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诈骗罪一审判决书

2016-07-13 22:12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702刑初239号

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海,男,1958年10月10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干部,住宁江区。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6月5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7月9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诉刑诉(2016)231号起诉书和宁检公诉刑追诉(2016)4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李海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又于2016年4月20日追加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天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李海以能办理事业编制工作岗位为由,骗取林某某的信任后,以办事需要费用为由,通过林某某先后骗得丁某、孙某某、朱某某合计人民币25万元,赃款被其挥霍。

2014年8月间,被告人李海以能将被害人鲁某某的儿子鲁某甲调到松原市某某局工作为由,以办事需费用为名,骗得被害人鲁某某人民币10万元,赃款被其挥霍。

2015年3月间,被告人李海对张某谎称松原市要成立某某局,并以能够往该某某局办理事业编制工作岗位为由,骗取张某的信任后,以办事需要费用等名义,先后骗得张某姐姐被害人张甲合计人民币14.4万元,赃款被其挥霍。

2013年11月至2015年5月5日间,被告人李海冒充吉林省某单位副主席李乙,以能够为被害人田某某子女往吉林省某单位办理工作为名,先后七次骗得被害人田某某现金22万元。

2015年5月22日至5月26日间,被告人李海谎称能将被害人袁某的外甥李某某办理到长春市某单位工作,并以办理工作需要费用为名,先后两次骗得被害人袁某共计人民币13万元,赃款被其挥霍。

公诉机关对于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本院移送并当庭出示和宣读了书证,证人林某某、张某、马某某、高某某、贾某某、赵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害人丁某、孙某某、朱某某、张甲、鲁某某、袁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海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民合法财物,赃款合计人民币84.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松原公安局宁江二分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宁江区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2015年9月2日将李海涉嫌贪污案移送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2、李海户籍信息及现实表现证明,被告人自然情况,无前科劣迹。

3、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石化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2015年6月4日石化派出所工作人员在金钻商场将李海抓获。

4、办案说明,办案人员与范某某通话记录---我不认识李海,他没找过我给他人办工作,没给我18万元。

5、范某某出具的证明材料,今年6月4日晚二分局干警和我电话联系时,我对李海这个名字很陌生,没有任何印像,就说不认识此人,后来干警提示我说此人和李乙有关系,我才回忆起来,今年有个自称李乙亲属的人给我打过电话,这个人应该是叫李海的这个人,但我没见过他。今年2月李海给我打电话说他是李乙的亲属,有事想见我,我没问他什么事,告诉他我在外地没时间。之后他又给我打过几次电话,问我回没回松原,我说没回来。隔了一天,我不想让此人总给我打电话,就给李海打电话,告诉他我不认识他,不可能见他,让他以后不要给我打电话。之后一段时间他没给我打过电话,直到4月份的一天,他最后一次给我打电话,还是说有事想见我。我告诉他不认识他,不可能见他。并且我已经很长时间没上班了,不会帮他办任何事,我没见过李海这个人,没有为他调转过工作,李海没有和我说过让帮忙给人安排工作,我也没有答应帮他给人安排工作,更没有收过李海的钱。

6、林某某提供由李海出具的收条三枚,2014年9月19日收到林某某10万元,最迟六个月完成,如果差错,如数退还,事业单位。2014年7月18日收到林某某10万元,事业单位工人,七个月左右完成。2014年6月30日收到林某某10万元,如有情况如数归还。

7、林某某提供汇给李海钱款凭证,2014年7月18日林某某汇给李海10万元;2014年12月26日汇给李海5万元。

8、李乙出具的情况说明,我与李海仅限于认识,不属于亲属、同志、朋友;与李海不存在任何经济往来,李海从未托我办任何事情;本人从未给松原市任何同志打电话称能为其亲属办工作;本人从未使用过其他号码;李海诈骗一案我毫不知情。附李乙自书工作简历。

9、2015年2月2日至2015年4月11日李海与范某某通话记录;2015年1月9日至2015年4月10日李海与李乙通话记录。2015年2月2日至4月11日共计通话9次,其中李海主叫8次,被叫1次;与李乙手机通话共计9次,2015年1月至4月10日间。主叫6次,被叫3次,短信发送3次,内容不清。

10、张某提供收条,,收到张甲办工作的钱144 400元,还借500元,3天时间完成,也就是8日10点,如不给负法律责任,李海媳妇:李某乙,2015年6月5日。

11、协议书,李海为鲁某甲调转工作一事,经由鲁某某、李海、某某局的马局长同意,需费用10万元,3个月内把鲁某甲由某某县执法局调到松原交通某某局,属事业编制,李海郑重承诺,此事若有变动,10万元现金在3个月内全部返回,过期按月息3分计算,款项使用人。收款人,李海 2014年8月22日;欠据:人民币参仟元,李海 2014.4.12。

