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1505号
罪犯赵正涉,男,1961年8月7日生,朝鲜国籍,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7日作出(2006)丹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正涉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8日作出(2007)辽刑二复字第2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09年6月18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吉高法刑执字第321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无期徒刑;2012年10月8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吉刑执字第461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赵正涉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赵正涉伙同他人于2005年12至2006年1月间,两次携带毒品从朝鲜偷渡到中国境内贩卖。赵正涉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中国居民逃避中国海关监管,非法携带冰毒643.5克进入中国境内贩卖,且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三监区参加平缝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92.5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95.92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赵正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正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30年4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