就总催我,让我快点办,后来我又给段沛哲1.5万元现金,当时李某某在场。2014年7月份时,段沛哲跟我和崔某甲说:现在吉林银行办不进去了,吉林市有个惠民银行,问崔某甲去不去。崔某甲说:只要是银行能签正式合同就行。过了几天,崔某甲跟我说:我和崔某乙、段沛哲、李某某到惠民银行,见到了惠民银行的副行长。应该是办银行工作的事情,具体说些什么他们也没有细说。到2014年9月,段沛哲跟我说:办工作少18万元办不了。我就在延安街工商银行把4万元现金交给段沛哲,交钱时李某某在现场。我问过李某某,李某某说他没参与过,也没有拿过钱。一直到2015年2月,崔某乙的工作也没有办成,崔某甲就说:工作现在我不办了,你把钱还我吧。我跟段沛哲说:你把18万元钱还给崔某甲吧,崔某甲现在不办工作了。段沛哲说:钱我已经花到办工作上面了,现在不办不是坑人吗?后来我总给段沛哲打电话,段沛哲就不接我电话了。到2015年4月份,我把我手里剩的2万元钱还给崔某甲,崔某甲管我要剩下的18万元,我说:剩下的18万元在段沛哲那里,我帮你把这钱要回来。我打电话找段沛哲,段沛哲说:我愿意把这18万元钱给崔某甲。之后段沛哲一直没有把这钱还上。

6、证人杨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6、7月份左右段沛哲找过我给一个姓崔的女孩办去丰满惠民村镇银行的工作。他知道我跟惠民银行董事长姜某某关系好。就是几个朋友在一起闲聊吃饭时说到的,吃饭也不是他安排的,具体谁安排的也记不清了。给姓崔的女孩办工作我没收过好处,李某某跟段沛哲收没收过我不知道。我知道杨某甲与段沛哲跟李某某是同学,但没有来往。2014年7月中旬一天中午,我、王璐、张世新、冯延安、李某某、段沛哲再有谁记不清楚了,我们这些人在一起吃饭,具体谁安排的记不清楚了。吃饭过程中段沛哲单独找我聊说要给一个姓崔的女孩安排到银行工作的事。当时他说中国银行是进不去了,问我能否安排到别的银行去。当时吃饭,没有细聊这事。过了10多天,在一次饭局上我、李某某、段沛哲又聚在一起,我们三个人单独聊的。段沛哲提出让姓崔的女孩去惠民银行工作,他知道我和李某某跟姜某某关系好,让我和李某某共同做姜某某的工作把姓崔的女孩安排进去。当时我和李某某就同意帮助段沛哲做工作但是不敢保证成功,过了大约一周左右,我给姜某某打电话说起这个事,姜某某电话中说:李某某已经找过我了,你俩说的是不是一个人?我说是。姜某某说:来可以,但是要完成日均存款500万元的任务。我说她没有这资源,很难。完了他就说这就不好办了。这事就暂时放在一边了。我把这个情况跟段沛哲说了一下,段沛哲说:那任务肯定是完不成的,那能不能先进去做临时的。我说:那我问一下姜某某。之后我又给姜某某打电话问了一下,姜某某说:那来吧,不过是临时的。之后我就把姜某某跟我说的话告诉了段沛哲。之后我和段沛哲在没有谈过姓崔女孩工作的事情。至于女孩最后去没去惠民银行上班,我不知道。

