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1495号
罪犯李晓东,男,1968年5月20日生,汉族,吉林省九台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2年9月12日作出(2002)长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晓东犯故意杀人罪、窝藏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13日作出(2002)吉刑核字第182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04年12月9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吉高刑执字第566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无期徒刑;2007年9月14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吉高法刑执字第59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0年5月27日本院作出(2010)长刑执字第155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2012年9月18日本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3055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李晓东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4年3月24日晚,被告人李晓东在九台市上河湾镇龙凤酒店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厮打中将被害人用尖刀将其扎死。1999年10月20日下午,伙同他人在九台市结核医院门前,将被害人砍成轻伤。2000年秋某日,该犯在九台市上河湾镇,以威胁、恐吓手段敲诈被害人4000元。2000年2月至5月间,该犯明知魏巍在逃,仍为其提供隐蔽场所、购物,逃避抓捕。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二监区参加质检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406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李晓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晓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2年5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