12、田某某提供汇款凭证复印件6张,自2014年1月16日至2015年5月共向李海帐号存、汇款五笔,共计6.5万元,其中有一张有汇款人:孙某甲5 000元(货款);赵某甲汇款5 000元,收款人李某乙。

13、辨认笔录,2015年7月16日贾某某对两组12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辩认,确认两组照片中是否有在长春市省某单位楼下收取田某某15万元存折的人。经辨认指出:第一组的10号和第二组照片中的8号(均为李海)就是2013年12月19日在长春省某单位楼下宾馆收取田某某15万元存折的李海。其他人员不能辨认出是谁。

2015年7月15日田某某对两组12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辩认,确认两组照片中是否有在长春市省某单位楼下收取其本人15万元存折的人:经辨认指出:第一组的12号和第二组照片中的3号(均为李海)就是2013年12月19日在长春省某单位楼下宾馆收取他15万元存折的李海。其他人员不能辨认出是谁。

14、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及李某乙、李海帐户流水。

15、办案说明,本案补充侦查提纲中提到的第一条,李海是否冒充李乙进行诈骗不清,应进一步工作。即:“李乙”所使手机号是否实际系李海所持有,经我队调取该号码通话详单,该号码通话位置为松原市宁江区,并未在长春,经我队侦查,在李海办公室发现带有“1357886XXXX本机”字样的纸条,我队依法予以提取。另有李乙出具情况说明,该号码不是其使用,李海也未请托其办任何事情,其也未给松原市任何同志打电话称能办工作。

16、提取笔录,2015年7月24日我队侦查员在松原市某某局李海办公室内,依法提取如下带有“1357886XXXX本机”字样的纸条。

17、情况说明,本案补充第二条,经我队多方查找,并未找到李海妻子李某乙。本条中提到的司某某,经我队侦查,某某县公安局并无司某某此人,在某某县交警队事故科有叫司某甲的民警,该人因车祸于2014年7月去世。

18、情况说明,本案退补提纲中提到的鲁某某被骗事实应进一步工作,经我队侦查人员联系鲁某某,该人拒绝来到公安机关进行取证。

19、情况说明,本案退补提纲中提到第三点、第六点提到的田某某被骗事实应进一步工作,经我队侦查人员多次联系田某某,该人称其现因病在外地住院,现已住院两个月,不能配合公安机关取证。

20、松原市某某局证明,宁江二分局:经由我局局长曲某、副局长许某证实,没有要成立监察局一事,没有任李海为监察局局长一事,许某局长证实,李海没有找过其问过办家属工一事。

21、提取笔录及借条两张,从袁某手提取李海出具的借条两张,今李海从袁某手中借款人民币80 000元、50 000元,借款时间:2015年5月22日、26日。

22、袁某信息表,袁某自然情况。

23、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实李海被上网通缉,抓获后撤销。

24、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出具情况说明,本卷中第二册第114页、115页通话详单及服务号码基站,为手机1357886XXXX信息,该号码通话详单及服务号码基站由我局侦查人员在松原市公安局技侦支队调取。

25、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出具情况说明,卷中鲁某某与李海所签协议书复印件系由鲁某某提供给公安机关。

26、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出具情况说明,本案中关于查清田某某的被骗事实,后又经我队侦查员与田某某联系,其称心脏病未好,在外地疗养,不透露其所在地址,其称不配合公安机关工作。

27、许某出具证明一份,某某局没有要成立监察局一事,没有任命李海为监察局长,李海没有找过我问过办理家属工作一事,2016年1月29日。

28、曲某出具证明一份,我在松原市某某局任局长期间,没有要成立监察局一事,也没有要任命李海为监察局长一事,特此证明。2016年1月29日。

29、某某县公安局的证实材料,证实司某甲生前系某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中队民警。该人于2014年6月14日22时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死亡。6月26日,经某某县公安局党委研究决定,认定司某甲同志为因公牺牲。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第一份:我来报案,我被骗了。2014年6月30日、7月18日、9月19日,12月26日被我同事李海以办工作为由,通过我拿到办工作的钱,共计人民币35万元。

2014年6月,李海跟我说他能给人办理事业单位的工作岗位,让我介绍几个想去这个岗位的人员,要收取每人约人民币10万元的费用。2014年6月28日我找到我单位退休员工朱某某,跟她说李海能帮她儿子办理事业单位部门的工作岗位,她同意让我找李海给她的孩子办理工作,在6月30日,朱某某把10万现金给了我,我把这10万块钱给了李海,旁边没有人,李海给我写了一个收条,收条上写今收到林某某人民币10万元整,如有情况,如数归还林某某。

2014年7月15日,我找到同事丁某,说李海能办事业单位工勤编,得大概10万块钱左右,丁某要给其侄女陈乙办,当天中午,丁某将10万元用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到我银行账户。2014年7月18日,我将丁某转给我的1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到李海的银行账号,李海收到钱后给我写了一个收条,内容是“今收到林某某人民币10万元整,事业单位工人,七个月左右完成,签字”。

