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肖洋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3 22:10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公刑初字第56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洋,女,1983年10月17日出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杨大城子镇街道委二十四组。曾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10月26日被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于2012年7月2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于2013年8月9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市检刑诉(2013)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洋犯诈骗罪,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于英、佟晓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份,被告人肖洋谎称自己是警察,以给王金宝办理土地使用证、养牛直补、房产地直补为由,先后骗取王金宝人民币23万元。案发后,被告人肖洋被抓获归案。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肖洋的供述;被害人王金宝陈述;证人刘洪立、朱海鹏、韩万力、杨红军、刘来军、李晓丽证言;常住人口查询;归案情况;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欠条;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短信、录音光碟等。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肖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洋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肖洋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对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份,被告人肖洋谎称自己是警察,以给王金宝办理土地使用证、养牛直补、房产地直补为由,先后骗取王金宝人民币23万元。案发后,被告人肖洋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常住人口查询,证明被告人肖洋的刑事责任年龄。

2、归案情况,证明被告人肖洋于2013年8月8日被被害人王金宝扭送到公安机关。

3、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明被告人肖洋的前科情况。

4、欠条,证明被告人肖洋答应给被害人王金宝办土地使用证等事情,在王金宝处拿现金23万元钱。

5、光碟,证明在被害人王金宝手机中提取的录音、短信情况。

6、证人刘洪立证言,证明王金宝是我老舅,他说认识一个叫肖洋的人,在公安局技术室上班,给她3万元钱可以办土地使用证,我也同意办一个,就给王金宝3万元钱。过了一段时间我去王金宝家,看见一个女的穿警服,在屋里吃饭,王金宝说她就是肖洋。又过了一段时间王金宝对我说,土地使用证办不成了,咱们被骗了。王金宝一直找肖洋要钱,肖洋一直推脱不还钱,王金宝一共被骗23万元。

7、证人朱海鹏证言,证明2013年5月份的时候,我跟王金宝、邢建明、肖洋在杨大城子镇的一家饭店吃饭,当时王金宝给我们介绍说这个女的叫肖洋,在公安局刑警大队技术室上班,当时肖洋穿着警察的衣服。

8、证人韩万力证言,证明2013年5月份我跟杨红军到杨大城子镇 街里办事,看见王金宝和他媳妇、孩子,还有一个女警察,穿着警服,王金宝介绍说她叫肖洋,在公主岭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技术室上班,之后我们一起去歌厅唱歌了。后来听说王金宝被肖洋骗了23万元钱

9、证人杨红军证言,证明2013年5月份我跟韩万力到杨大城子镇 街里办事,看见王金宝和他媳妇、孩子,还有一个女警察,穿着警服,王金宝介绍说她叫肖洋,在公主岭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技术室上班,之后我们一起去歌厅唱歌了。后来听说王金宝被肖洋骗了23万元钱

10、证人刘来军证言,证明肖洋是我女儿,我叫肖来军,落户口时弄错了,就变成刘来军了,2013年7月份的一天,王金宝和肖洋到我家,王金宝说肖洋能找她舅爷给王金宝办土地使用证和牛直补,王金宝给肖洋拿了人民币23万元,我一听就知道肖洋把王金宝骗了,因为我老舅办事认真,根本不可能要好处,肖洋也不跟她舅爷有来往,王金宝说今天才找到肖洋,我就问肖洋有没有这事,肖洋说确实拿了王金宝23万元钱,我问肖洋这钱在哪,肖洋也不和我说,后来王金宝和肖洋拿出一张纸条,让我在上面签字,肖洋替我签的字,我在上面按的手印,之后他俩就走了。

11、证人李晓丽证言,证明肖洋是我侄女,2013年6、7月份的一天中午,有一个男的打电话找我父亲,是我接的电话,那个人说是肖洋的姐夫,说他们找肖洋的舅爷(我父亲)办土地使用证,我就问我父亲有没有这事,我父亲说根本没有这事,我就跟那人说我父亲没给肖洋办过土地使用证,你们有事找肖洋吧。

