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生军等盗窃罪一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6-07-13 22:02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昌刑初字第153号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生军,男,1992年10月14日出生,吉林省永吉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桦皮厂镇漂洋村11组。因盗窃行为,于2014年4月3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杨,男,1994年3月21日出生,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满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靠山镇姜家村陈杂铺屯。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以吉昌检刑诉字(2014)第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生军、刘杨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邴复新、代理检察员薛景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生军、刘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生军伙同被告人刘杨经预谋后,于2014年3月20日至26日间,先后窜至位于吉林市船营区的北山南区2号楼门市房、吉林市昌邑区桦皮厂镇的新时代家电商店后院、桦皮厂镇阳光网城等地,乘无人之机,秘密窃取暖气片、伞架子、废铁、空调外壳等物品及人民币500余元。经吉林市昌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盗暖气片价值人民币150元。

被告人袁生军于2014年3月下旬,窜至吉林市昌邑区桦皮厂镇房产楼2单元4楼缓台处,乘无人之机,秘密窃取卷皮柜1个、豆油2桶,经吉林市昌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72元。

被告人袁生军于2014年3月31日8时许,窜至吉林市船营区德胜门附近的深蓝网吧,乘在该网吧上网的刘玉龙睡觉之机,盗走刘玉龙放置在桌子上的钱包1个、华凌天下牌移动电话1部及人民币780元。 经吉林市船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30元。

综上,被告人袁生军所盗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 800余元;被告人刘杨所盗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600余元。案发后,赃物部分被追缴并返还失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生军、刘杨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袁生军、刘杨供认犯罪事实,未作辩解。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袁生军伙同被告人刘杨经预谋后,于2014年3月20日至26日间,先后窜至位于吉林市船营区的北山南区2号楼门市房、吉林市昌邑区桦皮厂镇的新时代家电商店后院、桦皮厂镇阳光网城等地,乘无人之机,秘密窃取暖气片、伞架子、废铁、空调外壳等物品及人民币500余元。经吉林市昌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盗暖气片价值人民币150元。

被告人袁生军于2014年3月下旬,窜至吉林市昌邑区桦皮厂镇房产楼2单元4楼缓台处,乘无人之机,秘密窃取卷皮柜1个、豆油2桶,经吉林市昌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72元。

被告人袁生军于2014年3月31日8时许,窜至吉林市船营区德胜门附近的深蓝网吧,乘在该网吧上网的刘玉龙睡觉之机,盗走刘玉龙放置在桌子上的钱包1个、华凌天下牌移动电话1部及人民币780元。经吉林市船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30元。

综上,被告人袁生军所盗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 800余元;被告人刘杨所盗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600余元。案发后,赃物部分被追缴并返还失主。

上列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吉林市昌邑区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估价鉴定书2份、吉林市船营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意见书1份,载明涉案物品的价值。

2、抓捕经过,载明案件的破案过程。

3、案发现场光盘2张,载明被告人盗窃事实经过。

4、辩认笔录及辩认盗窃现场照片,载明辨认的经过及结果。

5、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载明侦查机关扣押发还物品情况;

6、证人张梁证言证实,2014年3月26日晚上,我在阳光网城值班,后半夜3点多我睡着了,早上8点多发现放在一楼吧台下面用扑克牌编的盒子里的大约500元钱被盗了,通过看录像是一个在网吧上网的20多岁的男的偷的,跟他一起来的还有一个男的,他们上网用的身份证号220323199403212415,叫刘杨。2014年3月25日左右的一天6、7点钟,偷钱的那个人拿了两桶豆油回来了,其中一桶是一个白色塑料桶装的20斤豆油,第二天他拿走了,另外一桶是5升装的中安牌的,已被我交给派出所了。

7、证人杨树祥证言证实,2014年4月4日,我发现放在桦皮厂镇医院对面的房产楼2单元楼道4楼缓台处铁皮箱里的一个白塑料桶装的10公斤笨榨豆油,花10元1斤买的,1桶5升装的中安牌笨榨熟豆油,花50多元买的,共计300元左右,丢了,2014年3月中旬时还在。