2014年9月17日,李海找到我说“现在房产处有一个编制指标,他朋友是某甲局的张局长,现在这个指标就在他手里那,2015年元旦就能上班,你再给我找一个人”,李海说这个办完15万。我回单位跟闫某某说了,闫某某要给其亲属孙某丙办。2014年9月19日,孙某丙父亲将10万元现金交给我,我带着10万元现金到了李海家里,将钱交给了李海,李海给我打个收条内容是“今收到林某某人民币10万元整,注、最迟6个月完成,如果差错,如数退回本数,事业单位,收款人李海”,当时现场还有李海妻子。李海说2015年1月1日就能让上班了,让我通知孙某丙的父亲将剩余5万元打给他。12月26日孙某丙的父亲将5万元存到我的银行卡里,我将5万元又转账到李海的账户里。

从2014年6月30日到现在,先后经过我收转到李海手中现金人民币35万元,我如数将款给到李海手中,李海并签写下收条,只有最后的5万李海没有打收条,但是我有银行转账凭条和复印件。直到现在李海一份工作也没办成,钱也一分未返还给我。最初李海说办工作的人叫杜某某,是市某甲局,现任副局长。我到某甲局打听过,真有个副局长叫杜某某,但我不知道李海是否找他办事,我现在多次找李海要钱,他一直推脱还款日期,这我才来报案。

我被骗人民币35万元,这些钱有朱某某10万元、丁某10万元、孙某丙15万元。

李海的电话号码是1864383XXXX,我给李海钱时没有人在现场,我没见过李海说的办事人杜某某。由于我跟李海同事,只是听信他说的杜某某能办理工作的事,并没有调查李海是否有能力办理这些工作,我认为李海没有办工作的能力,就是骗我钱。我向李海要过钱,我对他说:“你事没办成,钱也没返,有人要告你了”,李海就给了我5万元钱,还剩30万元没给我。

第二份:李海主动找我说能帮别人办工作,我家亲戚当时没工作,我就帮着我家亲戚姜某某联系这事,当时李海说5万元就可以,我家亲戚拿了5万元人民币给了我,我把这钱又给了李海,李海最后没办成,我家亲戚要的紧,着急用钱,我就经常向李海要钱,李海就把这5万元还给了我,我又还给了我家亲戚,这个事情我来报案时没说,因为这钱已经还给我家亲戚了,这件事情就算没事了,后来我又给李海找了三个人,就是我上次材料中所说的人,分别是孙某某15万元、朱某某10万元、丁某10万元,我把这35万元钱都给了李海,最后李海一个工作也没办成。在2015年5月20日左右,我向李海要钱,李海就给了我5万元钱.李海前后总共给了我10万元钱,还欠我30万元钱。

2、证人张某的证言,2015年3月份,在我单位松原某单位,我听同事说松原市要成立一个某某局,编制是事业编,当时我寻思我姐姐没工作,我问同事这事谁说了算,同事说李海说了算,我找到李海,李海说“这个单位的人员编制是事业编,要想安排人进去上班,外部人员得需要30万元,内部人就10万元,如果你想办,在三天之内把10万元送来”,李海还说这个单位成立的话他就是局长。2015年3月21日我给李海打电话说钱准备好了,李海说到你单位去取钱,我把10万元交给李海,李海告诉我马上能上班,三天后李海给我打电话说“钱不够,还需要服装和押金44 400元,交完钱4月10日就能上班”。当天我在某单位门口又给了44 400元,李海还告诉我,一旦上班,之前就打电话通知我,让我别联系他,就这样等了2个多月,在2015年5月初,李海一直没给我打电话,我感觉这个事有点不准成,我给李海打电话问工作的事咋样了,李海还让我等,我说我钱也是借的,我不办这个工作了,李海说你交给我多少钱,我一分钱也不差,都还给你,我说你啥时候给我钱,李海说你给我个空,你要办不了我找个人顶,然后把钱给你,我说行。2015年6月2日我给李海打电话要钱,李海电话就关机了,我就找不到李海了。2015年6月4日,李海媳妇李某乙主动给我电话说:你李叔在你这拿的这个钱我都知道,以后有什么事情找我就行,我说行,这个钱得尽快还给我。之后我姐姐张甲就给李某乙打电话催还钱的事,我姐姐还跟李某乙约好见面谈,见面后李某乙总是说正在张罗钱,让我们再等两天,2015年6月5日我和张甲、李某乙在某某局门口见面了,见面之后李某乙说没钱,可以给我们出个收条,就这样李某乙给我们出个收条,之后我们看李某乙就是推脱我们,2015年6月8日,我去松原市某某局找李海的领导,见到了曲某局长,我把这个情况跟曲局长说了,曲局长说成立监察局这个事情我都不知道,李海在骗你,马上报警,我就报警了。

