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高成举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3 22:02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1486号

罪犯高成举,男,1980年3月4日生,汉族,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0年5月16日作出(2000)长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成举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5日作出(2000)吉刑核字第107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02年6月17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吉高刑执字第37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无期徒刑;2005年9月20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吉高刑执字第416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08年12月30日本院作出(2008)长刑执字第5005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2011年9月6日本院作出(2011)长刑执字第291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2013年12月30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4194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高成举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8年6月间,该犯伙同他人在102国道榆树市段、扶余段抢劫两次。其中,在1998年6月28日拦路抢劫一辆汽车,并持刀将司机杀死。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十一监区参加电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49.5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高成举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严重暴力犯罪,犯罪后果严重,主观恶性深,减刑相对较快,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高成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10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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