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公刑初字第154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心新,女,1982年8月14日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东三街东五委十四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1月29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5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市检刑诉(2014)第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心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佟晓明、孙美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心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心新于2013年11月19日、11月22日两次在自己租住的公主岭市盛世家园一期三栋六单元401房间内,容留常伟吸食毒品。案发后,被告人陈心新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心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常伟的证言,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归案情况,检测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心新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鉴于被告人陈心新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心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00元(此款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9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刘爱华
人民陪审员 石自波
人民陪审员 于淑芹
二0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奕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