7、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我认识段沛哲能有30年了,平时经常来往,杨某甲是通过段沛哲认识的,能有2年,认识才知道是一个学校的同学。杨某甲、段沛哲给一个姓崔的男子的女儿办工作,2014年7、8月份的事,给老崔的女儿办到惠民村镇银行工作。是杨某甲和段沛哲找的我。2014年7、8月份时,杨某甲、段沛哲都各自找过我,说有个朋友的孩子要上银行工作,让我帮忙,我说能给问问,后我就找到惠民银行的行长刘冰,他说可以后就给我电子邮箱发了几张他们银行招工的表给我,2014年11月份一天上午,我就领老崔的女儿同时拿着填好的表到刘冰的办公室找刘冰,刘冰说他不能完全确定是否能用她,让我再找找董事长姜某某,我又单独去找的姜某某,他说这事我肯定给你办,后让我找管人事的监事长王某甲看一下孩子行不行,才能确定下步考试,我就又和老崔的女儿一起去找的王某甲,王某甲看完后,说让我们等着,过了一个月左右,杨某甲和段沛哲着急了,就分别打电话跟我说先叫孩子去上班吧,我就找姜某某说让孩子先上班,姜某某也比较为难,说来可以,但先实习,不能给开工资,等考试合格后才能正式上班,这后我就把孩子送到刘冰那,刘冰给安排的实习,实习了几个月我不太清楚,2015年过完年后,段沛哲、杨某甲、崔某甲分别给我打电话说孩子要到交通银行上班了,我也在没说什么。他们说了办完事后,不能差事,但我明确跟他们说过,这事一分钱我不能要。

杨某甲给段沛哲钱一共三次:第一次是2014年6月,杨某甲在昌邑区朝中对面中国银行提款机,当着我的面给段沛哲5000元钱;第二次是2014年7月份一天,我借杨某甲的两万元倒账,一周之后我打算还杨某甲钱时,杨某甲让我把这两万元钱直接给段沛哲。第三次是2014年9月一天,在延安路与四川路交汇处,杨某甲当着我的面给段沛哲4万元钱,段沛哲收下了,当时就我、杨某甲、段沛哲在场。2014年时,我跟段沛哲走的很近,段沛哲差不多每天都找我,所以杨某甲这几次给段沛哲钱时我都赶上了。

8、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我2000年在中国人民银行上班,与李某某是同事。李某某到我办公室来过,但给崔某乙是否办工作的事我记不清了。我让管人事的查了,崔某乙2014年12月在我们银行综合业务部实习一个月。实习不用办手续,只要跟我们姜某某董事长、刘冰行长和我打招呼就行。我不认识崔某乙,她没到我办公室来过,我没印象。招聘条件年龄原则在25岁以下,学历全日制大专以上,学金融、经济、会计、审计专业的,符合条件的通过我们银行的考试,通过后,在我们银行日均存款500万以上(存期一年),最后经过我们总行九台农商银行审核通过才能和我们银行签订合同,成为我们银行的正式职工。

9、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我是惠民银行的行长。我认识李某某,他是吉林市人民银行的员工,有业务往来。李某某找过我给一个姓崔的小姑娘往我们银行办工作,2014年末。李某某就说找我办工作,具体办到什么程度我让我们董事长姜某某商量去。我跟李某某说:要成为正式员工首先日均存款达到500万元,之后经过九台的农商银行笔试面试就能成为正式员工。还有一种派遣的方式,派遣的人不属于我们银行的正式职工,属于派遣公司的人,派遣公司的人每个月工资不到2000元钱。当时李某某带着姓崔的小姑娘来我办公室,我跟李某某介绍了我们找人的条件,有别的事情找我们董事长姜某某去商量。

10、证人姜某某证言,证实我是吉林市惠民银行董事长。我和李某某是朋友关系。李某某找过我给一个小姑娘往我们惠民银行办工作。2014年下半年,李某某找到我要给一个小姑娘往惠民银行办工作,李某某单独找的我,要把一个朋友的孩子(崔某乙)往我们银行办工作。我当时问一下那个小孩的基本情况,当时那个小孩学历不够,我跟李某某当场说这个小孩来不了我们惠民银行,办不了正式员工。后来人民银行的杨某乙,还有李某某都给我打过电话,希望我让这个小姑娘来惠民银行实习。我就同意了让我们银行行长把这个小姑娘安排到综合业务部来实习,之后我就不知道这个事了。李某某没有谈过钱。