在我印象里以为李海是局长,我就相信了。我给李海钱时就我和李海单独在场,后来要钱是我姐姐张甲和李某乙联系的。李某乙说,我知道你叔给你们办工作这个事,现在你叔住院了,这钱连利息我都还给你们。两次把钱给李海没有凭证,我能提供李某乙给我们的收条。

3、证人马某某的证言(松原市某某局),2015年6月份,有个人来我单位找我,跟我说“李海找你给我家孩子办工作,给你拿了10万元钱”,我说不认识李海这个人,你是不是被骗了,你快报案吧,那个人就走了。这个人姓鲁,我没问他叫啥。我不认识李海,但我知道李海这个人。

4、证人高某某的证言,2013年12月19日田某某跟我说要给孩子办工作需要15万元,我问他找谁办的工作,能办到什么地方去,他说找一个叫李乙的人帮忙办的,田某某说这个李乙是吉林省某单位的副主席,能把孩子办到省某单位去,今天就要去长春给李乙送钱,是来向我借钱来了,当时正好有人还给我15万元在一张邮政卡存着,我就把存折给了田某某,田某某又把贾某某找来,让贾某某开车和他一起去长春找李乙。田某某从长春回来后我查询过我这张邮政卡里的钱,不是12月19日就是20号被取走的。田某某和我说是李乙的侄子李海接的这15万元钱。

5、证人贾某某的证言,2013年12月19日,田某某让我开车拉他去长春找一个叫李乙的,让李乙帮忙给孩子办个工作,李乙是省某单位的一个领导,田说带了一张15万元的存折给李乙送去,我们是下午到的长春省某单位楼下宾馆大厅的,之后下来一个男的,我问田某某这个人是不是李乙,他说是李海,是李乙让他下来的,之后我就什么也没问。没听见田某某和李海说什么,我看见田某某把存折交到李海手里,之后我俩就走了。

6、证人赵某的证言,我和袁某是10多年的朋友,袁某给他外甥李某某办工作的事我知道,都是听袁某说的,而且2015年5月份的一天在袁某厂子办公室,我看见袁某给一对夫妇拿了8万元现金,这8万元现金就是袁某给他外甥李某某办工作用的,后来听袁某说的我才知道那对夫妻当中那个男的叫李海。在2015年12月份时,我听袁某说他被李海骗了。李某某的工作没办成,李海也没把钱给他,现在也找不到李海了。

7、证人李某某的证言,2014年我大学毕业没事干就在我舅舅袁某的钢材公司上班,2015年5月份的一天,我老舅跟我说让我把我的毕业证信息、个人简历准备一下,他说要给我往长春省某单位办公务员。第二天我老舅打电话让我到他办公室,把我毕业证信息带过去,我到办公室见我老舅和李海、李海媳妇都在,我老舅指着李海跟我说,这就是给你办工作那个人,我就把毕业证信息和个人简历给李海了,之后李海和他媳妇就走了。过了一天后,我老舅又把我叫到办公室,跟我说李海因为给我往长春省某单位办工作的事刚从他那拿走8万元钱,而且让我看了李海给他出的借条,过了几天后,我老舅又给我找到办公室,说长春省某单位有两个部门,一个是后勤,一个是宣传,问我想去哪个,我说去宣传。几天后我老舅说因为给我办工作的事,又给李海拿了5万元。一直到2015年年底,我问我老舅我工作的事怎么样了,他说可能被骗了,李海找不到了。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丁某的陈述,2014年7月15日,林某某找我,说他有个亲戚可以办理事业单位工人编制,我要给侄女办,林某某说现在就这一个名额,大约需要10万块钱把编制办下来,上班时再需要5万元钱就可以了。好像是当天中午,我就把10万元钱给了林某某.

林某某帮我侄女办工作没办成,后来我才知道林某某是找我们单位李海办工作,要是早知道是李海帮着办我说什么都不能干。我知道李海人品不好,在我们单位李海口碑不好,经常有人来我们单位找李海要钱。林某某总共拿了我10万元钱,还了我5万块钱。2015年6月初李海没被抓之前给了我5万块钱,林某某给我的。

2、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我给林某某作证,我是2014年9月19日,因为给孩子办工作,我被李海骗了,给中间人林某某15万元,到现在我孩子工作也没办上。

