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启发等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3 21:59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802刑初70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2015年3月30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 2015年7月6日被洮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月27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曲利维,吉林华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2015年3月30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 2015年7月7日被洮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月27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汤长春,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某某,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2015年3月30日被白城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由白城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洮北区人民检察院2015年7月6日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向群,吉林名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6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住白城市洮北区金祥乡小华村二社。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2015年3月30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2015年4月30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洮北区人民检察院2015年7月7日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房宇,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薛某某,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5年3月30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2015年4月30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洮北区人民检察院2015年6月29日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程淑莉,吉林程淑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陶某某,技校,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因涉嫌寻衅滋事罪, 2015年4月16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取保候审;洮北区人民检察院2015年6月23日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5年5月29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取保候审;洮北区人民检察院2015年6月23日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胡某某、王某某、薛某某、陶某某、王某甲寻衅滋事罪一案,由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月27日以白洮检公诉刑诉(2016)第7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被告人吴某某及辩护人曲利维、李某某及辩护人汤长春、胡某某及辩护人孙向群、王某某及辩护人房宇、薛某某及辩护人程淑丽、被告人陶某某、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5月5日14时左右,被告人吴起发、李某某、胡某某、王某某、薛某某、陶某某、王某甲组织小华村村民抢占金祥乡农场正在耕种的林地,被抢林地投入损失价格为人民币543.019.00元。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书证;林地承包合同,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行政判决书,白城市中级法院行政判决书、情况说明等。2、证人王某乙、常某甲、史某甲、王某丙、张某甲等的证言3、被害人武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吴起发、李某某、胡某某、王某某、薛某某、陶某某、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关于办理金祥乡小华村村民破坏生产经营罪案件所涉土地承包费等投入损失价格认定结论书。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吴起发、李某某、胡某某、王某某、薛某某、陶某某、王某甲组织小华村村民抢种金祥乡政府承包给武某某的土地,情节严重,其中,被告人胡某某、吴起发、李某某、王某某、薛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王某甲系自首,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依据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判处七被告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吴某某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我们种地是统一种的,我是管钱的,我收钱,为了找政府要地,一口人100元,收钱打官司请律师。赔偿是按人口,一社一口人赔偿650元。二社一口人赔偿1380元。抢回16晌地,我们社是2社,我得3亩半,种的花生,收获1000多元,我家赔偿3250 元。

被告吴某某的辩护人曲利维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属实,应认定坦白,系初犯、偶犯,应从轻处罚。本案的危害性较小, 建议3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某某庭审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称:地是1984年政府包给我们的,有合同。老百姓认为我们是代表,他们种地去了,我们也去了,他们就拿铁锹把我们打了,我到场时已经打完了地没有种上,地离村子有5、6里地。上访人多我就是写材料了, 抢回来30来晌地,我分1亩多地,种的绿豆,收了3600元钱,耕种时,承包武某某的农民是否把种子和化肥运到地里我不知道,我看见时就没有多少人了,我家赔偿损失了。

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汤长春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指控有所不妥,我们来看《起诉书》所认定的犯罪事实为:七被告组织小华村村民强种金祥乡政府承包给武某某的土地,情节严重,其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寻衅滋事罪是从1997年刑法的流氓罪中分辨出来的单独罪名之一,其是指故意挑起事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此罪在犯罪行为方面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那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灯,以上行为还须具备情节恶劣或者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才构成犯罪。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行为人在主观上的故意表现为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但是主观上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其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那么,何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坏、占有公私财物,其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有公私财物。这里的情节严重的,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数量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的造成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等。那么,具体到本案,被告人李某某是否为了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逞强耍横发泄情绪等寻求刺激。本案包括七被告在内的所有小华村村民,他们每一次向乡政府或者向人民法院进行土地权属确认的目的只有一个,正如卷宗所显示的为了多种点地,多增加点收益。且小华二社一直依据的是1980年2月28日小华村二社所有,对于该事实金祥乡政府一直是认可的,且案发后,2015年元旦金祥乡政府与小华村村民签订的协议,更确认了这一事实。

本案属于土地纠纷,也属于不动产纠纷。小华村村民与金祥乡政府从十年前便因该地的权属问题进行诉讼,直至案发前村民一直在做起诉的准备。对不动产权属确认所引起的纠纷应由物权法解决,解决的方式包括返还原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而不应一味的以寻衅滋事罪认定,且本案事出有因,被告人没有无事生非、寻衅滋事的动机,故辩护人认为不能作为寻衅滋事罪处理。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之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也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立法本意,应按民事纠纷予以解决,请合议庭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某做无罪判决。

被告人薛某某庭审中承认是代表,管账了,管上访需要的费用,我共收两个社7万多元,请律师就5万,剩下的买种子,大家都是一起种的地,我家有16垄,种的绿豆,收了不到3000元钱。一口人赔偿1380元,我家四口人,共赔偿5520元。

被告人薛某某的辩护人程淑丽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主观恶意不深。被告人因年长,村民对其信任度较高,选他为代表,为村民管理钱款。当时选他为村民收款的目的是承包土地,并未涉及抢地。本案发生时,也是由于另一社村民与武发生争端后,演变成了抢地的事实。但事实上,被告人赶到现场时,双方的争端已经结束,其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

1、 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充分认识自己的行为给对方造成的严重后果,依法给予对方补偿,化解了双方的矛盾,并能如实供述。

被告人年过60,本分老实,从没有违法犯罪前科。

初选他为代表,他并不知道事件会演变成今天的局面,

他一直为他的行为赶到后悔,也为他没有法律意识而感到歉意。望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判处。

被告人胡某某庭审中的辩护意见是:发生冲突的头两天,我们找乡领导,领导说给协商,后来武某某领人来种地了,大家一听就去了,就发生冲突了,把我们老百姓就打伤了,我就打的120送的医院。我就是家里的代表。我没有实施暴力行为,我是一社的,还有吴某某,王某甲,陶某某,我们去的目的是因为大家挨打了,我们得去看看,大家一起去的,每家拿100元,作为费用,大家说自己地,自己包,乡里包给外人,我家赔了6500元,陶某某管账,收钱是吴某某,钱都坐车花费用了,种子是大家统一买的。土地分多少是大家自己决定的,政府把土地包给武某某我知道,土地承包10年到期我知道,我认罪,我没有组织百姓,武某某承包的地我种了7亩,政府赔偿了。武某某和政府签订的合同是10年,到2013年10月份到期,我们是2014年找的乡里,承包人拉的种子和化肥我看到了,我感觉是来骗我们来了,没有什么损失。

被告人胡某某的辩护人孙向群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胡某某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充分认识自己的罪行,依法给予对方赔偿,化解了双方的矛盾,无前科劣迹。现值悔罪认罪,望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判处。

被告王振南庭审中称:武某某来种地,我听说打起来了,我就去了,到那里已经打完了,后来说上访,我就作为代表,我们想种地,政府不包给我们。武某某包完了,又承包给别的村村民了。我是二社管钱的我家赔偿了8000左右。我们上访有分工,我就是和百姓说这钱怎么花的,薛某某管账,我管钱,抢地无分工,收的钱吃饭,坐车,平时花费了,认罪。抢的地我家20多垄,种的绿豆。

被告人王振南的辩护人房宇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振南供述稳定、认罪态度良好;被告人供述稳定表现在三个一致,无翻供、串供的行为。其积极主动交代犯罪事实,配合侦查机关查清案件,节省了司法资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被告人自愿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案件,应酌情从轻处罚”。且被告人在被羁押期间,服从管教,表现良好。望合议庭在量刑时对该情节予以考虑;

被告人本次犯罪属于初次犯罪、偶然犯罪;

通过《起诉书》我们可以看到,被告人本次犯罪属于第一次犯罪,在此之前一直属于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其仅是一位善良、淳朴的农民。望合议庭在量刑时对该情节予以考虑:

涉案土地并非仅本案被告七位耕种,而是全体村民按人数平均分配,没人每户都有。耕种土地是去全体村民民共同的意思表示,且被告人王振南并未参与与武某某等人的在涉案土地的“打人”事件,可以说,本案七报告时小华村全体村民的意见执行者或者是意见的传播者,但绝不是组织者。望合议庭在在量刑时对该情节予以考虑。1、金祥乡政府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无论是在涉案土地的“打人”时间,还是本案的抢地时间。卷宗中所显示的2014年3月28日金祥乡农场与武某某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其将涉案52.84公顷的土地以每公顷1000元的价格发包给武某某三十年,正如村民所讲的,该涉案土地原本以小华村所有,现不但村民对该土地没有优先承包权,即便在以高于1000承保价格的基础上亦得不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该行为无疑激化了村民之间的矛盾,未处理好乡政府与村委会之间的领到工作,未处理好村与村之间的协调工作;2、被告人王振南已对武某某等人进行了赔偿,且现已赔偿完毕,其现已赔偿完毕,其以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综上,希望合议庭本着“即要给惩罚,也要给出路,惩罚为手段,教育为目的”的原则,对被告人王振南从轻判处。

被告人陶连发庭审中辩称:因为什么打仗我不清楚因为什么打仗,我现在是村民代表,就是因为发生这事后,让我记账,在发生抢地以前的土地包给武某某,我种了红小豆,我家有16垄,收获1000多元钱,我家赔偿不到2000元。

被告人王某甲庭审中称:就是因为抢种土地,原来是我们村的土地,听老人说的,我们就找了几次,也没有结果,政府 说等两天,在这期间村民看见金祥的人种地,我们村民就去了,打起来了,我去都打完了。我就是村民代表。上哪里去不能都去,就我们几个人去抢完地我种了4亩多地,种的小豆,收获4000多元钱,武某某是先承包的,没有种子和化肥,我家赔偿10000多元钱。

经审理查明: 2014年5月5日14时左右,被告人吴起发、李某某、胡某某、王某某、薛某某、陶某某、王某甲组织小华村村民抢占金祥乡农场正在耕种的林地,被抢林地投入损失价格为人民币543.019.00元。事后,乡政府组织进行调解,七被告人对其造成的损失,与乡政府进行了数额不等的赔偿,被害人表示不再追究七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林地承包合同, 甲方:白城市洮北区金祥乡农场,乙方:武某某,2014年3月28日。证明白城市洮北区金祥乡农场2014年3月28日发包给武某某,承包期为30年。

发包方:金祥乡农场(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武某某(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自2014年1月1日至2043年12月30日止。

(2)收据,收款人:武某某,2014年4月8日,

收小华村林地承包费207.500元。

(3)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行政决定书---洮北土行决字【2002】第2号,2003年4月11日,证明金祥乡小华村一社申请裁决的土地权属为集体土地,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均确认给金祥乡农场,并责令金祥乡农场将该地恢复造林。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2003年4月11日)

(4)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05)洮行初字第1号,2005年3月21日,证明维持洮北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洮北土行决字(2002)第1号权属争议案件行政决定。

(5)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5)白行终字第12号,2005年11月5日,证明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李某某等七名犯罪被告人的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证明七人身份。

(7)协议书附农业税纳税收据,1984年2月28日。

关于林场小华村二社耕地面积23垧,经乡政府,林场,小华村二社三方协商决定农业税由一九八三年开始归乡林场负责缴纳。每垧应纳税额23.5元,合计税额540.73元。特作此证。

