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高中学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3 22:00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1508号

罪犯高中学,男,1966年7月12日生,汉族,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3日作出(2008)四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中学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民事赔偿人民币129526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5日作出(2009)吉刑三核字第13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11年9月7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吉高法刑执字第460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无期徒刑;2013年10月9日本院作出(2013)吉刑执字第785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关毅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刑罚科赵立军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高中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高中学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但认为情节恶劣,应该下调减刑幅度。

经审理查明,该犯于1995年4月17日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原判认定,2000年1月21日因没钱交电费,与去其家收电费的被害人李某发生口角并厮打,将被害人打晕后发现其钱包内有钱,顿起歹意,将被害人杀死,抢走被害人包内现金2000元。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三监区参加质检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61.5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03.08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高中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系累犯,严重暴力犯罪,犯罪结果严重,主观恶性深,检察机关建议下调减刑幅度,予以支持,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高中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31年2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