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公刑初字第178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婷,女,1990年9月22日出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公主岭市杨大城子镇宝泉村五组。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11月5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2月12日对被告人范婷取保候审。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市检刑诉(2014)第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婷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何瑞、石岁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范婷在公主岭市杨大城子镇街道“董艳家电”屋里一皮包内,盗得店主董文楠现金人民币33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范婷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范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董文楠的陈述,证人田国友、辛洪江、徐继辉的证言,提取笔录,归案情况,户籍证明,盗窃现场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范婷当庭自愿认罪,赃款已经返还失主,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经本院第5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范婷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600.00元(此款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刘爱华
人民陪审员 马晓丽
人民陪审员 毕 凯
二0一四年三月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石良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