(8)协议,2015年元旦,证明该地由晓华村村民耕种,如发生纠纷由金祥乡政府承担全部责任。

关于原晓华5队拨过来的23.6公顷人口地被晓华农场占用,双方协商达成协议。(甲方:金祥乡政府,乙方:晓华村村民)

永久有偿耕种,该地金额,分年段交款。甲方承担责任义务,如该地发生纠纷,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耕种期间,地价不长不落,包括后续协议

(9)金祥乡人民政府情况说明,2015年4月29日2014年5月小华村村民抢种金祥乡农场土地,打伤一人,造成损失合计650300元,经武某某和保安村村民协商,乡农场共计赔偿2014年未种上地的损失623800元,现已全部赔付到位。

(10)李某某提供的晓华村二社村民上访包地议程,附有上访人员名单,2014年3月1日。

2.鉴定意见

(1)关于办理金祥乡小华村村民破坏生产经营罪案件所涉土地承包费等投入损失价格认定结论书,白价认刑认定[2015]10号,鉴定人:郭红、赵平,2015年2月9日,证明价格认定标的52.84公顷土地在价格认定基准日2014年5月5日的投入损失价格为人民币(543.019.00元)。

认定标的为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金祥乡平顶村四社武某某2014年所承包(此后又由其转包给14户承包人)的52.84公顷(其中15公顷为林地)土地(实际面积55.29公顷)。该土地分为三块,分别位于金祥乡小华村西侧:

第一块:东邻小华村土地,南邻保安村至小华村北道,西邻三合至东胜乡油漆路,北邻三合方家村土地。

第二块:东邻小华村乡道,南邻保安村至小华村北道,西邻金祥乡农场土地,北邻三合方家村土地。

第三块:东邻乡间小道,南邻小华村土地,西邻保安村三社土地,北邻青龙村土地。

认定标的于2014年5月5日被抢种。截至被抢种时,标的土地承包人已完成对标的土地的打垅、施肥、撒药、播种以及承包费投入。依据委托方委托要求以及所提供的委托资料,需对认定基准日认定标的合同面积52.84公顷土地已发生的14户承包人土地承包费、人工、化肥、种子、农药投入价格进行认定。

认定基准日标的投入情况详见《耕地投入明细表》。

土地承包费 林地 7,500.00元/公顷,15公顷计112,500.00。

土地承包费 中等土地 8,000.00元/年.倾,37.84公顷计302,720.00。

中化牌化肥 磷肥二铵总养分64(100斤/袋) 150.00元/袋 26袋计3,900.00。

楚星牌化肥 磷肥二铵总养分 64(100斤/袋)150.00元/袋 36袋计5,400.00。

三环牌化肥 磷肥二铵总养分 64(100斤/袋)150.00/袋 33袋计4,950.00。

腾升牌化肥 磷肥二铵总养分 64(100斤/袋)145.00元/袋 28袋计 4,060.00。

中和牌化肥 磷肥二铵总养分 64(100斤/袋)155.00元/袋 2袋 计310.00。

福尔特牌化肥 复合肥总养分50%(100市斤)145.00元/袋 10袋计1,450.00。

云天化牌化肥 复合肥总养分51%(100市斤)145.00元/袋 18袋 计2,610.00。

智能多肽牌化肥 复合肥总养分45%(100市斤)130.00元/袋 137.9袋计17,927.00。

三合宝牌化肥 氯磷钾≥25%有机质≥25%(100市斤)140.00元/袋 80袋计11,200.00。

好苗子牌化肥 复合肥总养分45%(100市斤) 155.00元/袋 30袋计4,650.00。

帮农牌花生专用肥 复合肥总养分45%(100市斤) 140.00元/袋 18袋计2,520.00。

四季风牌化肥 复合肥总养分45%(100市斤) 130.00元/袋 21袋 计 2,730.00。

中东牌化肥 复合肥总养分45%(100市斤) 130.00元/袋 38袋 计4,940.00。

菌剂牌生物肥40KG/袋145.00元/袋20袋计2,900.00

俄罗斯大钾肥 钾肥总养分50%(100市斤) 210.00元/袋 30.5袋 计6,405.00。

阿维毒死蜱 农药有效成分含量15%(10kg/桶) 50.00元/桶 24桶计1,200.00。

农华101玉米种子 5500粒/袋 65.00元/袋 8.1袋计 526.50。

农大804玉米种子 5500粒/袋 65.00元/袋 8.1袋 计 526.50。

秋实707玉米种子 5500粒/袋 60.00元/袋 13计袋 780.00。

雅玉26玉米种子 5500粒/袋 60.00元/袋 13袋计 780.00。

农大84玉米种子5500粒/袋8.1袋计780.00

机械租凭费 人工、462.50元/天 102.17车/天(含柴油),计47,254.00。

3、白城市洮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白洮)公(司法)鉴(损伤)字【2014】119号,鉴定人:张斌,刘子嘉,2014年12月11日。

检验对象:王某乙,男,1969年12月17日生。

证明王某乙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及轻伤二级。

3. 陶某某、王某甲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乙2014年6月13日证言,侦查员:孙海泉、孟祥宇,证明武某某照顾给了两公顷地,2014年5月份,在金祥乡小华村西面的地里被人打了。

我叫王某乙,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金祥乡平顶村三社。2014月5月份,在金祥乡小华村西面的地里我被人打了。这些地都是武某某承包出去的,都是金祥乡保安村的。武某某还给我两公顷地种,地都是平顶村的,他以前当过村书记,想帮助帮助我,种完到秋天后看地里收成,收成好的话就给他承包费,不好的话就不给,没有定给多少钱。我当时和武某某一起去的,我什么东西都没有带。打斗的经过我现在记不清了,我就记得当时我和武某某从保安村承包地的一个人家出来,和所有承包地的人一起到地里种地,到那不大会就发生打仗的事了,具体怎么回事想不起来了。武某某为什么召集所有承包地的人一起去地里种地我不清楚。我不知道武某某承包的这块地和小华村的村民有纠纷。我不记得都有谁动手打人了。我的颅骨和肋骨骨折,不知道是被谁打的。

(2)证人常某甲证言:

2014年5月5日,我们宝安村三社16户承包武某某地的人,去小华村种地,小华村民王春雨不让种,武某某告诉王春雨说:地是我从乡政府承包的,有事你找乡政府去,王春雨的媳妇就上前要挠武某某,没有挠着,王春雨上前用拳头打在武某某的嘴上,之后就打在一起,我和宝安村三社的人就上前拉仗,在厮打过程中,武某某被王春雨一棒子打在脑袋上,把武某某打倒在地,这时我看见王某乙也上前拉仗,被王春雷用铁锹一下打在王某乙的头上,我上前去拉仗,王春富不让拉,并说:“你拉仗,连你一块打”。之后我就再也没上前拉仗,我就退到南地头了,直到派出所来人了,才平息打仗,派出所的人让我们先撤回去,我们就开车回宝安了。我第一个看见武某某被王春雨一棒子打倒在地,也没有起来,开始时只看见王春雷用铁锹打在王某乙头上一下,我被王春雷撵走后,看见小华村上来一帮人追打王某乙打了有4、5回,最后也将王某乙打倒在地。小华村的王春雨和另一个伤者是谁造成的伤害我没看到。金安、王某丙、于德江、周国安、袁某某,董楠,宝安村三社的都上前拉仗了。

武某某手中有与金祥乡政府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我手中有复印件。武某某与乡政府签订林地承包合同为30年,他又将合同中52.84公顷土地转包给我,我是代表我们宝安村15户人家一起承包52.84公顷的土地,我是代表他们同武某某一人说话,也没有什么正式合同,只是我们把每年的承包费一年一结账,武某某给我一个收据就行,因为我们手中有武某某与金祥乡政府签的合同复印件,所以就没有与武某某签什么合同,我们已经连续种这块承包地有10年了。武某某每公顷7500元转包给我们15家农户的,而且是“上打注”,钱我们15户都交齐了。这15户是周国成家承包3公顷、王某丙家承包3公顷、史某乙家承包3公顷、常某乙家承包3公顷、王岩鹏家承包3公顷、于某甲家承包2公顷、张某甲2公顷、王某丁1公顷、于德江2公顷、常海波4公顷、袁某某3公顷、于某乙3公顷、周某某3公顷、王奎2公顷、常某甲2公顷,另外还有10公顷树地(常某甲2公顷、常海波3公顷、周某某3公顷、于德江2公顷)我们15户已投入地、资金少说有20多万。

我们去承包地种地时,被阻止过三次。第一次是在4月29日,我们没去找武某某,我们15户共同去的,到承包地种地时,被小华村以李某某为首的村民给阻止了;第二次是5月3日我们带地主武某某种地时又被小华村李某某、王春雨为首一群人给阻止了;第三次是5月5日我们再去种地时被小华村以王春雨为首的村民劫住了,并将地主武某某、王某乙给打伤了,而且于某乙的四轮车和播种机给毁坏了,现在还在承包地里,因为小华村民不让我们拿回四轮车。种地时,被小华村民截住后,又将我们一起去的武某某和王某乙打伤后,我们就报警了,就在那天晚间,小华村的人在夜里将我们已经种完的13.5公顷地玉米全部都给翻了,造成我们6户人家直接经济损失近20万元。这三次种地被小华村阻止,第一次40多人,第二次100多人,第三次能有200多人。

(3)证人史某甲证言:

2014年5月5日上午11时40分我们宝安村16户人开四轮车去小华村种地,到了地头时,小华村的王春雨开四轮车将宝安村三社周某某开的四轮车截住,之后我们都下车了,武某某就与王春雨交涉种地的事,(武某某)说:地是我们花钱从乡政府承包的,有事你们找乡政府去,就在武某某与王春雨争吵中,我们就种地去了,我们开四轮车到北头时,回头发现地头打了起来,我急忙开车往回来就见小华村的人追打我们一同去的王某乙,打了有5、6回,一个手持铁棍,另一个手持木棒追打王某乙,其他人我认不出来。我就知道武某某和王某乙受伤了,我没到跟前。

(4)证人王某丙证言:

在5月5日之前,我们去种地小华村人不让,之后我们宝安村六社16户承包武某某地的人就找武某某。5月5日中午武某某和王某乙领我们去他的承包地后,我们就开始种地,车开到地中间时,小华村一个王姓(40多岁,黑)开一四轮车头向我们开来,直接把开四轮车的周某某截住,不让我们种地,这时武某某上前与王姓男子理论,武某某与王姓男子争吵中,小华村的人就不断从屯子往地里来,王姓媳妇挠武某某,没有挠着,王姓男子打武某某脸上一拳,之后他弟弟也上前用铁锹打武某某头上几下将武某某打倒在地,这时还有些人上来踹武某某,我上前拉仗,被小华村一姓胡的男子踢我臀部一下,不让我拉仗,说着小华村的人就把武某某团团围住,小华村的人追打王某乙,王某乙爬起来再打倒,打倒3、4次。王某乙头上、脸上、嘴、鼻子、都有血,在地里不动。我还发现小华村有一个30多岁的男子倒在地里,脸上有血,其他人没见到谁受伤了。

(5)证人张某甲证言:

