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公刑初字第47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金帅,男,1989年6月16日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梨树县东河镇东河村六组。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于2013年4月24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同年5月28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市检刑诉(2013)第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金帅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佟晓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金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7日凌晨,被告人张金帅伙同刘杰(另案处理)驾驶机动车辆,并携带手套、钳子等作案工具,来到公主岭市岭西街蓝山尚城小区附近,盗割联通通信电缆149米,造成公主岭市向前(蓝山尚城1公里范围内)用户对外通信阻断,网间业务(电话、宽带、110、119等各种服务电话)全部中断,同时造成356户用户停话,停话时常24小时。经公主岭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9097元。
2013年4月12日凌晨,被告人张金帅伙同刘杰(另案处理)驾驶机动车辆,并携带手套、钳子等作案工具,来到公主岭市南崴子街房身岗子村附近,盗割联通通信电缆,致使电缆100对、光缆12芯被割断,造成公主岭市南崴子房身岗子三个村和南崴子收费站及房身岗移动基站对外通信阻断,其中阻断固话用户98户,移动用户3600至4000户中断,停话时长72小时。因在剪割过程中刘杰从线杆上摔下,二人未能偷走电缆。
2013年4月16日凌晨,张金帅伙同刘杰驾驶机动车辆,并携带手套、钳子等作案工具,来到公主岭市政法新城附近盗窃200对电缆425米,盗窃30对电缆330米,光缆破坏425米,造成公主岭市向前、靠山(靠山5公里范围内)所有用户对外通信阻断,网间业务(电话、宽带、110、119等各种服务电话)全部中断,同时造成630户用户停话,停话时长24小时。经公主岭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4783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金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张金帅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李长宝的证言;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常住人口查询、归案情况、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等。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金帅为实施盗窃,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金帅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对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无异议。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3年4月7日凌晨,被告人张金帅伙同刘杰(另案处理)驾驶机动车辆,并携带手套、钳子等作案工具,来到公主岭市岭西街蓝山尚城小区附近,盗割联通通信电缆149米,造成公主岭市向前(蓝山尚城1公里范围内)用户对外通信阻断,网间业务(电话、宽带、110、119等各种服务电话)全部中断,同时造成356户用户停话,停话时常24小时。经公主岭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9097元。
2013年4月12日凌晨,被告人张金帅伙同刘杰(另案处理)驾驶机动车辆,并携带手套、钳子等作案工具,来到公主岭市南崴子街房身岗子村附近,盗割联通通信电缆,致使电缆100对、光缆12芯被割断,造成公主岭市南崴子房身岗子三个村和南崴子收费站及房身岗移动基站对外通信阻断,其中阻断固话用户98户,移动用户3600至4000户中断,停话时长72小时。因在剪割过程中刘杰从线杆上摔下,二人未能偷走电缆。
2013年4月16日凌晨,张金帅伙同刘杰驾驶机动车辆,并携带手套、钳子等作案工具,来到公主岭市政法新城附近盗窃200对电缆425米,盗窃30对电缆330米,光缆破坏425米,造成公主岭市向前、靠山(靠山5公里范围内)所有用户对外通信阻断,网间业务(电话、宽带、110、119等各种服务电话)全部中断,同时造成630户用户停话,停话时长24小时。经公主岭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4783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金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扣押决定书,证明作案工具及被盗车牌、人民币2100.00元被依法扣押。
2、发还清单,证明人民币2100.00元返还被害人。
3、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破坏物品的价值。
4、常住人口查询,证明被告人张金帅的刑事责任年龄。
5、通信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被破坏电缆造成的损失。
6、公主岭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张金帅因盗窃车牌,被行政处罚十二日,罚款700.00元。
7、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被告人张金帅无其他违法犯罪记录。
8、归案情况,证明被告人张金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9、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10、证人李长宝的证言,证明我们单位在蓝山尚城段的通信电缆,于2013年4月6日晚被盗;2013年4月16日在政法新城南侧的通信电缆也被盗了;2013年4月12日在公主岭市南崴子街房身岗子村六队的电线被割断了,电线杆也断了,有人攀登和走动的痕迹。
11、证人赵伟证言,证明2013年4月9日晚,我的车牌被盗了。
12、被告人张金帅的供述,证明2013年4月9日晚8、9点钟,我和刘杰在公主岭市河北街邮局附近盗窃一副车牌子,我还和刘杰一起在公主岭市内盗窃了三起电缆线,作案工具都是刘杰准备的,偷的电线是刘杰卖的,一共给我2300.00元。
综上,根据上述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张金帅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金帅伙同他人,为实施盗窃,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鉴于被告人张金帅当庭自愿认罪,部分赃款返还给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金帅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4日起至2016年10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刘爱华
人民陪审员 刘志文
人民陪审员 张 琪
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刘译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