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颜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裁定书

2016-07-13 22:01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2)昌刑初字第338号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2)昌刑初字第338号 

公诉机关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颜某某,男,1981年1月5日生,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城市。暂住地:吉林市昌邑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1月15日以吉昌检刑诉字(2012)第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颜某某外逃,此案无法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杨晓婧

审 判 员  马 兰

代理审判员  历建山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代理书记员 魏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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