我们三社共有16户人家从武某某手中承包了金祥乡林地52.84公顷,我们已经连续种了10年了,可就在今年5月我们16户人家把52.8公顷地都种完后,被金祥乡小华村一、二、五社农民给毁了,然后小华村农民自己就把52.84公顷种上了。武某某原是金祥乡平顶村书记,他从金祥乡乡政府承包52.84公顷耕地,并与金祥乡政府正式签订承包合同。我们从武某某手中承包的地,我们承包的地是合理合法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我们损失没人管,多次找乡政府,不给答复,我们才集体访。我们的诉求就是让金祥乡政府给我们种地时的损失和今年上交承包费,别的没有,因为我们没有参与抢地打仗。

我在2013年12月份从武某某那里承包了2公顷土地,每公顷7500钱,承包费一共20000元钱,化肥和农药花了3960元,油钱360元

(6)证人周某某证言:

2014年5月5日13时左右,我们村承包这里的人们在屯子里呆着时,大家七嘴八舌说去种地去,我们都去了,武某某和姓王的那个人随后也去了。我们在种地时小华村有200人左右都来到地理不让我们种地停下来,我们都停下来了。我停下来后他们就奔武某某和姓王的那个男子过去,把它们都围上了。不到两分钟他们就互相动手打起来了,姓王的那个男子我看他从人群中跑出来30米左右,又被小华村的村民撵上给打倒了,他起来又往西跑了三四十米左右,小华村民撵上打倒了。武某某怎么被打的我没看清楚,就看见他倒在地上起不来。我当时是阻止小华村民不让他们打仗,可是他们不听。打人的人有男有女,用铁锹和棒子打的,具体谁打的没看清。武某某和那个姓王的人有没有拿东西我也没看清。

(7)证人于某丙证言:

我们保安村十六七户村民在武某某手里承包的小华林场五十多垧地,我个人承包了四垧地。2014年末我家先交了一部分租地的定金,2014年末我们保安村就开始陆续平地,也没人阻挠。5月5日,我们保安租地的村民约好一起去种地,当时武某某领着一个人也跟着。大约中午12时左右,我们村民正在干活时,小华村有个四是多岁的男的就开个拖拉机不让我们干活。武某某过去说这个事,没几分钟小华村的人就上来了。刚开始态度都很好,武某某说有合同,小华村的人说等什么裁决。接着,有不少妇女就围上了把我们保安村的十多个人就分散开了。当时就有人喊“保安村的都滚犊子”,还有妇女喊“挠他”,我看事情不好就跑到路边离现场二三百米左右,当时保安的村民都跑出来了,小华村民就把武某某和王喜奎围住了。他们双方就打起来了,怎么打的我没看见。后来派出所民警和120都来了,但小华村有一百多人还是围住不让把人带走,僵持到下午三点多又来了很多警察,劝了半个多小时才把人拉走。

(8)证人袁某某证言:

我们保安村十六七户村民在武某某手里承包的小华林场五十多晌地,我个人承包了三垧地。我们是统一在常某甲那里办的手续交的钱,我们村民对常某甲说话。常某甲是我们村的会计。5月5日,我们保安租地的村民约好一起去种地,当时武某某领着一个人也跟着。大约中午12时左右,我们村民正在干活时,小华村有个四是多岁的男的就开个拖拉机不让我们干活。武某某过去说这个事,没几分钟小华村的人就上来了。刚开始态度都很好,武某某说有合同,小华村的人说等什么裁决。接着,有不少妇女就围上了把我们保安村的十多个人就分散开了。当时就有人喊“保安村的都滚犊子”,还有妇女喊“挠他”,接着这些人就和武某某还有王喜奎厮打在一起,我连忙开车跑了,我开车走时看见王喜奎被一帮人追打,被打倒四五次。后来派出所民警和120都来了,但小华村有一百多人还是围住不让把人带走,僵持到下午三点多又来了很多警察,劝了半个多小时才把人拉走。我看见是王黑小子的媳妇第一个动手去挠武某某,他们两口子带的头接着大伙便一哄而上全开始打。李二胖子和王黑小子也受伤了。我们保安村王某丙、张柏全、于某乙和我看清打仗过程了。

(9)证人于某乙证言:

我是金祥乡保安村三社的农民,我种的地是金祥乡政府包给平顶村武某某的地,武某某又包给我们保安村16户村民。有常某甲、史某甲、周某某、周国成、常海波、王某丙、王某丁、于某甲、于德江、袁某某、常某乙、王岩、张柏全、史某乙加上我总共十五户,还有一户我想不起来了。我包了三垧地,每垧地7500元。2014年5月5日中午12时左右,我和我们村十多个村民还有一个我不认识的男子驾驶十多台四轮车到小华村去种地,我正种地呢,回头看见武某某和小华村王春雨、王春雷还有十多个村民吵吵,过了一会我看见王春雨的媳妇上去挠武某某,随后双方就打起来了。我的播种机被砸碎了,总共损失3990元。

(10)证人常某甲证言:

我是2013年12月份开始承包武某某的土地的,承包了一年,我一共承包了5公顷8亩4分土地,承包费总共69600元人民币。我承包的土地都已经耕种完了其中化肥9200元左右,油钱3000元左右。

(11)证人证言:

我是2013年12月份从武某某手里承包了7公顷土地,,每公顷7500元,承包费52500元。承包费都交给武某某了,我承包的地都已经耕完垄了一部分播种了,一部分没播种。种子钱花了4700元,化肥钱花了10815元,油钱花了3010元,雇佣费花了600元。

(12)证人常某乙证言:

我2013年12月份从武某某手里承包了2公顷土地,每公顷承包费7500元,一共是15000元,钱已经交给武某某了。我承包的地已经耕完垄了,化肥播完了,花生种子没有播种。化肥投入3000元,耕地花了600元左右。

(13)证人于某丁证言:

我在2013年12月份从武某某那里承包了3公顷土地,每公顷7500钱,承包费一共22500元钱,化肥和农药花了5400元,油钱1080元,雇人干活花了10800元。

(14)证人丁某甲证言:

证明本案中涉及的七名被告人是小华村村民代表村民上访、打官司,费用由村民出,每个村民600元左右。我分到30根垄,二社统一组织种的,种的绿豆,卖了6000元钱。

我是金祥乡小华村的村会计。2014年金祥乡小华村村民抢地、打仗的事我知道,我没在现场,是后来听村民们说的。参与抢地的事是小华村的村民代表领着去的,我没有去,打仗的都有谁我不清楚。小华村村民代表一共有七个,一社有胡某某、吴起发、陶某某、王某甲,二社的是李某某、薛某某、王某某。选出来的代表组织村民、上访、打官司。村民代表上访打官司用的费用是村民给的,每个村民交大约600元左右。我没有交钱,当时我和小华村二社的代表说,别给我分地,我也不交钱。后期开会的时候我们家人也没去。我不知道为什么给我分地,我分到30根垄。我没种地,是二社统一组织种的地,种的绿豆,地是我自己收的,卖了6000元钱。

(15)证人于某乙、史某甲、史某乙、王某丙、王某丁、于某丙、袁某某、于某甲、周某某等证言:

证明其承包了武某某的土地,承包的地都是通过常某甲跟武某某联系的,然后把钱直接给武某某,交完承包费,武某某给每人一份他跟金祥乡农场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这些年一直都是这承包的。

(16)证人马某甲、赵某甲、苗某某、李某甲、刘某甲、孙某甲的证言:

证明胡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吴起发、薛某某、陶某某已经将赔偿款交到金祥乡政府的情况。

①证人马某甲证实:我丈夫是王振南,我已将主动把小华村的赔偿款叫上去了,公交了8100元,希望政府能从轻处理王振南。

②证人赵某乙证实:我丈夫是薛某某,我家一共八口人,没人教1350元,公交10800元,都叫给政府了,2015年4月交的。

③证人苗某某证实:我丈夫是吴某某,我已将主动把小华村的赔偿款叫上去了,共交了3250元,希望政府能从轻处理吴某某。

④证人李某甲证实:我丈夫是胡某某,我已将主动把小华村的赔偿款叫上去了,我家七口人,每人交650元,共交了4550元,希望政府能从轻处理胡某某。

⑤证人刘某乙证实:我丈夫是李某某,我已将主动把小华村的赔偿款叫上去了,共交了10800元,每人交1350元,交了8口人的,希望政府能从轻处理李某某。

⑥证人孙某甲证实:我丈夫是陶某某,我已将主动把小华村的赔偿款叫上去了,共交了650元,共交了5200元,希望政府能从轻处理陶某某。

(17)证人宋某乙证言

2014年5月份我家抢种金祥乡农场的土地了,我家一共5口人,大约分到3亩多地,我们社是胡某某、陶某某、吴某某、王某甲组织分配的土地,当时分完地的时候,地都没有种,我们是整个社的农民一起种的,费用都是大家一起交的钱,耕种费用我们家一共交了150元钱,买种子钱每口人30元钱,还交过一个100元钱,具体是什么钱我忘记了。钱是交给吴某某的,陶某某写的名字和钱数。胡某某、陶某某、吴某某、王某甲是村民为了抢种金实乡农场的土地选出来的村民代表,我知道陶某某收钱,吴某某记帐,王某甲和胡某某具体干什么我不清楚,每次他们四个人都在一起。这块地种的是红小豆,秋收时自己家收自己家的农作物,我家一共收了1000斤左右红小豆,卖了4000元左右。打架时我没在场,后期听说有人打架我才去的。我侄儿宋振国家常年在外打工,一共四口人,分了不到3亩地,他家地也是种的红小豆,他家的钱是我交给村民代表的,每人交了130元钱。

(18)证人宋某甲和证言:

证明抢种金祥乡农场的地了,胡某某、陶某某、吴某某、王某甲是村代表,组织抢种。

2014年5月份我家抢种金祥乡农场的土地了,我家一共七口人,大约一共分到了4亩多左右的土地,我不知道是谁分给我们家的,当时分地的时候我家没人去,后期其他的村民分的地都种完了,我兄弟宋某乙告诉我该去种地了,并告诉我,我家的地在哪,然后我去看的,我自己种的地。当时分完地的时候,地都没有种,地垄是现成的,我不知道是谁打的,我们家每人交了500多元钱,一共交了3500多元钱,我只知道这些钱是给王春雨、李小强看病的,还有关于这块土地的起诉费用,当时我送钱的时候有送到陶某某家的,还有送到吴某某家的,交完钱之后都是陶某某记账。陶某某、吴某某、王某甲、胡某某是村民为了抢种金祥乡农场的土地选出来的村民代表,他们几个本民负责收钱,有时候他们4个人一起收,有的时候我自己交过去,他们几个人就是负责抢种金祥乡农场土地这事。

(19)证人佟某某证言:

2014年5月份我家抢种金祥乡农场的土地了,我家一共6口人,大约一共分到了4亩多左右的土地,被抢种的土地是村民、村代表一起分的,村民都一起去的,我家抢种的土地没有种,是村民一起出车,一起种的红小豆,地垄是我们自己家打的,当时分完地都没有打垄,我们家每人交430元钱一共交了2580元钱,我知道这钱是给王春雨、李小强看病用,买种子、还有这块地的起诉费用。钱是我送到吴某某的手里,陶某某、吴某某、王某甲、胡某某是村民为了抢种金祥乡农场的土地选出来的村民代表,他们几个村民负责收钱,我自己交过去,他们几个人就是负责抢种金祥乡农场土地这事。我们家红小豆一共卖了1900多元钱。2014年5月5日抢种土地时我没在场,我看到地里打架了,我跑过去的时候已经打完了。我知道法院判决已经送给金祥乡政府了,但大伙都认为这块地打官司还能打嬴,我们才抢种的。

