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高文泰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3 22:00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1533号

罪犯高文泰,男,1962年9月14日生,汉族,河北省安国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本院于1998年1月22日作出(1998)长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文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9日作出(1998)吉刑核字第34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00年5月24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吉高刑执字第254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无期徒刑;2003年7月10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吉高刑执字第276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8年8月8日本院作出(2008)长刑执字第3162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二年;2011年9月6日本院作出(2011)长刑执字第2949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4年12月19日本院作出(2014)长刑执字第4062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高文泰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于1997年10月6日下午15时许,下班后在本单位宿舍休息。因对门的被害人韩俊和酒后大声说话,影响其休息,前去质问,遭韩殴打,被他人拉开。该犯回到宿舍取来尖刀,当二人再次厮打时,该犯照韩俊和胸部猛刺一刀,致韩心脏刺创当场死亡。被害人在案发的起因上有一定过错。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九监区参加安全巡查员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1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176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高文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高文泰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6年6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