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柳刑初字第229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9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吉林省九台市人,现住九台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7日被柳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柳河县看守所。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吉林省九台市人,现住九台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27日被柳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日被柳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柳河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吉林省九台市人,现住九台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7日被柳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柳河县看守所。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检察院以柳检刑检刑诉(2015)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韩某某、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兰星、曹玉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韩某某、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2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甲、韩某某等人吃完饭回到住宿的柳河县柳河镇某旅店,被告人陈某某和柳河镇居民张某甲在某旅店内因上厕所一事发生口角,被害人张某甲打了被告人陈某某几下,随后陈某某走出旅店,张某甲紧随其后,在后面一直跟着陈某某。二人在柳河县政府前面绕了一圈后回到了柳河县政府西侧的胡同,与王某甲、韩某某相遇,随后陈某某、韩某某、王某甲三人对张某甲进行殴打,造成张某甲腹腔积血等伤情,并手术治疗。经法医鉴定,张某甲之损伤构成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投案自首,被告人陈某某、韩某某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韩某某、王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2015年6月2日下午5时许,被害人张某甲在某旅社内欲上厕所而敲厕所门,厕所内的被告人陈某某说了一句赃话,致使双方发生口角。后张某甲踹开厕所门,打了陈某某几耳光,后被旁人拉开。陈某某从厕所出来后一边打电话报警,一边往旅社楼下走,张某甲看见后紧随其后。双方离开旅社后,陈某某在前方跑,张某甲在后面追,当绕柳河县政府一圈后回到政府西侧胡同时,二人与刚从旅社出来的陈某某同乡王某甲、韩某某相遇,陈某某见到同乡后转身将张某甲踹倒,殴打张某甲,随后王某甲、韩某某过来帮助陈某某殴打张某甲,最后导致张某甲重伤二级(腹部闭合性损伤、小肠系膜破裂、腹腔积血、弥漫性腹膜炎、气颅症等)。案发后,王某甲投案自首,陈某某、韩某某被抓获归案。陈某某、王某甲、韩某某到案后与张某甲达成和解协议,三人共赔偿张某甲各项经济损失11万元,张某甲对三人表示谅解。
经审理查明,能够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被告人王某甲供述:2015年6月2日下午5时许,他与韩某某在洗手间洗漱,陈某某在洗手间里面方便,这时一个穿黑色半袖的男子(以下称黑衣男子)过来敲厕所门,陈某某在里面说:“别xx敲,还没上完厕所呢”,黑衣男子听后就开始骂陈某某,并且用脚把厕所门踹开,然后打了陈某某几耳光,后老板娘过来让报警,陈某某就用手机报警。陈某某一边报警,一边往楼下走,黑衣男子也跟着下楼,在后面追陈某某。随后他们几个也跟着下楼了,当走到旅店大门口时,他看到黑衣男子在后面追陈某某,陈某某看到他们几个人后回头指着黑衣男子说:“揍他”,之后陈某某一脚将黑衣男子踹倒,并用脚踢黑衣男子的肚子和前胸,还用拳头打对方头部。随后他与韩某某跑到跟前打黑衣男子,他用脚踹了黑衣男子后背、肩部三四脚 ,韩某某也踹了对方一脚,踹在什么位置记不住了。
被告人韩某某供述:2015年6月2日下午5时许,他在旅店洗手间刷牙,王某甲洗脸,陈某某在里面上厕所,把门锁上了。这时一个穿黑色短袖男子(以下称黑衣男子)过来敲厕所门,陈某某说:“敲啥,里面有人”,黑衣男子说:“你xx快点”,接着黑衣男子把厕所门踹开,然后打了陈某某几耳光,这时王某甲过去把黑衣男子推一边了,后旅店老板也过来了并让他打电话报警,他就回房间取电话了。他跟工友说陈某某让人给打了,后他们七个人就出旅店了。他出去后看见陈某某往大道上跑,黑衣男子在后面追。等王某甲等人出来后,他们几人往旅店院内的大门口走,走到门口时看见陈某某往回跑,还没跑到他们几人跟前时,陈某某就指着黑衣男子和他们说:“揍他”,陈某某转身向黑衣男子方向跑,一脚把黑衣男子踹倒,之后用脚踹该男子的腿、肚子、脑袋,他也过去踹了黑衣男子后背一脚,这时王某甲也过来踹黑衣男子的腿和肚子。
