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告人吕某盗窃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2016-07-13 22:01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东刑公初字第125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宫,男,1987年4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06198704158019,吉林省长春市人,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长春市绿园区锦程大街82栋9门3楼93中门,现住址同上。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1月25日被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7月10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7月20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四东检公诉刑诉[2015]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宫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强、杜殿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吕宫在铁东区五马路高句丽饭店楼上l单元4楼左门其朋友栾红剑家中,趁栾红剑及其女友张敏不备,盗窃栾红剑金项链一条。案发后被盗项链被公安机关收缴并返还给张敏。经鉴定,被盗项链重61.50克,价值人民币16 48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案件来源、提取说明、身份信息、首饰测量记录表、照片、返还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违法线索转递函、四平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谅解书、被害人栾红剑陈述、证人张敏、孙岩的证言、被告人吕宫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宫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处以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行为得到被害人谅解,且当庭表示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一般累犯)、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自首和坦白)、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缴纳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6 000 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0日起至2016年7月9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孙 杰

二○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李唤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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