12、被害人王金宝陈述,证明2013年3月份的时候,我通过邻居李大斌认识的肖洋,我们一起吃的饭,当时李大斌介绍说肖洋是公主岭市公安局的,在刑警大队技术室上班,肖洋当时穿着警服,还有警号,之后我们就认识了,后来我就给肖洋打电话问她能不能通过关系给我办个土地使用证,肖洋说能办,并说她跟土地局局长、畜牧局局长关系好,环保局局长是她舅爷,我当时就相信了,后来肖洋跟我说办土地使用证一个需要3万元钱,我和我外甥姑爷刘洪立一共让肖洋办两个土地使用证,刘洪立拿3万元,我给肖洋2万元钱,过了一段时间肖洋给我打电话说畜牧局能给农户办养牛直补,环保局也能办房产地直补,环保局也能得到一部分直补,全办下来能得到330多万元钱,我就说我办,然后我就分几次给肖洋人民币18万元钱办这几个补贴。大约过了两个多月,肖洋一直也没办下来,我就管肖洋要土地使用证,肖洋一直拖着不给我,我就觉得不对,就把肖洋舅爷的电话打听到了,我给她舅爷打电话,接电话的是肖洋的大姑,我就把肖洋给我办土地使用证的事说了,肖洋的大姑说根本没有这事,并让我有事找肖洋,我就问肖洋怎么回事,肖洋说把钱还我,我就和我媳妇把肖洋带到一个宾馆不让肖洋走,肖洋一看没有办法了,就给我出了一个欠条,并在第二天早上去肖洋家,让肖洋父亲在欠条上签的字,如果肖洋不还,就由她父亲还钱,后来我就一直找肖洋要钱,肖洋一直拖着不给,后来就找不到肖洋了,我打听了一下,公主岭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技术室根本就没有肖洋这个人,我才知道被骗了,就报警了。

13、被告人肖洋供述,证明2012年7月份我因犯诈骗罪刑满释放后,一直没找到工作,2013年初的时候我认识的一个朋友能整到警服,他就帮我弄了一套女式警服,上面还有警号,我感觉警察这个职业不错,可信度高,还能帮别人办事,保证能挣到钱。后来我在杨大城子镇跟李大斌认识了,他是开出租车的,他问我是干什么的,我说我在公主岭市公安局技术室上班,通过李大斌认识的王金宝等人,在一起吃饭时李大斌跟大家介绍说我叫肖洋,在公主岭市公安局技术室上班,之后在我们一起吃饭的时候我偶尔会穿警服,他们也一直认为我在公安局上班,后来王金宝跟我说让我给他办土地使用证,我说这事不能让我白办,我跟王金宝说我认识公主岭市土地局局长、畜牧局局长、环保局局长是我舅爷,我能帮她办土地使用证,王金宝说他办一个,他外甥姑爷刘洪立办一个,我说办一个3万元钱,后来王金宝分二次一共给我5万元钱,我把钱收下后也没给他办,我也根本办不了,就是想骗他点钱花,钱到手后都让我花了,我感觉这钱来的容易,我就又给王金宝打电话说畜牧局能给农户办养牛直补,环保局能给办房产地直补,养牛的也能在环保局获得一部分直补,一共能得好几百万元,后来王金宝就分几次给我一共18万元钱,总计23万元钱,这些事我都办不了,都是骗他的。这些钱到手后,有一部分我还别人欠款了,又借给别人一部分,剩下的让我花了。大约7月份的时候王金宝给我打电话说见面说这事,见面后王金宝说他给我舅爷打电话了,说我能办这些事都是假的,我当时就承认了,之后我就跟王金宝说过几天还他钱,王金宝和他媳妇把我带到一个宾馆让我还钱,我看没办法了,就给王金宝打了一个23万元的欠条,欠条的大概意思是,我帮王金宝办的事都是假的,我偿还给王金宝办事的钱人民币23万元,后来我们又到我父亲家,我父亲在欠条上签的字,如果我不还,由我父亲替我还钱。后来王金宝找我多次要钱,我一直也没还他,后来我被王金宝找到了,把我带到公安机关了。

综上,根据上述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肖洋诈骗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肖洋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0元(此款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9日起至2021年8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刘爱华

人民陪审员  裴秀荣

人民陪审员  刘丽新

二O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刘译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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