(20)证人王某戊证言:

2014年5月份我家抢种金祥乡农场的土地了,我家一共3口人,大约一共分到了2亩多左右的土地,地是谁分的我不清楚,我直接把地给我老侄王春力了。我家每口人交430多元钱,一共交了1290元钱,我只知道这钱是给王春雨、李小强看病用,买种子、还有这块地的起诉费用。钱是我家男的李国才送的,具体交给哪个村代表不清楚,陶某某、吴某某、王某甲、胡某某是村民为了抢种金祥乡农场的土地选出来的村民代表,他们几个本民负责收钱,他们几个人就是负责抢种金祥乡农场土地这事。

(21)证人邵某甲证言:

2014年5月份我家抢种金祥乡农场的土地了,我家一共8口人,大约一共分到了5亩多左右的土地,被抢种的土地是村民、村代表一起分的,村民都一起去的,我家抢种的土地没有种,是村民一起出车,一起种的红小豆,地垄是我们自己家打的,当时分完地都没有打垄,我们家每人交430元钱一共交了3440元钱,我知道这钱是给王春雨、李小强看病用,买种子、还有这块地的起诉费用。钱是我送到陶某某、吴某某、王某甲、胡某某那里的,陶某某、吴某某、王某甲、胡某某是村民为了抢种金祥乡农场的土地选出来的村民代表,他们几个本民负责收钱,我自己交过去,他们几个人就是负责抢种金祥乡农场土地这事。我们家红小豆一共卖了2100多元钱。2014年5月5日抢种土地时我没在家。我知道法院判决已经送给金祥乡政府了,但大伙都说这块地打官司还能打嬴,我们才抢种的。

(22)证人孙某乙的证言:

2014年5月份我家抢种金祥乡农场的土地了,我家一共7口人,大约一共分到了5亩多左右的土地,分地时是我媳妇汤丽萍去的,是谁组织分地我不清楚,当时分完地的时候地垄都打完了,种没种我不清楚。地是村民们一起种的,我们家每人交430元钱一共交了3010元钱,我知道这钱是给王春雨、李小强看病用,买种子、还有这块地的起诉费用。钱是我送到陶某某家的,陶某某、吴某某、王某甲、胡某某是村民为了抢种金祥乡农场的土地选出来的村民代表,他们几个本民负责收钱,我自己交过去,他们几个人就是负责抢种金祥乡农场土地这事。我们家红小豆一共卖了1870多元钱。2014年5月5日抢种土地打架时我没在场。我知道法院判决已经送给金祥乡政府了,但大伙都说这块地打官司还能打嬴,我们才抢种的。

(23)证人吴某甲的证言:

2014年5月份我家抢种金祥乡农场的土地了,我家一共5口人,大约一共分到了3亩多左右的土地,被抢种的土地是村民们、村代表一起分的,当时分地的时候村民们都一起去的,我家抢种的土地没有种,是村民一起出车,一起种的红小豆,地垄是我们自己家打的,当时分完地都没有打垄,我们家每人交430元钱一共交了2150元钱,我知道这钱是给王春雨、李小强看病用,买种子、还有关于这块地的起诉费用。钱是我送到吴某某那里的,陶某某、吴某某、王某甲、胡某某是村民为了抢种金祥乡农场的土地选出来的村民代表,他们几个村民负责收钱,我自己交过去,他们几个人就是负责抢种金祥乡农场土地这事。我们家红小豆一共卖了1500多元钱。2014年5月5日抢种土地时我没在家。我知道法院判决已经送给金祥乡政府了,但大伙都说这块地打官司还能打嬴,我们才抢种的。

(24)证人韩某甲的证言:

2014年5月份我家抢种金祥乡农场的土地了,我家一共3口人,大约一共分到了2亩多左右的土地,被抢种的土地是村民们、村代表一起分的,当时分地的时候村民们都一起去的,我家抢种的土地没有种,是村民一起出车,一起种的红小豆,地垄是谁打的我不知道,我们家每人交430元钱一共交了1290元钱,我知道这钱是给王春雨、李小强看病用,买种子、还有关于这块地的起诉费用。钱是我送到吴某某那里的,陶某某、吴某某、王某甲、胡某某是村民为了抢种金祥乡农场的土地选出来的村民代表,他们几个村民负责收钱,我自己交过去,他们几个人就是负责抢种金祥乡农场土地这事。我们家红小豆一共卖了1000多元钱。2014年5月5日抢种土地时我没在场。我知道法院判决已经送给金祥乡政府了,但大伙都说这块地打官司还能打嬴,我们才抢种的。

(25)证人孙某丙的证言:

2014年5月份我家抢种金祥乡农场的土地了,我家一共6口人,大约一共分到了4亩多左右的土地,被抢种的土地是村民们、村代表一起分的,当时分地的时候村民们都一起去的,我家抢种的土地没有种,是村民一起出车,一起种的红小豆,地垄是我们自己家打的,当时分完地都没有打垄,我们家每人交430元钱一共交了2580元钱,我知道这钱是给王春雨、李小强看病用,买种子、还有关于这块地的起诉费用。钱是我送到吴某某那里的,陶某某、吴某某、王某甲、胡某某是村民为了抢种金祥乡农场的土地选出来的村民代表,他们几个村民负责收钱,我自己交过去,他们几个人就是负责抢种金祥乡农场土地这事。我们家红小豆一共卖了1000多元钱。2014年5月5日抢种土地时我没在场。我知道法院判决已经送给金祥乡政府了,但大伙都说这块地打官司还能打嬴,我们才抢种的。

(26)证人胡某甲的证言:

2014年5月份我家抢种金祥乡农场的土地了,我家一共7口人,大约一共分到了5亩多左右的土地,被抢种的土地是村民们、村代表一起分的,当时分地的时候村民们都一起去的,我家抢种的土地没有种,是村民一起出车,一起种的红小豆,地垄是我们自己家打的,当时分完地都没有打垄,我们家每人交430元钱一共交了3010元钱,我知道这钱是给王春雨、李小强看病用,买种子、还有关于这块地的起诉费用。钱是我送到吴某某手里的,陶某某、吴某某、王某甲、胡某某是村民为了抢种金祥乡农场的土地选出来的村民代表,他们几个村民负责收钱,我自己交过去,他们几个人就是负责抢种金祥乡农场土地这事。我们家红小豆一共卖了2800多元钱。2014年5月5日抢种土地时我没在家,出门了。我知道法院判决已经送给金祥乡政府了,但大伙都说这块地打官司还能打嬴,我们才抢种的。

(27)证人刘某丙的证言:

2014年5月份我家抢种金祥乡农场的土地了,我家一共6口人,大约一共分到了4亩多左右的土地,被抢种的土地是村民们、村代表一起分的,当时分地的时候村民们都一起去的,我家抢种的土地没有种,是村民一起出车,一起种的红小豆,地垄是我们自己家打的,当时分完地都没有打垄,我们家每人交430元钱一共交了2580元钱,我知道这钱是给王春雨、李小强看病用,买种子、还有关于这块地的起诉费用。钱是我送到吴某某手里的,陶某某、吴某某、王某甲、胡某某是村民为了抢种金祥乡农场的土地选出来的村民代表,他们几个村民负责收钱,我自己交过去,他们几个人就是负责抢种金祥乡农场土地这事。我们家红小豆一共卖了1800多元钱。2014年5月5日抢种土地时我没在家,出门了。我知道法院判决已经送给金祥乡政府了,但大伙都说这块地打官司还能打嬴,我们才抢种的。

(28)证人邱某某的证言:

2014年5月份我家抢种金祥乡农场的土地了,我家一共6口人,大约一共分到了4亩多左右的土地,被抢种的土地是村民们、村代表一起分的,当时分地的时候村民们都一起去的,我家抢种的土地没有种,是村民一起出车,一起种的红小豆,地垄是我们自己家打的,当时分完地都没有打垄,我们家每人交430元钱一共交了2580元钱,我知道这钱是给王春雨、李小强看病用,买种子、还有关于这块地的起诉费用。钱是我送到吴某某手里的,陶某某、吴某某、王某甲、胡某某是村民为了抢种金祥乡农场的土地选出来的村民代表,他们几个村民负责收钱,我自己交过去,他们几个人就是负责抢种金祥乡农场土地这事。我们家红小豆一共卖了2000多元钱。2014年5月5日抢种土地时我没在家,后期去的,去的时候我看到都打完了。我知道法院判决已经送给金祥乡政府了,但大伙都说这块地打官司还能打嬴,我们才抢种的。

(29)证人王某己的证言:

2014年5月份我家抢种金祥乡农场的土地了,我家一共4口人,大约一共分到不到3亩的土地,被抢种的土地是村民们、村代表一起分的,当时分地的时候村民们都一起去的,我家抢种的土地没有种,是村民一起出车,一起种的红小豆,地垄是我们自己家打的,当时分完地都没有打垄,我们家每人交430元钱一共交了1720元钱,我知道这钱是给王春雨、李小强看病用,买种子、还有关于这块地的起诉费用。钱是我送到吴某某手里的,陶某某、吴某某、王某甲、胡某某是村民为了抢种金祥乡农场的土地选出来的村民代表,他们几个村民负责收钱,我自己交过去,他们几个人就是负责抢种金祥乡农场土地这事。我们家红小豆一共卖了1400多元钱。2014年5月5日抢种土地时我在家,但是我没去,去的时候我看到都打完了。我知道法院判决已经送给金祥乡政府了,但大伙都说这块地打官司还能打嬴,我们才抢种的。

(30)证人刘某丁的证言:

2014年5月份我家抢种金祥乡农场的土地了,我家一共4口人,大约一共分到不到3亩的土地,被抢种的土地是村民们、村代表一起分的,当时分地的时候村民们都一起去的,我家抢种的土地没有种,是村民一起出车,一起种的红小豆,地垄是我们自己家打的,当时分完地都没有打垄,我们家每人交430元钱一共交了1720元钱,我知道这钱是给王春雨、李小强看病用,买种子、还有关于这块地的起诉费用。钱是我送到吴某某手里的,陶某某、吴某某、王某甲、胡某某是村民为了抢种金祥乡农场的土地选出来的村民代表,他们几个村民负责收钱,我自己交过去,他们几个人就是负责抢种金祥乡农场土地这事。我们家红小豆一共卖了2000多元钱。2014年5月5日抢种土地时我在家,等我到打仗地点的时候我都打完了。我知道法院判决已经送给金祥乡政府了,但大伙都说这块地打官司还能打嬴,我们才抢种的。

(31)证人董某某的证言:

2014年5月份我家抢种金祥乡农场的土地了,我家一共3口人,大约一共分到2亩地多点,被抢种的土地是谁分的不知道,分完后我才去的,告诉我挨着谁家,多少根垄。我知道是陶某某、吴某某、王某甲、胡某某组织给村民分地的。吴某某负责收钱,陶某某负责记账。我家抢种的土地没有种,是村民一起种的,我家种的是黄豆,地垄是我们自己家打的,当时分完地都没有打垄,我们家没交钱,我家地的种子和化肥都是自己家的,机械都是社里各家各户出的,我们家黄豆一共卖了1300多元钱。2014年5月5日抢种土地时我没有去,是后来才知道的。每人一共交了500元,这些钱打官司用和当时抢地时受伤的人住院费用了。我们抢种土地我知道法院判决已经送给金祥乡政府了,但大伙都说这块地打官司还能打嬴,我们才抢种的。

