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孙某非法侵宅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3 22:10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公刑初字第250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公主岭市。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4年1月1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同年1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公诉刑诉(2014)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瑞、桑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因魏某某与李某有债务纠纷,魏某某遂通过高某某、马某某(另案处理)找到王某等人为其要账。2013年9月21日下午,被告人孙某伙同王某、刘某某、张某某、朴某(另案处理)等人与魏某某来到李某家,因魏某某与李某因债务问题发生口角,被告人孙某与刘某某、王某等人分别持军刺、刀、扎枪冲入李某家,将李某砍伤。经鉴定,李某头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孙某的供述;同案刘某某、王某等人的供述;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归案情况;证人魏某某、战某、白某某等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孙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侵入住宅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解其打仗时没有进屋,也没有拿刀。

本院经审理查明: 因魏某某与李某有债务纠纷,魏某某遂通过高某某、马某某(另案处理)找到王某等人为其要账。2013年9月21日下午,被告人孙某伙同王某、刘某某、张某某、朴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与魏某某来到李某家,因魏某某与李某因债务问题发生口角,被告人孙某与刘某某、王某等人分别持军刺、刀、扎枪冲入李某家,将李某砍伤。经鉴定,李某头部

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照片,证明李某头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被告人孙某无其他违法行为。

3、归案情况,证明被告人孙某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4、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证明作案工具匕首、枪刺等工具,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5、证人高某某证言,证明我通过“闫大文子”认识的魏某某,魏某某有三十多万的工程款要不回来,我帮助找的马某某,,马某某给找的一个脸上有疤的人,我们一起到范家屯一个砖厂,但没有找到李四虎子,我就回家了。一直到9月20多号,魏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找脸上有疤的人要账去了,李四虎子说不欠钱,就打起来了,人都被拘留了,我就给马某某打电话说了这事,之后就再也没联系了。

6、证人马某某证言,证明我和高老五是四平英城监狱的狱友,2013年7月份的一天,高老五给我打电话说在公主岭呢,我开车拉着我妻子白某某在教育局门口和高老五见的面,他和一个老头一起来的,高老五说李某欠那个老头四十多万工程款,给我帮助要,我说这事我管不了,他俩就走了。又隔了一段时间,高老五来公主岭了,让我安排他吃饭,我当时没在家,我给王某打电话让他帮我安排高老五吃饭,我把高老五电话给王某了,王某联系的高老五,我再就不知道了,下午我回来,王某给我打电话说,你哥们有个账,我给要,我说不行,王某不让我管。王某他们被抓后,王某妻子王甲给我打电话说先看看被害人,别让往下追了,我就去杨大城子找的战甲,战甲帮我联系的李四虎子,我和起龙到医院看的李四虎子,给他2000元,让他买点水果之类的,之后我就走了。后来王甲让我协调被害人李某,我就和起龙、吉某某、赵某去玻璃城子找李某,李某和战某跟我们一起在饭店吃的饭,之后到楼上,起龙写的协议,李某和我们都在上面签的字,我们就回公主岭来了。

7、证人战某证言,证明签协议的那天李某给我打电话说,公主岭的某某来了让我陪他去吃饭,我和李某去的饭店,吃饭时某某说打李某的人是他小弟,让李某别往下追究了,吃完饭我们到楼上签的协议,之后我们就回家了。

8、证人刘某某证言,证明我和李某是夫妻,李某被打后的一天,给派出所的人打电话说老魏威胁他,其他的我没听清。

9、证人姜某证言,证明2013年10月份的一天,李某、战某和四个男的在我饭店吃饭,快吃完饭的时候他们一起上楼了,后来是李某买的单。

10、证人白某某证言,证明我和马某某离婚了,2013年7、8月份我没有和马某某到公主岭市教育局门口见过几个人。

11、证人魏某某证言,证明2008年秋天我给李某家干工程,李某还欠我30万元工程款一直不给我。2013年7月份我的司机闫立军给我介绍的高老五,高老五认识黑道上的人,高老五说我的钱能要回来,但是需要给他百分之三十的费用,我就同意了。过来几天高老五给我打电话让我到公主岭和替我要钱的人见面,我说李某在范家屯砖厂,我和要钱的人就到范家屯找李某,没找到,李某电话也不接,高老五就跟我订好了,让脸上有刀疤的男子跟我到玻璃城子李某家找李某要钱,我就同意了。2013年9月21日9点多钟,我和闫立军到李某家看见李某的车在家,我告诉闫立军要钱人的电话,闫立军就给脸上有刀疤的人打电话,之后我们在玻璃城子见面了,那个人就说到了李某家,让李某给我打欠条,其他的事不用我管。到了李某家我和闫立军、脸上有刀疤的人进屋的,其他人在另一台车里没下车,我管李某要钱,李某说钱都输了没有钱,闫立军和脸上有刀疤的人都出去了,过了一会脸上有刀疤的人领着5、6个男的进屋了,拿没拿啥我没看见,我听见有人喊“揍他”,我看见要打仗就赶紧拦着,这时不知道是谁把李某脑袋打出血了,我就赶紧找毛巾把李某脑袋包上,李某就报警了,这些人一看报警了就都跑了,我和李某就到派出所了。

12、被害人李某陈述,证明案发当天魏某某领着几个人到我家管我要钱,我说我不欠魏某某钱,有一个叫刘某某的和其他六个人手里拿砍刀、扎枪、枪刺,进我家刘某某拿刀砍我头部一下,当时我脑袋就出血了,其他人都是用拳脚打的,老魏一看出血了就害怕了开始拉仗,那七个人打我一会就都走了,把老魏自己剩下了,老魏用毛巾要给我包头,我没用,他就往出走,被我开车把他撵上了,把他拉派出所了。