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2015年6月2日下午5时许,他上厕所时把门锁上了,这时有人过来敲厕所门,他说:“别敲了,有人”,门外人还接着敲,他就说:“别xx敲了”,门外人就说:“你xx骂谁呢”,他听声音,觉得对方不是他的工友,就说了一声对不起,对方什么也没说就把厕所门踹开了,并打了他几耳光,并骂他,后该男子被别人拽走了。在厕所打他的那个人穿黑色短袖(以下简称黑衣男子)。他从厕所里出来后借王某甲的电话要报警,这时他看见黑衣男子向他走来,他就往旅店外面跑,黑衣男子在后面追,他围着县政府跑了一圈,黑衣男子一直在后面追赶,最后他跑回所住旅店大门方向时,看见王某甲、韩某某几人从旅店门口出来,他当时特别生气,就朝黑衣男子方向跑去,一脚踹在黑衣男子肚子上,把其踹倒,后又用拳头打其头部几拳,接着又踹其前胸、肚子、后背、头部几脚。他打黑衣男子时,王某甲、韩某某也过来踹黑衣男子几脚,但踹在什么部位,他记不住了。
4、被害人张某甲陈述:2015年6月2日晚17时许,他去旅店洗手间敲门时,里面有人骂他:“干xx什么,等一会”,他听后挺生气,就说:“你xx骂谁”,之后用脚把门踹开,打了里面男子几耳光。被打男子出来后往旅店外面走并跟他说:“你出来”,之后他就跟着对方出去了。对方出去后就跑,他就在后面追,绕县政府一圈后,跑到县政府西边胡同时,那男子突然回头奔他来了,并说:“揍他”,然后就踹他肚子一脚把他踹倒,之后有六七个人一起奔他来了,四五个人开始用脚踢他,他就还手,后期的事想不起来了。
5、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他到厕所后看见张某甲和一名男子骂起来,后他与王某乙把张某甲拽到房间,之后张某甲又独自出去。他与王某乙从房间出去后看见对方那伙人从旅店往外走,二人也跟着出去了。后他看见张某甲被对方那伙人给打倒了,对张某甲拳打脚踢。他去厕所时看见厕所的门坏了。
6、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他与杨某某到洗手间时看见洗手间的门被踹坏了,洗手间里面还有个人,他知道张某甲跟别人吵起来。后对方的那些人下楼了,他与杨某某也跟着下楼,因他走的慢,后看见杨某某和对方的一个人往南跑了。整个打仗过程,他没看到。后他把张某甲送到医院。
7、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她在旅店值班室里听到“咣”的一声,之后就出去了。她看到一伙人围在厕所内,那伙人出了旅店。听工地的人说,当时一个男的在上厕所,喝酒的那个男的也要上厕所,就敲门,厕所内的男的以为外面叫门的人是一起干活的,就说了一句“干xx啥呢”,之后喝酒的那个男的就把厕所门踹开了,把厕所内的男的打了一顿。
8、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他看到三个男的把一个穿着黑色短袖的男子打倒在地,被打男子脸部出血了。
9、柳河医院住院病例:证实张某甲于2015年6月2日入院,于6月25日出院。其被诊断为:腹部闭合性损伤,小肠系膜破裂,弥漫性腹膜炎,脑震荡,头面部多处擦皮伤,气颅症,左侧额部软组织挫伤。
10、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证实王某甲、韩某某、陈某某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11、旅客信息列表:证实王某甲、陈某某、韩某某于案发前就已入住某旅社。
12、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抓捕经过:证实陈某某、韩某某被抓获归案,王某甲系投案自首。
13、和解协议及收据: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甲、韩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甲经济损失11万元,张某甲对三被告人表示谅解。
14、鉴定意见:证实张某甲之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15、视听资料:证实陈某某、韩某某、王某甲殴打张某甲的过程。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陈某某、韩某某、王某甲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韩某某、王某甲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重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于案发后投案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韩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三被告人于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韩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艾鹏飞
人民陪审员 贺广武
人民陪审员 刘洪文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