8、证人薛力东证言证实,我家位于吉林市船营区的北山南区2号楼门市房,从2013年10月份起空着,2014年2月份被盗,丢了30多片暖气片,2014年3月20日以后具体时间记不清,被盗,丢了3片暖气片。都是旧的老60型的,两次都是门锁被撬了。

9、证人王俊录证言证实,在我家商店后边我家没人住的平房,丢了废方钢两捆、一把方形旧的四个方钢立柱的遮阳伞,仓房没有门窗。我看录像发现2014年3月25日中午11点47分,两个男的把这些东西偷走了。损失物品价值500元左右。

10、证人杨凯证言证实,我是位于昌邑区桦皮厂镇益民路的辽瀚废品收购站业主,2014年3月的一天中午,两个20多岁身高1.8米左右身材瘦的男的,来卖一个方伞架子,有四个铁支柱,没有棚,挺旧的,还有废旧的方钢,每个半米左右,他们说是自己家的,共计四、五十斤,每斤5角,共计卖了二、三十元。当天晚上,其中一个男的抬着一个旧的立式空调来卖,我没收。

11、证人姚秀英证言证实,我家以前在昌邑区桦皮厂镇前进街开收货站, 2014年大约3月份的一天下午4点多,一个20多岁一米七八左右挺高挺瘦的男的,来卖一个长一米左右,半米多高,半米多宽,对开门的铁皮卷柜,鸭蛋皮颜色旧的,当时他把柜打开从里面拿出两桶豆油,把豆油拿走了。我称柜大约十多斤,我给了他七元钱。

12、证人王庆波证言证实,我家在昌邑区桦皮厂镇桦郊村村部旁开志兴废品收购站,大约在2014年3月末一天下午5、6点,来了两个20多岁挺瘦挺高持本地口音男的,卖一个白色立式的旧空调壳,是薄铁的一米半左右高,我按每斤5角给了他们十五六块钱左右。

13、证人林万龙证言证实,我和袁生军系邻居,2014年3月末左右的一天晚上六七点,袁生军给我送来一桶豆油说是他二姨给的。

14、刘玉龙证言证实,2014年3月31日上午8点左右,在吉林市德胜门深蓝网吧二楼,我的钱包丢了,我妈给我打电话说我给他发短信缺钱了让她给我汇钱,我说我的电话丢了。后来,我哥哥、爸爸都收到了同样的短信。我群发了短信告诉亲戚朋友不要接到我(13944696630)要钱的信息给对方汇钱,我拿朋友的手机和对方聊天,以我哥哥朋友的身份给对方送钱,我们约好在吉林市恒山路财经学校门前下午2点见面,我找了几个朋友在附近,抓对方。对方跑到了财经学校对面的吉林市化校教室里面了,很多老师把他围住,抓住了报了警。对方衣服掉在地上,我的钱包就在他衣服里,但我的东西不见了。我的手包是BURBERRY牌子深棕色米黄色长短不一的格,手机是白色花998元买的,还有我的身份证、780元现金、一张双河镇火车票。偷我东西的人大约25岁左右,瘦,挺邋遢的,在网吧玩YY语音聊天时认识的。

