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1532号
罪犯丁文举,男,1954年10月20日生,汉族,吉林省德惠市人,小学肄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2年12月20日作出(2002)长刑初字第3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丁文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27日作出(2003)吉刑核字第41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05年2月1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吉高刑执字第23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无期徒刑;2007年5月31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吉高法刑执字第329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11年5月26日本院作出(2011)长刑执字第134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13年12月30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4213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丁文举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丁文举与被害人刘亚萍系同居关系。两人于2001年因家庭经济问题发生矛盾,分居另过。2001年5月17日晚12时许,被告人丁文举翻墙进入被害人刘亚萍居住屋内,将正在屋内睡觉被惊醒的被害人刘亚萍长子周继伟和次子周继辉用木棒击倒,又持尖刀刺被害人刘亚萍胳膊一刀,刘向屋外跑时,被告人丁文举追撵至院内,又用木棒击打被害人刘亚萍头部,将刘击倒后,被告人丁文举逃离现场。致被害人一人重伤,一人轻伤。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九监区参加安全巡查员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16.5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丁文举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丁文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