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林佰利抢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3 22:10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公刑初字第214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佰利,男,1975年1月26日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吉林省榆树市先锋乡东牛村六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1月10日被榆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00元。现因涉嫌抢劫,于2013年8月12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市检刑诉(2014)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佰利犯抢劫罪,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石岁丰、吴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佰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8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林佰利驾驶摩托车至公主岭市响水镇万山村一组李桂连家中,盗窃一条珍珠项链、两盒香烟,被李桂连、李晓文、李大军等人发现时,被告人林佰利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具,被李桂连等人当场抓获。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林佰利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李桂连的陈述;证人李晓文、李大军的证言;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归案情况;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鉴定意见书;情况说明;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作案工具照片等。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林佰利入户实施盗窃行为时,为抗拒抓捕,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供认公诉机关指控其盗窃的事实,辩解其没有反抗,刀具在兜里没有拿出来。对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部分证据有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林佰利驾驶摩托车窜至公主岭市响水镇万山村一组李桂连家中,盗窃一条珍珠项链、两盒香烟,被李桂连、李晓文、李大军等人发现时,被告人林佰利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具威胁,被李桂连等人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决定书、提取笔录及照片,证明涉案物品被公安机关依法提取并扣押。

2、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物品的价格。

3、常住人口查询,证明被告人林佰利的刑事责任年龄。

4、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林佰利案发后被当场抓获归案。

5、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被告人林佰利的前科情况。

6、证人李晓文证言,证明案发当天我姐李桂连给我打电话说她家进小偷了,让我给去帮助抓小偷,我到我姐家看见我姐和李大军都在,我们三人就分头抓小偷,那小偷一看跑不了了,就一手拿一个螺丝刀子,另一手拿出一把刀,我手里拿一个棒子一下打在小偷持刀的手上,把刀打掉地上了,我姐把小偷手里的螺丝刀子也抢下来,还打了小偷头部两下,之后我们把小偷制服了,小偷头上出血了。

7、证人李大军证言,证明案发当天李桂连给我打电话说她家进小偷了,让我帮忙抓小偷,我和李晓文、李桂连都进屋了,小偷没跑出去,手里拿着一个水果刀,让李晓文拿棒子打下来了,我们就用电线把小偷绑上了,李桂连就报警了,我看见小偷头部出血了。

8、被害人李桂连陈述,证明案发当天,我看见一个男的跳进我家院内,用一个螺丝刀子把我家后门两侧的窗户撬开,跳进我家屋里,我就赶紧给李大军、李晓文打电话,让他们过来抓小偷,我们三人把小偷围在我家东屋,我们三人上去抓那个小偷,小偷手里还拿个大螺丝刀子和我们撕扒,我上去把螺丝刀子抢下来,打那小偷头部两下,李晓文、李大军把小偷拽住了,我打电话报警了。

9、被告人林佰利供述,证明案发当天我骑摩托车到了响水镇万山村一个屯子,看见一家没人,我就跳进院里,用我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子把窗户撬开了,钻进屋里,在柜子里翻到一个珍珠项链和两盒烟,这时我听见外面有人喊“抓小偷”,我就准备跑,但没跑了,进来四、五个人就把我抓住了,后来警察来了把我带到公安局了。我没有和抓我的人撕扒。

综上,根据上述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林佰利抢劫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佰利入户实施盗窃行为时,为抗拒抓捕,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辩解在被抓捕时没有反抗,但根据证人李大军、李晓文的证言和被害人李桂连的陈述,均能证明被告人林佰利为抗拒抓捕,用螺丝刀子、水果刀进行反抗的事实,故对被告人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及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佰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此款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2日起至2018年2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刘爱华

人民陪审员  张晓飞

人民陪审员  马晓莉

二0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奕霖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