(32)证人宋某丙的证言:

2014年5月份我家抢种金祥乡农场的土地了,我家一共6口人,大约一共分到4亩地多点,被抢种的土地是谁分的不知道,是我妻子去的,分完后我才去的,告诉我挨着谁家,多少根垄。我知道是陶某某、吴某某、王某甲、胡某某组织给村民分地的。吴某某负责收钱,陶某某负责记账。我家抢种的土地没有种,都是自己后来打垄耕种的。我家种的是黄豆,因为我当时看病,我儿子陪我去的,家里没人,回来时其他人都已经种完了,所以我家自己又种的。我们家黄豆一共卖了2700多元钱。2014年5月5日抢种土地时我没有去,我是后来才知道的。每人一共交了500元钱,这些钱打官司用和当时抢地时受伤的人住院费用了。我们抢种土地我知道法院判决已经判给金祥乡政府了,但大伙都说这块地打官司还能打嬴,我们才抢种的。

(33)证人邵某乙的证言:

2014年5月份我家抢种金祥乡农场的土地了,我家一共3口人,大约一共分到2亩的土地,被抢种的土地是大家伙一起去量地分地的,我家抢种的土地没有种,是村民一起出车,一起种的红小豆,地垄是我们自己家打的,我知道是陶某某、吴某某、王某甲、胡某某是我们社的村民代表。吴某某负责收钱,陶某某负责记账。胡某某和王某甲具体负责什么不不清楚了。我们家每人交430元钱,这些钱打官司用和当时抢地时受伤的人住院费用了。我们家红小豆一共卖了1000多元钱。2014年5月5日抢种土地时我没在家,后来听说的。我知道法院判决已经送给金祥乡政府了,但大伙都说这块地打官司还能打嬴,我们才抢种的。

(34)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2014年5月份我家抢种金祥乡农村的土地了,我家七口人,分了总共不到5亩地。抢种的土地是按照社里总共分到的土地,我家分到的土地就是大家伙一起去量地分地的。我社的村民代表是胡某某、吴某某、陶某某、王某甲。吴某某负责收钱,陶某某记账,胡某某和王某甲具体负责什么就不清楚了。我家分到的土地当时没用耕种呢,都是后来自己打垄耕种的。是社里一起耕种的。就是大家伙一起出人出车耕种的,耕种的是红小豆。秋收是按照开始分的垄自己家收自己家的。我家秋收收了多少不知道,一共卖了1000多元钱。2014年5月5月抢种金祥乡农场土地时我没有去,后来听人说的。我们抢种土地每人一共交了430元钱,这些钱打官司用和给当时抢地时受伤的人住院费用了,还有耕种的种子。我们知道抢种的土地是金祥乡政府农场的。因为以前这块地是我们社的,后来又归乡里了,我们想把地再要回来,也知道这块土地的法院判决书已经判给金祥乡政府了,大家都说还能打赢官司,所以抢种的。

(35)证人马某乙的证言:

2014年5月份我家抢种金祥乡农村的土地了,我家五口人,抢种的土地是按照社里总共分到的土地,我家分到的土地就是大家伙一起去量地分地的。我社的村民代表是胡某某、吴某某、陶某某、王某甲。吴某某负责收钱,陶某某记账,胡某某和王某甲具体负责什么就不清楚了。我家分到的土地当时没有耕种呢,都是后来自己打垄耕种的。是社里一起耕种的。就是大家伙一起出人出车耕种的,耕种的是红小豆。秋收是按照开始分的垄自己家收自己家的。我家秋收收了多少不知道,一共卖了1000多元钱。2014年5月5月抢种金祥乡农场土地时我没有去,后来听人说的。我们抢种土地每人一共交了430元钱,这些钱打官司用和当时抢地时受伤的人住院费用了,还有耕种的种子。我们知道抢种的土地是金祥乡政府农场的。因为以前这块地是我们社的,后来又归乡里了,我们想把地再要回来,也知道这块土地的法院判决书已经判给金祥乡政府了,大家都说还有打赢官司,所以抢种的。

(36)证人陈某甲的证言:

2014年5月份我家抢种金祥乡农村的土地了,我家四口人,总共不到3亩地。抢种的土地是按照社里总共分到的土地,我家分到的土地就是大家伙一起去量地分地的。我社的村民代表是胡某某、吴某某、陶某某、王某甲。吴某某负责收钱,陶某某记账,胡某某和王某甲具体负责什么就不清楚了。我家分到的土地当时没用耕种呢,都是后来自己打垄耕种的。是社里一起耕种的。就是大家伙一起出人出车耕种的,耕种的是红小豆,但是没出苗后来毁了种的花生。秋收是按照开始分的垄自己家收自己家的。我家秋收收六、七百斤,现在还没卖呢。2014年5月5月抢种金祥乡农场土地时我没有去,我去时已经打完了。我们抢种土地每人一共交了430元钱,这些钱打官司用和当时抢地时受伤的人住院费用了,还有耕种的种子。我们知道抢种的土地是金祥乡政府农场的。因为以前这块地是我们社的,后来又归乡里了,我们想把地再要回来,也知道这块土地的法院判决书已经判给金祥乡政府了,大家都说还有打赢官司,所以抢种的。

(37)证人刘某戊的证言:

2014年5月份我家抢种金祥乡农村的土地了,我家六口人,总共4亩地左右。抢种的土地是按照社里总共分到的土地,我家分到的土地就是大家伙一起去量地分地的。我社的村民代表是胡某某、吴某某、陶某某、王某甲。吴某某负责收钱,陶某某记账,胡某某和王某甲具体负责什么就不清楚了。我家分到的土地当时没用耕种呢,都是后来自己打垄耕种的。是社里一起耕种的。就是大家伙一起出人出车耕种的,耕种的是红小豆,但是没出苗后来毁了种的花生。秋收是按照开始分的垄自己家收自己家的。我家秋收收多少不知道,一共卖了1000多元钱。2014年5月5月抢种金祥乡农场土地,我去时已经打完了。我们抢种土地每人一共交了430元钱,这些钱打官司用和当时抢地时受伤的人住院费用了,还有耕种的种子。我们知道抢种的土地是金祥乡政府农场的。因为以前这块地是我们社的,后来又归乡里了,我们想把地再要回来,也知道这块土地的法院判决书已经判给金祥乡政府了,大家都说还有打赢官司,所以抢种的。

(38)证人胡某乙的证言:

2014年5月份我家抢种金祥乡农村的土地了,我家三口人,总共2亩地左右。抢种的土地是按照社里总共分到的土地,我家分到的土地就是大家伙一起去量地分地的。我社的村民代表是胡某某、吴某某、陶某某、王某甲。吴某某负责收钱,陶某某记账,胡某某和王某甲具体负责什么就不清楚了。我家分到的土地当时没用耕种呢,都是后来自己打垄耕种的。是社里一起耕种的。就是大家伙一起出人出车耕种的,耕种的是红小豆,但是没出苗后来毁了种的花生。秋收是按照开始分的垄自己家收自己家的。我家的花生没长成,收了之后没有卖钱。2014年5月5月抢种金祥乡农场土地我没有去,是后来才知道的。我们抢种土地每人一共交了430元钱,这些钱打官司用和当时抢地时受伤的人住院费用了,还有耕种的种子。我们知道抢种的土地是金祥乡政府农场的。因为以前这块地是我们社的,后来又归乡里了,我们想把地再要回来,也知道这块土地的法院判决书已经判给金祥乡政府了,大家都说还有打赢官司,所以抢种的。

(39)证人王某庚的证言:

2014年5月份我家抢种金祥乡农村的土地了,我家四口人,总共不到3亩地左右。抢种的土地是按照社里总共分到的土地,我家分到的土地就是大家伙一起去量地分地的。我社的村民代表是胡某某、吴某某、陶某某、王某甲。吴某某负责收钱,陶某某记账,胡某某和王某甲具体负责什么就不清楚了。我家分到的土地当时没用耕种呢,都是后来自己打垄耕种的。是社里一起耕种的。就是大家伙一起出人出车耕种的,耕种的是红小豆。秋收是按照开始分的垄自己家收自己家的。收了多少不知道,一共卖了1200多元钱。2014年5月5月抢种金祥乡农场土地时我没有去,是后来才知道的。我们抢种土地每人一共交了430元钱,这些钱打官司用和当时抢地时受伤的人住院费用了,还有耕种的种子。我们知道抢种的土地是金祥乡政府农场的。因为以前这块地是我们社的,后来又归乡里了,我们想把地再要回来,也知道这块土地的法院判决书已经判给金祥乡政府了,大家都说还有打赢官司,所以抢种的。

(40)证人单某某的证言:

2014年5月份我家抢种金祥乡农村的土地了,我家五口人,总共不到4亩地左右。抢种的土地是按照社里总共分到的土地,我家分到的土地就是大家伙一起去量地分地的。我社的村民代表是胡某某、吴某某、陶某某、王某甲。吴某某负责收钱,陶某某记账,胡某某和王某甲具体负责什么就不清楚了。我家分到的土地当时没用耕种呢,都是后来自己打垄耕种的。是社里一起耕种的。就是大家伙一起出人出车耕种的,耕种的是红小豆,后来没出苗又毁成黄豆。秋收是按照开始分的垄自己家收自己家的。收了多少不知道,一共卖了1400多元钱。2014年5月5月抢种金祥乡农场土地时我没有去,是后来才知道的。我们抢种土地每人一共交了430元钱,这些钱打官司用和当时抢地时受伤的人住院费用了,还有耕种的种子。我们知道抢种的土地是金祥乡政府农场的。因为以前这块地是我们社的,后来又归乡里了,我们想把地再要回来,也知道这块土地的法院判决书已经判给金祥乡政府了,大家都说还有打赢官司,所以抢种的。

(41)证人韩某乙的证言:

2014年5月份我家抢种金祥乡农村的土地了,我家六口人,总共4亩地多点。抢种的土地是按照社里总共分到的土地,我家分到的土地就是大家伙一起去量地分地的。我社的村民代表是胡某某、吴某某、陶某某、王某甲。吴某某负责收钱,陶某某记账,胡某某和王某甲具体负责什么就不清楚了。我家分到的土地当时没用耕种呢,都是后来自己打垄耕种的。是社里一起耕种的。就是大家伙一起出人出车耕种的,耕种的是红小豆,后来没出苗又毁成黄豆。秋收是按照开始分的垄自己家收自己家的。收了多少不知道,一共卖了1000多元钱。2014年5月5月抢种金祥乡农场土地时我我是后去的,去时已经打完了。我们抢种土地每人一共交了430元钱,这些钱打官司用和当时抢地时受伤的人住院费用了,还有耕种的种子。我们知道抢种的土地是金祥乡政府农场的。因为以前这块地是我们社的,后来又归乡里了,我们想把地再要回来,也知道这块土地的法院判决书已经判给金祥乡政府了,大家都说还有打赢官司,所以抢种的。