当时我亲属在松原市某某局二分局工作,听说林某某有个朋友能办理工作,说是事业编,告诉我说能办松原市房产局的岗位文员,总共需要给他15万元。2014年9月18日林某某通知让我准备10万块钱,跟我说这个工作需要拿15元,第一次要拿10万,等我女儿孙某丙上班前再给5万,年前就能去松原市房产局上班,工作具体日期没有告诉我。2014年9月19日我把10万元现金送到林某某手里,我给林某某钱时我女儿孙某丙和亲属闫某某在场,林某某拿到钱后让我回家等消息。2014年12月26日,告诉我将剩余的5万元给他,说我女儿的工作办的差不多了,可能过几天就上班了。下午我通过转账转给了林某某,林某某告诉让我女儿明天去面试。2014年12月27日我和我女儿去了人力资源处,到那里林某某告诉我有个叫李海的人在等我,他就是给我女儿办理工作的人,我这时才知道林某某把我给他的钱给李海给我女儿办理工作的。在人力资源处等了大约2个小时左右来了一个消防队的车,从消防车上来了两个人,李海带着我女儿去楼上面试了,出来后听我女儿说让我们回家等消息,一直等待到现在也没有消息。然后林某某报案了,我就过来看看我的钱能不能要回来了。

我被骗了15万元,我把钱交给林某某了,到现在工作也没办上。我见过李海,只是通过林某某认识的,并不清楚他是否有能力。不过到现在为止通过中间人林某某给他钱,我女儿工作没有着落,肯定是没有能力办理工作。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2014年7月份的一天,林某某打电话问我说,你儿子没编你现在想不想办,我说当然想了(林某某知道我家孩子也在松原市某某局上班,还没有编制),还说现在有人能办理工勤编,我问怎么办,林某某说,在孩子原来的单位办理工勤编制需要10万块钱。我说回家商量商量,第二天,我把10万元钱给了林某某,林某某当时还给我写了一个收条,林某某收完钱之后说2014年过年之前就能把这事办成。到快过年时我问林某某事情办的怎么样了,他说正在办,我在年后又问他几次,后来他和我说这事好像要黄,我说那你就把钱给我拿回来吧,但直到现在钱也没拿回来,我们感觉被骗了,林某某就来报案了,今天我也来说明一下情况。

我家孩子工勤编制的工作没办了,办理我家孩子的事林某某没让我找过别人。林某某没和我说是找谁办理这事,是年后我问他时他和我说是我们单位李海给办的,但我们单位都知道李海的人品口碑不咋好,我就说那办不了把钱赶紧拿回来吧,直到现在也没拿回来,我们感觉是被骗了。

4、被害人张甲的陈述,2015年3月份,我弟弟张某打电话,说他找人给我办工作,得需要10万元钱,说松原市要成立一个某某局。3月21日我给张某10万元钱,张某说给一个叫李海的送去。过了三天,张某打电话说让我交服装费和押金钱44 400元,我问正规单位还用押金吗,张某说李海说了,先交钱,上班之后返回来。张某说李海说4月10日就能上班。有一次张某打电话说李海向他借500元钱,说同事用钱周转不开。问我借不借。我说那就借吧。过了2个多月左右,我还没上班,我和张某就感觉这事不准成,就跟李海说不办工作了,要退钱。李海也答应退我们钱,但是说得给他个空(与李某乙见面以及找曲某局长问事情的经过与张某证实一致)。

5、被害人鲁某某的陈述,我来报案,2014年8月份,找到李海给我儿子调转工作,李海答应了,2014年8月22日我去李海家,给他现金10万元,当时李海给我出了一个协议书,后来我多次找到李海问调转工作的事,李海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我儿子的工作也没调转,前几天听说李海被公安机关抓住了就来报案了。

我和李海是吃饭时认识的,当时他是某某局,后来我问他能不能把孩子调到他们单位去,他说能调到某某局,他和某某局马局长很熟,我问他需要多少钱,他说得16万,我说你问问10万元行不行,不几天他打电话说和某某局马局长在一起呢,马局长说10万元也行。并且使免提,我听见电话里有一个说,这事我知道,行。我就相信他们了,之后就给李海拿了10万元钱,过了几天李海拿来一张表让我儿子填,说元旦就能办成,之后我多次找李海,李海都说办着呢,近半年不接我电话,去单位也找不着,就是躲我。

6、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我被一个叫李乙的人以给我孩子办工作为名骗了22万元。我没见过李乙本人,李乙电话是1357886XXXX,李乙说他是省某单位副主席。

