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春雷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3 22:00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1513号

罪犯杨春雷,男,1987年6月27日生,汉族,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4日作出(2007)四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春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4日作出(2007)吉刑核字第103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10年1月13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吉高法刑执字第41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无期徒刑;2012年1月6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吉高法刑执字第6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14年8月20日本院作出(2014)长刑执字第1500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杨春雷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05年11月25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判认定,2007年1月27日下午,杨春雷在梨树镇某网吧上网时,因琐事与该网吧网管孟某发生口角并厮打,杨春雷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孟某颈部两刀,致孟某死亡。杨春雷于同年1月30日投案自首。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四监区参加平缝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82.5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杨春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春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7年10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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