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公刑初字第365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树彦,别名马小光,男,1972年7月9日出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无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梨树县万发镇贾杂铺村五组。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3年10月24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于2014年5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市检刑诉(2013)4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树彦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何瑞、石岁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树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马树彦酒后无证驾驶红色无号牌125型摩托车,行至公主岭市岭西街蓝山尚城工地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检验:被告人马树彦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1.58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树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归案情况,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摩托车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树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马树彦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树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此款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8日起至2014年7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刘爱华
人民陪审员 马晓莉
人民陪审员 霍大敏
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钰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