2013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我接到1357886XXXX号码给我打电话,对方问我是不是田某某,我说是。他说“我叫李乙,是省某单位副主席,马上要退休了,现在手里有两个编制,能把你家孩子办到省某单位去上班,你要办就抓紧办”。这个叫李乙的人还说“你要不相信我,你就去松原打听打听我,我在松原做过领导,后来回到省里的某某局,现在是省某单位副主席”。他说完这些情况后,我托人打听了,结果确实有一个叫李乙的而且也担任过这些领导职务,我就相信了。2013年11月份这个李乙多次给我打电话,内容就是谈给孩子办工作的事,有几句话我记得比较清楚,就是他和我说“给你家孩子办工作需要15万元,钱也不多,就是我和部里的两个哥们对付点喝酒钱,这话说出来都叫你们笑话,当回领导手里也没有钱,你要办就抓紧,过了元旦编制就收回去了”。直到2013年12月19号中午接到李乙的电话说,你要办就带着钱赶紧到长春省某单位的宾馆去,我不好出面,我让我侄子李海和你联系,你把钱交给李海。当天我向朋友高某某借了15万元,在一张邮政储蓄卡里存着,之后我和朋友贾某某一起去的长春,提前给李海打的电话,下午4点多到的某单位宾馆楼下,李海提前在宾馆等我俩,李海当时还把身份证给我看了,这个李海说你要不相信就把我身份证复印了,我再给你出个收条。我说“不用,李主席信任你让你来办这个事,这点钱不值得你骗”。给完李海钱我和贾某某就走了,刚离开宾馆李乙就给我打电话问存折的密码,我告诉李乙密码后,存折里的钱就被转走了。我到家的时候李乙又给我打个电话,李乙说“你的事我和部里的两个哥们碰完头了,你这钱我都给他俩了,我一点没留,今天晚上我们三个约好了一起吃饭,我兜里没钱,你再给我汇点吧,李海有一卡放我这里了,你往这张卡里汇款就行”,我说我这也没钱,明天汇给你吧。当晚收到李乙给我发的短信,内容是工商银行卡号622235000301XXXX,用户名李海。我在2013年12月20日在某某县工行往李海卡里汇了1万元,第三次是2014年1月16日李乙打电话说给你办事的人说钱少,不能办了。你再汇点钱我请他们吃饭,当天我在亲属孙某甲处借款5 000元,让孙某甲帮忙在乾安惠民村镇银行将钱汇到李海的工行帐户里了。第四次是2014年2月21日李乙打电话说遇到点困难,部里头知道我给你家孩子办工作的事了,问我是不是当别人说这个事了。我说没有,如果你要有困难就不办了。李乙说困难肯定有,你再等等,我把这边事压一压,要是办不成钱都给你拿回去。你给我打5万元钱,实在不行你就给我3万元,当天我借了3万元给李乙汇过去了,也是汇到李海工行帐户里,第五次是2014年11月7日李乙又给我打电话,说他老婆有病了,在上海康复中心,你借我点钱吧,你把钱汇到李某乙的帐号里吧,帐号是60248400120591XXXX,我向赵某甲借了5 000元,让赵某甲汇到了李某乙的帐户里了。第六次是2015年4月23日李乙打电话说出事了,我几年前给别人办一个事,现在人家来要钱来了,今天必须把钱返给人家,要不然你孩子工作的事办不成,需要5万元,我说现在实在借不到钱。李乙说你能借多少算多少,还往李海的卡里汇钱,我说没有李海的卡号了,李乙又告诉我李海卡号623181001460024XXXX,我记下卡号后在某某县惠民银行往这个号里汇了1万元。2015年5月5号,李乙又给我打电话说,钱不够你还得给我汇点,整不好我的事情要压不住,向我要钱的人不容我了,你孩子的工作也办不成了。我说最后给你汇1万,我家孩子的要是办不成,我就不办了。李乙说我自已的事完事之后,你家孩子的事要是办不成,你给我一个卡号,我把所有的钱都还给你。之后我给李乙打了1万元钱,也是在乾字惠民银行汇到李海帐户里。汇完这笔钱就没消息了,2015年7月14日公安局的人给我打电话,我才知道被李乙骗了。

我没见过李乙本人,就见到他侄子李海了。给李某乙帐号里汇款时,李乙没说他和李某乙是什么关系,李海的电话我没保存,也记不住是多少号了。

7、被害人袁某的陈述,我以前不认识李海,2015年5月的一天,李海来我的松原市某某有限公司,李海说长春市某单位想要盖地上停车场,想跟我合伙干这个工程,我说行。过一天李海和她媳妇领我去了长春某单位,找到管后勤的一个副处长,后来这个工程没有谈下来。从这件事我看李海挺有能力的,还认识长春某单位不少人。过一天后,李海又找到我说让我帮个忙,他说手里有一个长春某单位的公务员名额,问我有没有认识人想去,我说我有个外甥刚大学毕业,他说你先把你外甥的毕业证给我,我看行不行,我就把我外甥毕业证复印件给他,过了一天李海给我打电话说行,然后他和他媳妇就来我办公室了,跟我说办工作得8万元钱,我在办公室把8万元现金给了李海,李海给我出了8万元的借条说事办不成把钱还给我。当时在场还有我朋友赵某。过了三天,李海打电话说工作的事办的差不多了,问我想把我外甥办到长春某单位的后勤还是宣传部门,我说去宣传部,李海说去宣传部还得5万元钱,我说行。过一天我自己开车到江北某某局找到李海,在我的车上我给李海拿了5万元钱,然后李海领我到他办公室给我打了5万元借条,又过了二十多天,我接到李海电话,李海说他被他的同事以诈骗告到公安局了,想跟我借钱,我没有借他,在那之后我就联系不上他了。在2015年7月份,我在江南看见李海媳妇,李海媳妇说李海被公安局抓起来了,得等他出来再说我这个事,我等到现在也没李海的信,我就来报案了。