15、被告人袁生军供述证实:我和刘杨是2014年3月在长春市一个网吧认识的,因为没钱了,我们一起商量回吉林市偷东西卖,我一共参与盗窃七起。2014年3月20日左右,我们一起商量回吉林市,21日、22日左右的一天晚上10点多,我跟刘杨到了吉林市北山的人民广场对面一个高层住宅楼下,偷了一辆黑色弯梁旧的摩托车,后胎没气没钥匙,推到不远的一个小区里,第二天我俩推去青岛街收购站不收,我俩就把车扔在这个收购站旁的锅炉房旁边了。后来车没了。2014年3月23日晚上11点多,我和刘杨在吉林市北山人民广场一个空着的门市房里偷了三片小“50”的暖气片,第二天上午10点多,我俩卖给了一个流动推三轮车收废品的男的,卖了100元钱,上网花了。2014年3月25日上午10点多,我和刘杨一起去桦皮厂镇新时代家电后面没人的平房,刘杨把风,我跳墙进院偷了一个铁的没棚伞架子,一些废方钢,我俩卖到桦皮厂一家废品收购站40元,被我俩上网花了。2014年3月25日晚上11点多,我俩又去了桦皮厂镇新时代家电后面没人的平房,刘杨在外面,我又跳到院子里拿了一个废的铁空调壳,第二天卖到桦皮厂一家废品收购站15元,被我俩上网花了。2014年3月26日下午3点多,我自己到桦皮厂医院对面的居民楼,偷了四楼缓台处的铁皮柜,里面有两桶豆油,一桶是10斤装的有商标的,另外一桶是没商标20斤装的豆油,铁皮柜卖给一个收购站5元钱,豆油拿回桦皮厂镇的阳光网吧,一桶送给了林万龙,10斤装的还在网吧。2014年3月26日晚上,我和刘杨在阳光网吧上网,我俩要去长春没钱,就合计偷网吧的钱。第二天早上6点多,刘杨说网管睡着了,我就把吧台下边一个用扑克牌编的装钱盒子拿走了。共计四百二三十元钱,给了刘杨二百元,剩下的我留下了,我俩去长春都花了。2013年3月31日上午7时左右,在吉林市德胜门深蓝网吧二楼,偷了一个男的钱包,后我冒充他的名义给他妈妈、爸爸、哥哥发信息给我汇钱。后来机主哥哥的朋友说给我500元,我们约好在江南财经学校见面,结果我被抓了,我偷的那个人叫小龙,我们在网吧玩YY语音见过,我偷的手包是浅颜色米黄色的带格的,里面有一部白色大屏幕手机、身份证、5元钱火车票、两个钱柜和苹果KTY上网会员卡,没有现金。

16、被告人刘杨供述证实:我和袁生军2014年1月认识的,因为没有钱了,他提议盗窃,我一共参与五起。2014年3月20日左右,我俩在吉林市北山的人民广场对面一个高层住宅楼下,偷了一辆黑色弯梁旧的摩托车,后胎没气没钥匙,推到不远的一个小区里,第二天我俩推去青岛街收购站不收,我俩就把车扔在这个收购站旁的锅炉房旁边了。后来车没了。偷完摩托车的第二天晚上后半夜2点多,我和袁生军在吉林市北山人民广场一个空着的门市房里偷了三片暖气片,第二天上午10点多,我在网吧等他,他拿来70元钱,被我俩上网花了。2014年3月25日中午左右,我和袁生军一起去了一个空着的平房,我把风,袁生军跳墙进院偷了一些角钢和一个旧的铁伞架子,我俩卖到桦皮厂一家废品收购站35元,被我俩上网吃饭花了。2014年3月25日下午4、5点多,我俩又去了那个废弃的平房,我在外面,袁生军又跳到院子里拿了一个废的铁空调壳放在了大墙上,我俩就回网吧了。第二天卖给一家废品收购站20元,被我俩上网、吃饭花了。当天晚上9点多,袁生军拎着两桶豆油回来了,一桶是大的,一桶是小的,他没说豆油哪来的,后来我和他把大桶的送给他亲属了,小桶的放在阳光网吧了。2014年3月26日晚上,我和袁生军在阳光网吧上网,我俩要去长春没钱,他提议偷网吧的钱。第二天早上6点多,我看见网管睡着了,就招呼袁生军,我到门口看着,他出来后,我俩到北山公园附近,他拿出一沓钱,给了我二十元。

本院对控辩双方就刑事部分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被告人袁生军、刘杨盗窃犯罪的事实,有相关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相关书证等证实。被告人袁生军、刘杨亦供认不讳,故对此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生军、刘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谋多次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袁生军、刘杨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庭审中认罪,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生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3日起至2014年10月2日止。被告人袁生军被行政拘留十日已折抵刑期。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杨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8日起至2014年8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袁生军、刘杨违法所得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付文忠

审 判 员  张海燕

人民陪审员  许玉梅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杨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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