13、同案刘某某供述,证明2013年9月21日10点多钟,赵龙给我打电话说,还是王某和老魏账的事,老魏给王某打电话了,说去取钱,我就同意去了,我开我的黑色本田车接的赵龙到“时代花园”门口,李帅和崽子、还有几个我不认识的男子在那,王某开他的三菱车来了后我们就往玻璃城子镇走,我的车走到杨大城子附近坏了,王某给老魏打电话,老魏和他的司机开车来接我们的,赵龙把我车里的砍刀、扎枪放到老魏车里了,我们在杨大城子吃完饭,老魏开车领着我们到玻璃城子李四虎子(李某)家,老魏和他的司机、王某进的屋,我们在车里等着,等半天他们没出来,我就和赵龙进屋了,看见他们在屋里吵吵,我就说吵吵啥,李四虎子说“吹牛吧,我都不让你们出玻璃城子”,我就生气了,我们就都出屋了,老魏和李四虎子在屋里,我们出来把后备箱的砍刀、扎枪拿出来,每人一个就进屋了,我和赵龙跟李四虎子撕巴两下,不知道谁砍了李四虎子头部一下,把他的头部砍出血了,我们就都出屋了,除了老魏和他司机外,我们八个人就都上王某的车跑了,在路上被警察堵住了,赵龙和另外三个男的跑了,我和李帅、王某、崽子被抓住了。

14、同案王某供述,证明我和赵龙通过姓高的认识老魏的,知道李四虎子欠老魏钱的事,赵龙说能帮着把钱要回来,老魏说不让我们白要钱,然后赵龙把这事告诉刘某某了,我和刘某某、赵龙跟老魏去范家屯李四虎子的砖厂,没找到人我们就回去了。案发当天老魏打电话告诉赵龙和我,说找着李四虎子了,我们就在“时代花园”门口见面,刘某某他们六个在那等我,我们开车往玻璃城子镇走,到了李四虎子家,老魏让我和他的司机进屋的,老魏管李四虎子要30万元欠款,李四虎子说不欠那些,之后我和司机就出去了,不一会我们在外面的人接到电话说李四虎子找人了,让我们大伙把家伙准备好,都往屋里跑,我跑在后面,等我到门口时已经有人往出走了,我进屋看见李四虎子脑袋出血了,我们七个人都坐我车走了,走到派出所附近时就被警察抓住了。

15、同案朴某供述,证明案发当天我看见赵龙了,问他干啥去,他说办事,我也跟他们去了,我们到杨大城子吃饭时,我听见他们说有人欠老魏钱,之后我们到了玻璃城子一个村子,王某他们进了一个人家,让我们在车里等着,不一会王某回来了,刘某某又进屋了,过了一会刘某某出来叫我们都进屋,我坐在车里没动,他们都拿着刀、扎枪进屋了,不一会就都出来了,我们八个人都上王某车走的,警车追上来,我和刘某某、王某、李帅被抓住了,其他人都跑了。

16、同案张某某供述,证明案发当天我们到了玻璃城子镇李四虎子家要账,王某和接我们的人和司机先进去的,过来二、三十分钟王某给赵磊打电话让他和刘某某进屋,他们进屋不一会就都出来了,司机开车走了,有人说拿家伙进屋,我在后备箱里拿一把砍刀,孙某拿一把扎枪,朴某也拿一把刀,其他人拿啥了没注意,我们就往那家屋里走,我在后面了,孙某、小大鹏、刘某某、赵龙、王某、朴某都进屋里了,我看见人多就没往屋里进,过来三、四分钟里面的人说快走,屋里的人就往外跑,我也跟着跑,我们都挤到王某的车里,王某开车跑,不知道跑到哪了警察把我们车截住了,我下车就钻到苞米地里去了。

17、同案李帅供述,证明案发当天王某给我打电话说在新浪洗浴等我,去办事,我到那后看见王某、刘某某、张某某、赵龙、朴某、某子、小大鹏了,他们之前怎么商量的我不清楚,我去之后没说这事,后来知道是为老魏办事。王某、刘某某开两辆车拉我们到玻璃城子一个饭店吃饭,后来我们到了一个屯子,姓魏的和王某、司机进一家院里去了,过了二十分钟姓魏的司机出来回到他车上开车走了,又过了一会,姓魏的出来叫我们进屋,我们就从车里每人拿了一件工具,我拿了一把砍刀在门外放风,其余的人拿着家伙就进屋了,过了二、三分钟他们就都出来了,我们坐车往桑树台方向跑,路上被警察截住了,张某某、赵龙、某子、小大鹏下车跑了,我们四个被警察抓住了。

18、被告人孙某供述,证明我和赵龙等人在杨大城子吃饭时,听王某和那个岁数大的人说,玻璃城子李四虎子欠岁数大的人钱,我们是来帮助要账的,吃完饭后我们一起到了李四虎子家,王某和两个岁数大的人先进屋的,后来赵龙和刘某某也进去了,我们听见屋里吵吵,王某他们就出来了,从后备箱里拿刀等工具,之后他们就往屋里走,我也拿了把刀跟着进屋了,我进屋时看见李四虎子头上出血了,我们就都出来了,坐王某的车走了,半道被警察截住了,我下车跑了。庭审中被告人孙某否认拿刀的事实。

综上,根据上述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孙某非法侵入住宅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侵入住宅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刘爱华

人民陪审员  马晓莉

人民陪审员  张 琪

二0一四年六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钰杭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