11、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我从2010年到2014年末在中国银行吉林市解放东路支行当行长。段沛哲以前是我们中国银行的客户经理,拉存款、做房贷。段沛哲没有给别人往中国银行办工作能力,现在我们中国银行招聘人员都在网上公开招聘的,段沛哲肯定办不了。我们招聘的人员都是211重点本科院校的毕业生,而且是网上公开招聘。崔某乙在我们中国银行实习过几个月,段沛哲当时找的我,说崔某乙是他家的亲属,想来中国银行实习,我就同意了。段沛哲没有说过把崔某乙办到中国银行工作。

12、被害人崔某甲的陈述,称2013年7月份时,我姑娘崔某乙大学毕业,我跟杨某甲唠嗑时说要给我姑娘办工作。杨某甲说:我认识一个叫段沛哲的人,段沛哲能帮你姑娘办到吉林银行工作,签正式合同的。我说:可以,这事办成得多少钱。杨某甲说得20万元,2013年末就能上班。2013年11月2日我在四川路吉林银行内用自动提款机给杨某甲的银行卡里转账10万元钱,当天我又给了杨某甲10万元现金。当天杨某甲给我打的20万元的收条并保证我姑娘在2013年末就能上班。到2014年初,我姑娘上班的事没有消息,我就找杨某甲问怎么回事,杨某甲就总说:马上就完事了,你在等两天。一直到2014年7月份,我给杨某甲打电话说:孩子的工作我不办了,你把钱还给我吧。杨某甲说:这事没说就办成了,我领你见见办事的人吧。过两天杨某甲带我到465医院见到段沛哲,段沛哲说:你给孩子办工作的事杨某甲已经跟我说了,现在办到吉林银行需要时间,如果要到惠民银行上班没说就能办成。我说:那也可以,就办到惠民银行上班吧。段沛哲说:我有一个朋友叫李某某,是人民银行的员工,李某某和惠民银行的行长关系非常好,这事马上就能办成。段沛哲没说他收钱的事,只是说他知道这件事,能帮我办。到2014年10月,工作还是没有办成,我多次给杨某甲打电话说:工作我不办了,你把钱还给我。杨某甲说:我跟段沛哲说了,段沛哲跟省里的领导说工作这事了,省里领导出差了,等回来就办成。过几天我再给杨某甲打电话,杨某甲说:段沛哲说省里领导又住院了,再等几天。我给段沛哲打电话,段沛哲说:工作快办成了,有事你问杨某甲。2014年7月,段沛哲找的李某某,李某某带我和崔某乙到吉林市江南的惠民银行,李某某带崔某乙上的楼找的副行长。我姑娘回来跟我说:她和李某某见到一个姓刘的副行长,李某某和副行长谈话一直说银行上的事情。过了一个月以后,我姑娘就在惠民银行实习,是李某某介绍的,实习了两个多月。当时李某某替段沛哲给我姑娘办工作,我问李某某什么时候能上班,李某某说马上就上班了,之后也一直没有转正,到2014年11月,我看我姑娘这事也办不成了,我也不想办了,就让我姑娘回家了,不去惠民银行上班了。到2014年末,我跟杨某甲说:我不办了,就是明天上班我也不办了,把钱还我。杨某甲说:行,我把钱给你要回来,20万都在段沛哲那呢。2015年4月我又找杨某甲说:不行我们找段沛哲,把这事整明白,今天必须给我一个说法。这时杨某甲说:我这就2万元,剩下18万元都在段沛哲那呢,我把2万元给你。之后杨某甲给她朋友张某某电话,让张某某给我打2万元钱,张某某在当天下午就把2万元钱打到我的银行卡里了。之后我再管杨某甲要钱,杨某甲就说钱都在段沛哲那呢,她帮我往回要,之后杨某甲就一直以各种理由拖着我,直到2015年6月份,杨某甲还没给我钱,我就报警了。我给段沛哲打电话让段沛哲把钱还我,段沛哲说:这钱要给我也不能给你,我得给杨某甲。我问段沛哲:在你那有多少钱?段沛哲说:你这就不用管了,你找杨某甲去。之后我就没有给段沛哲打过电话。段沛哲是儿童医院对过中国银行的员工。

