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22刑初95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司某某,男,汉族,吉林省农安县人,中专文化,住农安县。因涉嫌贪污,于2015 年 5月19日被农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6年1月1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汉族,吉林省农安县人,中专文化,原系农安县三宝防保站记账员,住农安县。因涉嫌贪污,于2015 年 5月19日被农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6年1月1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隋某甲,曾用名隋某乙,男,汉族,吉林省农安县人,大专文化,系农安县三宝防保站站员,住农安县。 因涉嫌贪污,于2015 年 5月19日被农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6年1月1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吉林省农安县人,初中文化,原系农安县三宝防保站站员,住农安县。因涉嫌贪污,于2015 年 5月19日被农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6年1月1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吉农检刑诉(2016)87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司某某、刘某某、隋某甲、郭某某犯贪污罪,于2016年 1月 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案正在审理中,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6月 17日因定罪标准发生变化,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司某某、刘某某、隋某甲、郭某某贪污一案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郭庆玺
审 判 员 张春艳
人民陪审员 王锦英
二○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 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