四、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李海的供述与辩解:

第一份:我和林某某是同事关系,他在松原市某某局二分局上班。林某某给我拿了30万元,让我帮他给别人办工作,现在工作没办成,钱也没全还给林某某。

2014年4月份,林某某找我帮别人办工作,给我拿了10万块钱现金,当时就我和林某某两个人,我给林某某写了一个收条;又过了两三天,林某某对我说还有一个人要办工作,给我拿了10万块钱,我当时给林某某写了一个收条;又过了一天,林某某找我给他家亲戚办工作,又给我10万元钱,我给他写了一个收条。收完钱的第十天左右,我打电话给范某某,她当时是松原市领导,我说有两个亲戚想要办财政的员额事业编,范某某说这事不太好办。第二天我去松原某单位找范某某,把18万块钱给她了,她答应给串联一下。在2014年7、8月份左右,我给范某某多次打电话问办工作的事,她一直说在外地,我钱也没拿回来。

我是通过李乙认识的范某某,李乙当时是松原市委领导,现在调到长春某单位当主席了。我父亲生病在长春住院,认识了医生夏某,我们关系处的挺好的,我跟夏某说要调工作,也不认识人,夏某给我写了一个条,让我把这个纸条交给李乙,我通过松原市保险公司姓王的副经理,把夏某给我写的纸条给了李乙,李乙给我写了一个纸条,让我找当时的领导范某某,然后范某某给我办了工作,我的工作原来是在某某县运输管理局,后来被调到松原市某某局了。

我给范某某18万元钱时就我俩,没有其他人,我向她要过钱,她说回来给我,到现在也没回来。

林某某跟我说过谁找办工作,一个是丁某的亲戚,一个姓朱的亲戚,还有林某某的亲戚,具体叫啥名我不知道。我还过林某某10万块钱,他给没给那三个人我不知道。我还给林某某10万元钱没有人在场。我愿意还林某某剩下的钱,办不成工作得把钱给人家拿回去。

第二份:是林某某先找的我替他办工作,说互相都有利益,我办不了,林某某让我找别人帮着办,林某某负责拿钱,我没有帮别人办成过工作。

从2014年6月30日以来我拿林某某给我的钱就找过范某某帮忙,其余没办过。

林某某总共给了我30万元,让我帮三个人办工作。林某某给我钱2014年6月和7月,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林某某共给了我三次钱,每次10万元,都是我跟林某某提前约定好的,他来我家里把钱给我,每次都是10万元现金,当场给我,我在每次收到钱后会给林某某写一个收条。

林某某这三次给我钱时就我和林某某两个人,没有其他人在现场。其他证实收钱过程和返款数额同第一份。

第三份:证实四次收林某某35万元,返款10万元,返款时林某某只给其一个5万的收条,说剩下的钱以后再算。

2014年12月27日领着一个叫孙某丙的女孩去松原市人才交流中心是消防队要招人,我走的正常手续,没有花钱找关系办这件事,是正常面试。当时我领这个女孩面试的时,有女孩和他的父亲,还有林某某和我。

我办不了给人家办理员额事业编制的工作,只能找别人帮忙,如果办成了,我跟林某某都有好处,如果办不成,我会一分钱不收的把钱给人家退回去。现在钱已经都花出去了,我正在往回要。

2015年过年前,范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让她侄女女婿跟我联系,之后有一个男的给我打电话,说要给我钱,这个人当时给了我3万块钱,我当时给这个人打了一个收条。

第四份:我愿意还欠林某某的25万元,先借别人钱还,不够的话卖房子也得把钱还给林某某。

第五份:张某找我帮别人办工作,我们单位要招一批家属工,张某说办成后给我14万块钱。张某没给我钱,办家属工的事还没开始办,记得张某给了我4 000块钱让我帮他撺掇这事,然后又给了我400元钱,别的没给我。

我和张某说松原市要成立某某局,我们单位所有人都知道成立这个单位。我没跟张某说过这个某某局要是成立我就是这个局的局长,我没说过“某某局的编制是事业编制,要想安排人进去上班,外部人员需要30万元,内部人的话就是10万元,三天之内把10万元送来就能办”。

第六份:2014年6月至现在,在单位或家里诈骗林某某共30多万,我找范某某给人办工作了。

第七份:我认识田某某,2013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司某某让我去省某单位宾馆楼下找田某某取钱。司某某是某某县公安局科长,因为我和司某某关系好,司某某让我帮他取15万元钱,说是给别人办工作的钱,让我别打听啥事,钱取回来就行。我坐客车去长春,到省某单位宾馆楼下,我给田某某打电话,说司某某让我取钱来了,当时有田某某,还有一个跟他来的人我不认识,田某某给我一张银行卡。田某某让我出个收款凭证,我给田某某出的不是借条就是欠条。

