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栾某某交通肇事判决书

2016-07-13 22:00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东刑公初字第163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栾某某,辽宁省昌图县人,户籍地辽宁省昌图县,现住四平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17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12月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四东检刑检刑诉[201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剑、赵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栾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22时许,驾驶吉CU1322号吉利轿车沿四平市铁东区原环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原环城路大地石材厂门前时,由于雨天路滑超速行驶,车辆侧滑驶入道路左侧,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蒙D81661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蒙DF039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栾某某及吉CU1322号吉利轿车乘车人栾超、刘某某伤,栾生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某拨打“122、120”电话,“120”急救车赶到后,确定栾生已死亡,将伤者栾超和刘某某送至医院救治,被告人栾某某弃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死者栾生系因头部损伤致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四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认定:栾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栾生、栾超、刘某某无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人口信息、人员指纹卡、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记录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沈阳机动车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及送达回执、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及送达回执、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死亡原因鉴定及送达回执、四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执、死亡医学证明、尸体处理通知书、四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工作记录、发案、立案、破案报告书、归案经过、交通事故诉前财产保全告知书存根、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四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称重单、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交通事故扣押物品清单、谅解书、被告人栾某某供述、证人王某某、兰某某、刘某某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栾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后逃逸,经认定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考虑其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七十二条(缓刑)、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代理审判员  刘 佳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佳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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