(4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2014年5月份我家抢种金祥乡农村的土地了,我家四口人,总共2亩8分地。抢种的土地是按照社里总共分到的土地,我家分到的土地就是大家伙一起去量地分地的。我社的村民代表是胡某某、吴某某、陶某某、王某甲。吴某某负责收钱,陶某某记账,胡某某和王某甲具体负责什么就不清楚了。我家分到的土地当时没用耕种呢,都是后来自己打垄耕种的。是社里一起耕种的。就是大家伙一起出人出车耕种的,耕种的是红小豆。秋收是按照开始分的垄自己家收自己家的。收了多少不知道,一共卖了1300多元钱。2014年5月5月抢种金祥乡农场土地时我是后去的,去时已经打完了。我们抢种土地每人一共交了430元钱,这些钱打官司用和当时抢地时受伤的人住院费用了,还有耕种的种子。我们知道抢种的土地是金祥乡政府农场的。因为以前这块地是我们社的,后来又归乡里了,我们想把地再要回来,也知道这块土地的法院判决书已经判给金祥乡政府了,大家都说还有打赢官司,所以抢种的。

(43)证人吴某乙的证言:

2014年5月份金祥乡农场土地被抢种的事我没去,我家分地了,但没种,地是我大爷吴某某种的。我家五口人,总共3亩多地。我家当时在通榆向海镇种地了没在家,咋分的我也不知道,抢的地是胡某某、陶某某、吴某某、王某甲组织大伙集体在一起研究分的,我大爷在我家地种的什么我不知道,租金的事没说也没算,抢地的事是谁组织的不知道,是我大爷告诉我的这事,抢地和种地时我没交什么费用,2014年5月5月抢种金祥乡农场土地时我没在家,我家里也没人去,我们抢种的土地是金祥乡农场的我知道。

(44)证人陈某乙的证言:

2014年5月份抢种的事我没去,我老公去没去我不知道,抢地时打仗了我知道,我老公动没动手我不知道。我家抢种金祥乡农村的土地了,我家3口人,总共2亩多分地。抢种的土地是按照社里总共分到的土地,我们抢种的土地是胡某某、陶某某、吴某某、王某甲组织大伙分的。我家分到的土地当时没用耕种呢,都是后来自己打垄耕种的。是社里一起耕种的。耕种的是红小豆,收了多少不知道,一共卖了2000多元钱。吴某某负责收钱,陶某某记账,胡某某和王某甲负责召集大伙。抢地时收了三、四次钱,每次多少忘了,反正一共每人收了3、400元,是用于抢地和把人打伤的费用,还有请律师打官司的费用,种地统一买化肥种地收多少钱我就不知道了。秋收是按照开始分的垄自己家收自己家的。2014年5月5月抢种金祥乡农场土地时我没去,我家里有没有人去我不知道,我不知道我们抢种的土地是金祥乡政府的,也不知道法院有判决。

(45)证人李某丙的证言:

2014年5月份我家抢种金祥乡农村的土地了,我家6口人,总共4亩多分地。抢种的土地是按照社里总共分到的土地,我家分到的土地当时没用耕种呢,是胡某某、陶某某、吴某某、王某甲组织大伙一起种的。耕种的是红小豆,红小豆没出好,毁了种的黄豆,收了700多斤左右,一共卖了1800多元钱。吴某某、陶某某、胡某某负责召集,统一抢地、种地,是大伙一起选的。一共每人收了430元,是用于抢地和把人打伤的费用,还有请律师打官司的费用,种地统一买化肥种地收多少钱我就不知道了。秋收是按照开始分的垄自己家收自己家的。2014年5月5月抢种金祥乡农场土地时我没在家,我家里有没有人去我不知道,我知道我们抢种的土地是金祥乡政府的,不知道法院有判决。

(46)证人丁某乙的证言:

我是小华村村书记,我知道2014年4月份小华村村民抢种土地的事,当时我在现场。我到现场后,小华村抢地的村民把我拦在200米以外的地方了,具体是谁拦的我计不清了,当时就顾着往现场里面看了,我看到地里面大约100多人,这块耕地是武某某承包的,后来他又承包给别人了,村民人为这块地是他们自己的,所以就到现场去了,不让武某某他们种地。后来不让武某某他们种的地村民们自己种上了,一共抢种了35垧左右的地,被抢来的地是怎么分的我不知道,都是村民选出来的代表分的。一社有胡某某、吴避发、王某甲、陶某某,二社有薛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抢地的事具体是谁组织的我不清楚,是统一组织村民聚集、抢种土地,打官司、上访、分地这些事都是村代表组织的,分地的时候我没有参加,他们也不和我说,但是他们要分地之前开会的时候我告诉他们地我不要,我也不交钱。村民一共交了好几次钱,每次交的数额都不一样,具体怎么收的我不清楚,我知道最后一次集齐了10万元左右,说是要找律师用,钱都放在一社的吴某某手里,一社的是谁记帐我不清楚,二社是薛某某收钱,王某某是记帐的。我分到地了,大约5亩地,但是我不知道,等到秋收的时候村民告诉过我,我分到一块地,要是不收的话就让羊吃没了。地我收了,收的是绿豆,一共卖了1000元钱。村里已经告诉村民这块地的所有权是谁了,都是每家每户告诉的。我和村长宋某丁说过这个事,他负责一社的每村代表说关于这块土地地权的事,我负责和二社的每个村代表说了关于这块土地地权。

(47)证人马某丙的证言:证明抢种金祥乡农场的地了,我社的村民代表是胡某某、吴某某、陶某某、王某甲。是吴某某、陶某某、胡某某和王某甲组织负责分的。

(48)证人宋某丁的证言:地都是村民选出来的代表分的。一社有胡某某、吴某某、王某甲、陶某某,二社有薛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抢地的事具体是谁组织的我不清楚,是统一组织村民聚集、抢种土地,打官司、上访、分地这些事都是村代表组织的土地的,地权村民都知道,通知过。

(49)证人王春雷2015年4月10日,侦查员:孙海权、姚永军,摘自P三607-612:证明证明抢种金祥乡农场的地了,我社的村民代表是胡某某、吴某某、陶某某、王某甲。是吴某某、陶某某、胡某某和王某甲组织负责分的。

2014年春天小华村抢种政府的土地的事我参与了,我没动手,我去时打完了。跟着分地了,我家3口人,总共2亩多分地。抢种的土地是按照社里总共分到的土地,我们抢种的土地是胡某某、陶某某、吴某某、王某甲组织大伙分的。我家分到的土地当时没用耕种呢,都是后来自己打垄耕种的。是社里一起耕种的。耕种的是红小豆,一共卖了7、800元钱。吴某某负责收钱,陶某某记账,胡某某和王某甲负责召集大伙。抢地时收了二次钱,一共每人收了430元钱,是用于抢地和把人打伤的费用,还有请律师打官司的费用,种地统一买化肥种地收多少钱我就不知道了。秋收是按照开始分的垄自己家收自己家的。2014年5月5月抢种金祥乡农场土地时我没在场是后来打完了去的,我们抢种的土地以前是小华村的,现在上谁的不知道。现在知道是金祥乡政府的,知道法院有判决

(50)证人王某辛的证言:

证明证明证明抢种金祥乡农场的地了,我社的村民代表是胡某某、吴某某、陶某某、王某甲。是吴某某、陶某某、胡某某和王某甲组织负责分的。

(51)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明证明证明证明抢种金祥乡农场的地了,我社的村民代表是胡某某、吴某某、陶某某、王某甲。是吴某某、陶某某、胡某某和王某甲组织负责分的。

(52)证人白某某的证言:

证明强种金祥乡农场的地了,李某某、薛某某、王某某是村代表,组织强种。

(53)证人陈静2015年4月10日的证言,侦查员:赵营、左浩宇,摘自P二424-427: 证明强种金祥乡农场的地了,李某某、薛某某、王某某是村代表,组织强种。

(54)证人李晓华、王春宇、李小强、霍会云、邵立波

周丹、吴小杰均证明强种金祥乡农场的地了,胡某某、吴某某、陶某某、王某甲是村代表,组织强种。

4.被害人陈述

被害武某某陈述: 2014年5月5日16时左右,我承包金祥乡农村的土地,小华村的村民不让我种地,他们说地是他们的,后来我们发生口角就打起来了。今天下午一点多我们联系承包地的这些人一起去地里种地,当时我们去了十多人,有我和王喜奎、常某甲,还有那些承包地的人我不熟悉。我们刚开始种地,小华村的人就上来了,当时来了四五个人,来了一个四轮车,来了就把四轮车开到我们车前面,不让我们继续种地,然后我就跟那几个人说为什么不让我们种地,我就跟他们理论。有一个姓王的就跟我说,这地就不让我种,我说你因为什么不让我种地,然后我俩越说越来劲,当时我俩就动手比划了,这时王某乙就上去拉那个姓王的,那个姓王的男子媳妇就用铁锹去打王某乙,王某乙躲开了,并说自己没有打,他媳妇就要砸我们开来的四轮车,我就说你愿意砸就砸吧,然后他妻子没有砸车就朝我走过来要挠我,我用手挡着没让她挠,这时那个姓王的男子就上来打我一拳,打在我右侧脸部了,紧接着姓王的弟弟(王春宇)也上来了,手里拿着铁锹,当时大概有六七个人都来打我,我就开始往后躲,他们就追着打我。我看到王春宇拿着铁锹就朝我头部打了一下,没打到,当时铁锹就打折了,王春宇又拿手里剩下的棒子打了我头部一下,当时就给我打晕了,我就躺在地上,他们这些人就都打我。打了一会他们说要打王某乙,说有他一个,保安村的人不打,然后这些人就开始打王某乙,怎么打的我没看见,也不知道过了多长时间派出所民警来了,看我和王某乙被打的挺严重的,就要把我俩拉到医院去,但是小华村的人不让,当时他们村上来了一百人左右。之后又来了很多警察,才把我俩拉回来。我和王某乙没有拿工具,就用手防着了。给我打昏迷之前对方的人没有受伤,后来我就不知道了。我头部有几处肿了,左手肿了,前胸有点疼,我头部的两棒子是王春宇打的,脸部一拳是姓王的男子打的,其他地方都不知道是谁打的了。我看到王某乙的头部和脸部都有出血,被打的挺严重的。我身高176公分,中等身材,平头,上身穿深灰色外衣,下身穿灰色裤子,王某乙身高168公分,中等身材,平头,上身穿深色外套,其他的没记住。对方姓王的男子穿一身绿色的外套,王春宇也是一身绿色的外套。

我在金祥乡小华村西面承包的土地一共是52.8公顷。我将这些土地都承包给了保安村的村民,还有承包给我村王某乙2公顷。都是7500元钱每公顷,但是王喜奎的承包费是等到秋收完再给我,保安村承包地的村民把承包费都给我了。王某乙当时准备种玉米,因为他什么工具都没有,我准备让承包地的保安村村民帮他种,让常某甲帮着照顾地,到秋天收地后在算账花了多少钱。保安村的村民之前到地里种过地,但是被小华村的村民阻止过不让种地,他们感觉这块地是他们村的,乡里没有往出承包地权利,然后他们找到乡里,乡里说这地承包给我了,过来几天后保安村的人找我说这地得种了,再不种就晚了,叫我过去一趟,到那后他们种地的工具和种子都准备好了,然后我和他们一起到地里种地的,没想小华村的村民又来阻止了。