刚开始我相信段沛哲有能力给崔某乙办理银行的正式工作,但段沛哲一次一次的办不成,一次次的拖我,我就觉得段沛哲没有能力崔某乙办理银行工作,我就觉得段沛哲在骗我。崔某乙在惠民银行是实习生,不开工资,我问李某某:什么时间能转正?李某某刚开始说2014年末能上班,到时候没上班又说到2015年1月份能上班,后来总是上不了班,我就觉得崔某乙转正没有希望了,崔某乙觉得自己没有希望转正,所以我就不办惠民银行的工作了。2013年崔某乙大学毕业后一直没有工作,杨某甲说她认识人能办吉林银行的工作,我就想让我姑娘去吉林银行上班,所以我找到杨某甲,杨某甲找的段沛哲。我姑娘在找杨某甲办工作之前从来没在银行工作过,也没考上过银行职员的职位。

13、被告人段沛哲的供述和辩解,称我一直在吉林市中国银行工作,2014年12月我因为贷款的事情,中国银行单方面跟我解除合同了。因为我给崔某乙办工作的事,我答应给崔某乙办理银行金融系统工作。2013年8月的事。我朋友张某某找我给崔某乙办工作。杨某甲是我通过张某某认识的,杨某甲督促我给崔某乙办工作。我收过张某某给我的5万元钱,给崔某乙办工作,2013年夏天,张某某在昌邑区天津街金林银行给我5万元现金让我给崔某乙办银行工作,我给张某某打了一个5万元的收条。张某某找到我说要给崔某乙已经办到珲春市吉林银行的工作了,还没上班。家长说那边工作远,问我能不能把崔某乙从珲春的吉林银行调回来。后来我找吉林市的吉林银行的朋友问这事,我跟张某某说:从珲春的吉林银行到吉林市的吉林银行这事办不了。还有崔某乙是三本,而且不是学金融的,只能上信用社,我问张某某行不行。张某某说:行,只要是金融系统就行,后来张某某主动给我5万元钱,让我办这事。我找朋友李某某给崔某乙办的吉林市惠民村镇银行的工作,崔某乙到惠民银行实习了。我能办银行的工作,我是吉林市中国银行搞信贷的,我认识很多银行的人,后来我找李某某办的惠民银行的工作。我给崔某乙办工作请人吃饭花了2万多元,给李某某大概3万元左右。2014年8月份,我在昌邑区天津街附近一个酒店,和李某某吃饭时,我把三万元现金给李某某的。当时就我和李某某在场,没有凭证。我请人民银行职员杨某乙、王璐、李某某龙潭桥工商银行信贷员张世新、天津街吉林银行冯延安,还有几个人,我想不起来了。我们这几个人总在一起吃饭。2014年8月份以后,我连请客他们吃了3个月的饭我们几个人平均一周吃两次饭,都在天津街工商银行的一个饭店,一共花了两万多元钱。我跟他们都说过帮崔某乙办银行工作的事情。

张某某给我五万元办工作,杨某甲给我5万多元。杨某甲都是给我银行卡里打钱,给了2、3次一次5万元左右,是2013年到2014年8月之间的事。我的是中国银行卡,杨某甲的是工商银行的卡。我自己没有这种能力给人办银行的工作。

我找过杨某乙,杨某乙是中国人民银行吉林市分行的,但没有办成这事。还找过李某某办这事,但办到中途时,老崔就不办了,老崔说他姑娘找到工作了。

本院对控辩双方就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段沛哲犯有诈骗罪的事实,有收条、吉林银行吉林招聘信息及证人崔某乙、张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李某某、王某甲、刘某某、姜某某、王某乙的证言及被害人崔某甲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段沛哲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沛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段沛哲自愿认罪、悔罪,且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并积极提供财产刑担保,其所居住的社区亦同意其进入社区矫正并落实帮教,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沛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付文忠

审 判 员  丁宁宁

人民陪审员  陈 进

二0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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