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1492号
罪犯王玉伟,男,1979年12月24日生,汉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东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3年8月28日作出(2003)长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玉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0日作出(2003)吉刑核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予以复核改判,认定被告人王玉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05年12月21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吉高刑执字第525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无期徒刑;2008年3月17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吉高法刑执字第19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11年9月6日本院作出(2011)长刑执字第2792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3年12月30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4142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王玉伟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3年3月中旬某日晚20时许,被告人王玉伟称其母于文华让其与她一起卖水果,而王玉伟想出去打工,其母不让,二人发生争吵。22时许,被害人于文华再次与王玉伟争吵和厮打中,王玉伟用铁锤照其母于文华头部击打数下,将其母打昏后,又用一根7.1厘米长的铁钉钉在于文华前额眉弓处,致于文华当场死亡。次日凌晨,王玉伟将于文华的尸体及作案用的锤子等扔在自家下水井内,并用土掩埋。2003年5月3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将王玉伟抓获。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一监区参加车床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80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王玉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玉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1年4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