我是从2014年3月份开始承包的金祥乡的土地52.8公顷,承包30年,承包费每3年交一次,一次交15.84万元。因为这块地我都承包给金祥乡保安村的人了,2014年春天我就知道52.8公顷的地垄都耕完了,化肥有的也上完了,具体上了多少我不太清楚,种子我们刚要播种的时候就被拦上来了,也没有播种多少。这块地准备种玉米和花生,因为我不种地,玉米和花生各有多少地、耕垄的费用是多少钱我都不清楚,我承包给保安村村民的地是每公顷7500元钱。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014年5月5日下午我在金祥乡小华村二社,我听老百姓说有人在金祥乡农场的地里打起来了,我就跑到农场的地里看热闹。打架的具体地点距离金祥乡小华村二社西北方向五六里地远。我看见金祥乡小华村一社的两个男子躺在地里(一个姓王的,一个姓李的大伙都管他叫二胖子),身上有血,还有金祥乡平顶村的两个男子也躺在地里,一个叫武某某另一个我不知道叫什么。我看见金祥乡小华村一社受伤的两个男子被120救护车拉走了,当时在场有很多人,120救护车要拉受伤的平顶村的武某某和另一受伤男子上救护车,当时青龙村和小华村的老百姓围住这两个人不让救人,之后来了不少领导和警察经过和村民谈判才把平顶村的武某某和另一受伤男子用车拉走。我没有参与打人,也没看见谁动手打人,但是我参与抢地了,抢的是金祥乡农场的地,金祥乡农场在小华村二社西北方向五六里地远的地方有70多垧地。这地乡政府一直承包给金祥乡保安村了,2002年、2003年我们小华村1、2社的村民和青龙村的村民抢回来种了两年,我们也都没给乡政府任何费用。2004年金祥乡政府把地都承包给金祥乡平顶村的武某某了,武某某一直承包到2013年末,2014年武某某又继续承包了这片地,小华村1、2社和青龙村4、5社的村民就要把地抢回来,就在2014年春天抢种,武某某把这块地又承包给保安村的村民了,2014年5月5日那天是小华村1、2社和青龙村4、5社的村民要抢地,和武某某及武某某领去的人打起来了。抢地的目的就是不想让武某某种,我们也想种这块地,要是抢回来种上了,就能增加收入。抢地的事我们二社有三个村民代表,有李某某、我、薛某某。上访或者跟政府谈判都是我们三个去。我负责管账、薛某某管钱。小华一社的代表是胡某某、吴起发、陶某某、王某甲,都是老百姓选的。我们三个都去跟本屯的人要费用,每人少了三、四十元,多的时候二、三百元。收上来的钱都放在薛某某那。然后我负责租车和请律师等打官司的费用。小华村一、二社和青龙村五社2014年抢种了共39垧地。(小华村一社种的是红小豆和豇豆,小华村二社种的是绿豆,青龙五社种的是绿豆)我们小华二社抢种了10多垧地,2014年秋天村民按垄平均分,分完自己收自己的粮食。2014年我分到了30多垄大约有半垧地,这30多垄地的绿豆我卖了3000多元钱。抢种的这39垧地所有权归金祥乡政府所有。

2014年5月份,发生抢地纠纷前,我们7个村民代表在一起开过两次关于抢地的会。第一次是在李某某家开的会,当时是李某某组织小华村的村代表开的,开会的时候,就我们小华村的7个村民代表,第二次是在屯子里商量的,具体也没有谁组织,村民和村代表聚集在屯子里面的空地上了。分地的时候村民们自己查的地垄,我们3个村民代表没去,分地的时候是按我们村2社的人口数分的,每个人按地垄的长短分的,长垄每个人是2根半的垄,短垄每个人是4根垄的地。我们家一共6口人,一共分了半垧左右的土地。我们2社一共收了2次钱,第一次每个人收了200元,第二次每个人收了300元钱。我们二社抢回来的地都是村民们一起种的,我们二社除了李某某,薛某某,我,没有劳动力和没在家的人都去了,每家人有车出车、有人出人,一起种的地。我们家趟地的时候我开车去了,其他的都是我媳妇去种的地,我就没去过了。每次开会二社的是我们3个村代表组织的。我们二社的村代表和一社的村代表在一起商量过抢种土地的事,但是基本上都是自己社管自己社的事。当时知道这块地是乡政府的地,我们也看到法院的判决了,当时就是心里不服气。

(2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我是因为抢种白城市金祥乡小华村地的事被带到公安机关的。抢种的这块地原来是我们小华村的,后来在2005年的时候法院判决这块地归金祥乡农场了,后来乡里把这地包给武某某了,这事我们都知道。乡农场的地在我家西边,我家是小华村一社的。乡农场的地一共十七垧地。2014年5月中旬的时候我们把地私自给种了。抢地的事是老百姓一起商量的,2014年4月份时候我们小华村一社的村民没事就聚在我们社陶某某家里说这事,我们议论说政府不把地包给我们,我们也不让别人种,谁要是种地我们就给他趟了,然后我们一社组织每家出代表开会,商量怎么阻止别人种地,怎么把地抢回来分了,然后一社和二社两个社出代表,负责把两社的人组织起来。一社是我、吴某某、陶某某还有王某甲做代表。二社的代表有李某某、王振南、薛某某。我们一社让陶某某管帐,吴某某管钱,二社的代表具体干啥我就不清楚了。我们一社一共是17垧的地,按照一社的人头数分地,每人分到7分8的土地,然后按照人头数交活动经费,交钱的时候是按照人头收的钱,一共收了两次,我记得第一次是100元人民币,第二次是200元人民币,每人一共收了300元人民币。作为活动经费,然后大家把钱交给陶某某那里,然后吴某某负责收。二社具体情况我不知道。分地的标准是大家伙一起讨论出来的。我们收的经费一部分用来给律师作为费用了,还有来白城市里燃油费等因为地的事花销的费用了。这些经费有记录,账本在陶某某的手里。他负责管账。分地记录也在陶某某的手里。我们是2014年4月份的时候选出来的代表。选的时候是按照家族性质选的,我是胡姓的代表,王某甲是王姓的代表,就是这样选出来的,这样免的到时候钱还有账乱套。动手抢地并私自种地的过程中邱铁明、李敬雨等人参与的积极。在陶某某家里就怎么抢地、分地、种地都积极出谋划策。

2015年5月5日下午1点多,武某某带人去种地,我们小华村当天在地里王春宇看到他们来了,然后他召唤村里人去的,我是后听吴某某打电话给我说人家来种地了,村里人去拦了,我就急忙去地里,等我到地里后看到武某某还有他带来一个人躺在地上,我们有二个村民躺在地上了。我后来听村里人说双方打起来了,后来你们警察来了不少人才把武某某还有他带来的人带走。发生这事后武某某就不敢再带人来种地了,我们就把乡农场的地分了然后我们种的,到秋了收地后收入就自己地归自己了。我家一共十口人,一共分了七亩八分地。我去年种的红小豆,然后又种的花生,一共出了一万元钱左右。

2014年5月份发生抢地纠纷前,我们7个村民代表是在一起开过几次关于抢地的会,我没有印象了。一社分地是陶某某记帐,村民一起分的,村民交上来的钱都放在吴某某手里,我们一社的4个村民代表一起主事,打村民一起开的会。分地的时候量地我没去,分地的时候我去了,我们家10口人,一共分了7亩8分地,我们二社一共收了3次钱,第一次每个人收了30元,第二次每个人收了100元钱,第三次每个人收了200元钱,每个人一共收了330元钱。我没去种地,我哥哥胡某甲去种地了。每次开会都是我们4个村民代表组织的,当时知道这块地是乡政府的的地,我产也看到法院的判决了,当时就是心里不服气,原来这块地是我们小华村的耕地,我们有优先承包权,但是乡里没有承包给我们,我们不想这块地是我们村民自己的地,就应该我们种。

(3)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我是因为抢地的事传唤至洮北分局的,我们抢的地归金祥乡农场所有。我们想在那块地种地,想增加点收入,我们想承包,政府不包给我们,我们商量之后决定组织村民去抢地。组织去抢地的人,一社是胡某某、吴某某、陶某某、王某甲,二社是李某某、王某某和我。2014年5月4日之前,我们一直想花钱承包那块地,但是2014年5月4日那天我知道那块地被承包出去了,我们就承包不了了,2014年5月4日晚上,李某某找我和王某某去他家,在一起商量地的事,我们决定第二天(2014年5月5日)去地里阻止那块地的承包者耕种。第二天(2014年5月5日)一社有人给李某某打电话,但是我不知道是谁打的电话,告诉李某某一社的人也去地里了,准备把地抢回来,不让承包者耕种,当天村里的人基本上都去地里了,我去地里的时候,他们已经打完仗了。当时在场的有井海、刘万才、程三、李宏伟、赵智、于二、仲崇海、张微微、王二孩、刘飞,其他的记不清了。我们开了大约三四次会商量抢地的事,每次基本上都是在李某某和王某某家。抢地的时候当天村里的人基本上都去了。我不知道谁打仗了,当时一社的李二胖子(不知道大名)被打了在地上趴着,武某某被打了在地上趴着,还有一个叫王什么的被打了在地上趴着,打仗的时候我没看见。我们从想种地的村民手里齐钱,每户每人收了四百元钱,作为看地值班和请律师还有种地的费用使用,李某某负责写诉状和组织村民抢地,王某某负责记帐,我负责管钱。我们一共在二社村民手里收了七万多元钱,记帐的本在我家里,齐上来的钱现在还剩一千多块钱。一社抢了多少我不知道,我们二社抢了十九晌地,具体太细的我也不知道,都是李某某最清楚。抢的十九晌地是按当时齐钱的人分的,每户每人分了几垄地,具体分了几垄我不知道,都是李某某组织人去他家商量分的。2014年6月份,我们二社的村民才开始种地,种的绿豆。