公安机关所问的后来田某某多次给我汇款共7万元,时间长了我记不清了。我和李乙就是见面说句话的朋友,没有其他关系。我没有冒充李乙称能办工作骗取田某某22万元钱。我不知道1357886XXXX这个号是谁的,公安机关出示写有“1357886XXXX”本机字样的纸条,是我写的,在我办公室放着了,这个号码是司某某给我打电话时用的电话号,我就记下了。写“本机”就是这个号码不是我电话号码的意思。我没有用1357886XXXX的电话冒充李乙,以办工作为由骗取他人钱财

第八份:林某某给我30万元钱让我帮别人办工作,工作没有办成;我认识张某,我收了他14.4万元,给他一个亲属进我们单位的家属工岗位,工作也没办成。我还没给张某办事时,钱就都让我花了。这些钱我看病花了5万多,其他的也都用于个人生活支出了。

我在公安机关供述帮人办工作,是指通过我收取要办工作人的钱,帮这些人通过不正常手段,使他们可以得到工作岗位。我从中得到好处,这些办工作人也得到了工作。这些人找我安排工作,因为我上班多年,通过工作认识了很多领导,有很多的人脉,和领导能说上话,这些人才找我给别人安排工作的。比如张某的家属要进家属工的事,我本身是单位职工,我把张某亲属说成我自已的亲属就能给安排,所以张某才找的我。我认罪、坦白交待,愿意全部退赃,争取宽大处理。

第九份:我共给林某某返回10万元钱,在收林某某这35万元办事款之前,我没收过林某某为其亲属姜某某办工作款5万元,返给林某某的10万元都是2015年4、5月份返的,一共分四次,第一次是往林某某妻子银行卡中汇了27 000元,后来在我家返给林某某夫妻3 000元,一次在我家返了2万元,最后一次返了5万元。

对于为张某、鲁某某办工作骗取张某14.4万元,骗取鲁某某10万元的事实我没有异议。

第十份:我和鲁某某是朋友关系,2014年鲁某某找我帮忙给他儿子调转工作,我说把他儿子调到某某局,我找某某局的马局办这个事情,然后我收了鲁某某10万元钱,当时只有我和鲁某某两个人,我给鲁某某出了一个协议,协议内容是我收鲁某某10万元钱,然后找某某局的马局长把他儿子的工作3个月调到某某局工作,但没有办成。

我收完鲁某某的钱过了不长时间,我跟马局长提下能不能帮忙调转工作,马局长说现在办不了,然后我再也没找马局长,我也没有把钱还给鲁某某,我直接把鲁某某的钱日常生活花了。

我找过范某某领导为林某某等人办工作,是给她打电话说的,她没有答应帮忙给林某某等人办工作,只说给我串联串联这个事情。

第十一份:我与司某某是老乡,就是司某甲。

第十二份:侦查机关指控我涉嫌诈骗的犯罪事实存在,我收了林某某35万元,共为三个人办事;收张某办事款14.4万元;还收了鲁某某给其儿子调转工作10万元。我给林某某返回去10万元,我在收林某某办事款35万元之前,没有收过林某某为其亲属姜某某办工作款5万元。给张某亲属办工作的事还没开始办,但钱我是收了。我没有能力给林某某、张某的亲属办工作,我骗来的钱让我自己日常花销了。在吉林省某单位宾馆楼下收受田某某办工作的15万元钱,是司某某为田某某家孩子办工作钱,具体往哪办工作司某某没和我说。司某某实际叫司某甲,我习惯叫他司某某,除了这笔15万元,我没有收过田某某的其他钱。

第十三份:工程没谈下来后,我到袁某的单位和袁某说长春某单位要招人,你有没有亲属想去,袁某说有个外甥大学刚毕业,他把他外甥李某某的毕业证复印件给我了,过了五六天我又到袁某办公室了,我问他你给你外甥办工作的事办不办了。他说办,我说得8万元钱,他在办公室给了我8万元钱,当时袁某的女朋友赵某也在场,后来我给袁某打电话说他外甥办工作的事差不多了,要是想到好的部门上宣传部还得加5万元钱。袁某说行,隔了一天,袁某到我单位(江北某某局大队)找到我,在他车里袁某把5万元钱给我,我到办公室给他出了一张5万元的借条。过了二十多天我给袁某打电话说我被单位同事告到公安局了,想跟他借钱,他没借给我,后来我说被公安局抓起来了。

袁某给我拿的13万元钱都让我自已挥霍了,我根本就没给袁某外甥李某某办工作,我也没有这个能力,我想骗点钱花。公安机关出示袁某提供的借条两张,是我出具的。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间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本院确认的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民合法财物,作案7起,赃款合计人民币84.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海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海多次实施诈骗,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 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5年6月5日始至2026年6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涉案赃款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刘卫东

人民陪审员  刘淑华

人民陪审员  李红艳

二○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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