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申明礼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3 22:00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1494号

罪犯申明礼,男,1975年11月22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6年10月26日作出(2006)长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申明礼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58437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8日作出(2006)吉刑核字第206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08年12月27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吉高法刑执字第673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无期徒刑;2012年5月16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吉刑执字第170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关毅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刑罚科赵立军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申明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申明礼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但认为民事赔偿未积极履行,应下调减刑幅度。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于2005年9月10日17时许,被害人酒后到该犯与女友共同经营的心悦歌厅,在被害人结账时与服务员发生口角,并殴打服务员,该犯得知后,伙同他人立即赶往心悦歌厅,并与被害人进行打斗,该犯用卡簧刀将被害刺死。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二监区参加平缝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471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697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申明礼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严重暴力犯罪,犯罪结果严重,服刑期间严重违纪,主观恶性深,且未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检察机关建议下调减刑幅度,予以支持,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申明礼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9年7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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