二社的村代表是李某某和王某某主事。

2014年5月份,发生抢地纠纷前,我们7个村代表开过一次会,是李某某组织的,在陶某某家门口开的会,当时李某某对我们几个村民代表说:“要看着地,不能让保安村的人种,把地抢回来我们自己种,让我们几个村代表把这个看地的事和村民们说。”我记过两次账,一共三笔,大约是70000元左右。村民交上来的钱第一次和第二次齐钱的时候有9000元和14000元钱放在我手里面了,后来我就都放在李某某手里。二社的村代表是李某某和王某某主事。我们家一共4口人,一共分了5亩左右的土地,我们二社一共收了3次钱,第一次每个人收了100元,第二次每个人收了200元钱,第三次每个人收了300元钱,每个人一共收了600元钱。村民代表组织强种这块土地的时候,都知道这块地是乡政府的地,我们也看到法院的判决了,当时就是心里不服气,原来这块地是我们小华村的耕地,我们就想这块地是我们村民自己的地,就应该我们种。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我是因为强种金祥乡农场耕地的事传唤到公安机关的,被强种的地在小华村西侧,大约离我们村子一公里左右的距离。基本上全体小华村的村民都参与了。是村民选出来的代表组织强种这块地的,一社是胡某某、王某甲、陶某某和我,二社的是李某某、薛某某、王某某。2014年3月3日,我听说这块被强种的地要到期了,我们小华村的村民就去金祥乡政府问,我们村想承包这块地,政府当时可以协商,到了2014年3月28日这块地就承包给武某某了,没有承包给我们,我们就非常生气,然后我们村村民就阻拦武某某他们不让他们种地,之后我们就开会选代表,当时我们一社和二社自己开的会商量怎么不让武某某他们种这块地,当天开会的时候村民们就选我、胡某某、陶某某、王某甲当村民的代表,二社选的代表是李某某、王某某、薛某某。选完代表之后我们一社和二社的村代表我们7个人在一起商量怎么样不让武某某种不上这块地,当时我们7个人商量让本村的村民都看着点这块地,要是有人种就告诉我们,我们组织村民去,不让他们种地,然后看看能不能和政府再协商这块地能不能让我们自己村村民种,我们就一直看着这块地。2014年4月下旬,金祥乡保安村的村民过来种这块地,我们没有让他们种,当时政府的人也到这块地现场去了,告诉这块地谁都先别种。2014年4-5月的一天(具体时间我忘记了),我当时没在现场,我在我家自己的地里种地了,我听我们村的李小强的媳妇给我打电话和我说:“武某某领着保安村的村民去种地去了,当时王春雨、李小强就拦着武某某和保安村的村民不让他们种地,他们打起来了。”我就往这块地里去,走到我家附近的时候看到120的车到了,我看到120急救车车上是王春雨和他的妻子,我就和他一起到白城市中医院了,打完架当天晚上我们一社的4个村代表就商量让村民们交钱给王春雨、李小强他们两个看病,一社每口人交100元钱,第二天早上我们一社的4个村代表组织一社的村民开会,然后村民们每人交了100元钱给我们,一共齐了不到20000元钱。过了1星期左右,我们4个村民代表商量要和村民齐钱种地,一社的村民每口人30元钱,这30元钱是买红小豆种子的钱,收完钱之后我们4个人商量这块地应该怎么分,最后商量觉得按人口数来分,一共是17垧左右的地,平分到每个人头,一个人得7分左右的地,商量完之后第二天就开始分地,陶某某和王某甲带着老百姓分的地,买完种子之后我们就开始种地,地都是我们一社村民统一种的,谁家有车就出车,就这17垧的地,一起种了就完事了,等收完地之后大约在2014年12月末左右,我们一社和二社的7个村民代表在一起商量要请律师,请律师要花100000元钱,然后我们两个社的村民平分这100000元钱。我们一社是每个人交200元钱,二社具体每个人交多少钱我不清楚,最后一共是齐了100000元请律师的钱。我没有到现场去,我在我家附近看到120急救车了,我就直接上车和王春雨去医院了,但是我接到李小强的媳妇给我打电话说:“地里面打起来了,具体怎么打的我不知道。我听我们小华村的村民说:“当时现场得有100多小华村的村民,我听说这些小华村的村民都是去地里面阻拦种地去了。一社一共收了3次钱,第一次每个人收了100元钱,第二次每个人收了30元钱,第三次每个人收了200元钱。一共收了不到70000元钱,钱都请律师,买种子,看病用了,最后剩了1000元钱左右,现在还在我手里存着呢。一社收来的钱都放在我手里面,然后陶某某负责记账,二社我不知道。一社一共强种了17垧地左右的土地。二社我知道的应该是21垧多左右的地。金祥乡政府通知过我们,以前这块地是农场的,后来归金祥乡政府管了。但是我们村民就是不同意,我们自己的地少,当时这块地我们想自己承包过来,后来没有承包给我们,承包给别人了,我们不服,就商量好了,我们种不上也不让别人种。当时就我们一社的4个村民代表在一社的屯子上开会,然后和村民商量这个地怎么办,后来我们4个和村民商量之后就定下来,我们自己种,然后我们4个就组织收钱买种子,打官司,种地。一社开会的事是我们4个村民代表组织的,然后叫村民来开会,合计这个种地的事。二社开会的事我不知道,我只知道一社的。

2014年5月份,发生抢地纠纷前,我们7个村代表开过一次会,是李某某组织的,在陶某某家门口开的会。我们一社的村代表是胡某某主事,然后我们几个和村民商量。分地的时候陶某某和王某甲去量地分地的,陶某某手里有账,及分地的情况。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我是金祥乡小华村二社农民。2014年5月5日下午,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们小华村一社,二社的村民共计有160人左右,还有青龙五社的村民大约有50人左右抢金祥乡农场的土地了。在我们抢地之前,金祥乡政府已向我们全体村民书面告知这块土地的所有权为金祥乡农场,有白城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我们所抢土地位于三合乡方家村一社南侧,共计40垧地左右。小华村一社村民耕种大概17垧左右,二社耕种大概19垧左右,青龙村五社耕种大概5垧左右。我们都是通过召集所有村民开会、测量土地之后统一到地里分的。一社村民把他们抢来的土地平均分配,给参与抢地的本社村民平均分配;我们二社是抢来的土地一起耕种,平均收割;青龙五社情况我不知道。关于这块土地的事。我们聚集在一起研究几次土地的事我记不清了,有时我在场,有时我没在场。以前这块土地属于小华村一二社和青龙村五社的,后来建林场乡政府把这块土地收回了,自林场解散之后,政府把土地对外承包,我们认为这块土地应该归我们百姓所有,所以就发生了2014年5月5日我们从这块地的承包者武某某手中抢地的事。一社村民选胡某某,吴某某,陶某某,王某甲四人为代表,二社村民选王振南,薛某某和我三人为代表,青龙村五社村民选黄体华,邵文富二人为代表,有事时都是我们这些人窜连村民、负责和政府谈判、收钱、管账。我们二社我负责窜连人,王振南负责记账,薛某某管钱(为抢地的事从村民收取的费用),其他两社的人具体怎么分工我不清楚。抢地人员名单,会议记录及账本在王振南,薛某某和我手中都有,一社和青龙五社的我不清楚。2014年5月5日,一社村民(姓王大伙都叫他黑小子)最先看见武某某带人去这块土地耕种,他通知我们村民后,大家一起赶到现场,后来双方因为这块土地耕种所有权的事就打到一起,具体谁先动的手,有多少人参与我记不清了。村民一方受伤的有“黑小子”和“李二胖子”;对方受伤的有武某某和一个姓王的男子,其它是否有人受伤我记不清了。警察解救伤员时有一帮女村民围着警察,不让把伤员带走,具体都有谁我记不清了。

抢地前我们7个村民代表开会商量了,知道地是乡政府的,也看到判决了。

(6)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我是来自首的,我们强种金祥乡农场耕地,我来说明情况,被强种的地在小华村西侧,大约离我们村子一公里左右的距离。基本上全体小华村的村民都参与了。是村民选出来的代表组织强种这块地的,一社是胡某某、王某甲、吴某某和我,二社的是李某某、薛某某、王某某。2014年4-5月的一天(具体时间我忘记了),上午我们小华村一社村民就先到强种的土地现场分地,经过大伙商量按人口数来分,一共是17垧左右的地,平分到每个人头,一个人得7分8的地,商量完之后第二天就开始分地,我和王某甲带着老百姓分的地,下午武某某领着保安村的村民来种这片被小华村村民强种的土地,小华村村民看见武某某来了就都出来阻止武某某这伙人种地,当时王春宇、李小强先到的就带头拦着不让他们种地,随后两伙人就发生了冲突,武某某和一个男子(后来知道叫王某乙)把王春宇和李小强打了,然后小华村村民就阻止武某某和王某乙离开并打伤武某某和王某乙,之后救护车来了我就跟着救护车一起到了医院,打完架当天晚上我听我们一社的村民代表商量让村民交钱给王春宇、李小强他们俩个看病,一社每人交100元钱,我在医院护理王春宇和李小强,第二天早止我回到小华村,我们一社的村民代表组织一社的村民开会,为了给王春宇、李小强齐钱看病,当时我也去了,然后村民们每人交100元钱,一共齐了一到20000元钱,当时是我记的帐,吴某某收的钱。过了一星期左右,我们4个村民代表商量要和村民齐钱种地,大家平均交钱一起种这块地,,一社的村民每口人30元钱,这30元钱是买红小豆种子的钱,一共齐了5000多元钱,也是我记的帐,吴某某收的钱,收完钱之后,去买了种子之后我们就开始种地,地都是我们一社村民统一种的,谁家有车就出车,就这17垧地,一起种了不完事了,等收完地之后大约在2014年12月末左右,我们一社和二社的7个村民代表在一起商量要请律师,请律师要花100000元钱,然后我们两个社的村民平分这100000元钱。我们一社是每个人交200元钱,二社具体每个人交多少钱我不清楚,最后一共是齐了100000元请律师的钱。一社一共收了3次钱,第一次每个人收了100元钱,第二次每个人收了30元钱,第三次每个人收了200元钱。一共收了不到70000元钱,钱都请律师,买种子,给王春宇和李小强看病用了,最后剩了2000元钱左右,现在还在吴某某手里存着呢。帐本开始是我保管的,后来2015年3月末村民代表被公安机关带走调查之后,我害怕公安机关抓我,我就将帐本扔炉子里烧了。金祥乡政府在村民和武某某打完架之后过了3天左右就通知我们了,以前这块地是农场的,后来归金祥政府管了,我们村民也没接受。政府告诉我们了,我们也有判决了,但是我们村民就是不同意,我们自己的地少,当时这块地我们想自己承包过来,后来没有承包给我们,承包给别人了,我们不服,就商量好了,我们种不上也不上别人种。当时就我们一社的4个村民代表在一社的屯子上开会,然后和村民商量这个地怎么办,后来我们4个和村民商量之后就定下来,我们自己种,然后我们4个就组织收钱买种子,打官司,种地。一社开会的事是我们4个村民代表组织的,然后叫村民来开会,合计这个种地的事。我组织参与了三次会议,第一次内容是给王春宇、李小强齐钱看病,每个村民交100元,我记帐,吴某某收钱;第二次会议内容是商量强种的土地怎么种,商量结果是村民平均交钱大伙一起种,我记帐,吴某某收钱;第三次会议内容是与村民商量收钱打官司告状的事,我记帐,吴某某收钱。

(7)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我是来自首的,我们强种金祥乡农场耕地,我来说明情况,被强种的地在小华村西侧,大约离我们村子一公里左右的距离。基本上全体小华村的村民都参与了。是村民选出来的代表组织强种这块地的,一社是胡某某、王某甲、吴某某和我,二社的是李某某、薛某某、王某某。因为小华村村民觉得这块被抢的土地是我们自己的,所以一直和乡里有争议,乡里将这块地包给了别人,我偿小华村村民不同意,所以除了小华村其他谁种这块地都不行,我们都要阻止,后来我们村上开会,村民说咱们应该有村民代表,代表全体村民去争取这块存有争议土地的利益,随后我就被先为了村民代表,之后开会村民还提议说:“咱们应该看着这块地,有外人来种就赶快通知其他村民来阻止。”当时会上不同意了,也没排班,不是谁在附近谁看着点,谁看见了不通知大伙。2014年4-5月的一天(具体时间我忘记了),当时我没在家,我听说武某某领着保安村的村民来种这片被小华村村民强种的土地,小华村村民看见武某某来了就都出来阻止武某某这伙人种地,最先到现场的王春宇、李小强就带头拦着不让他们种地,随后两伙人就发生了冲突,武某某这伙人把王春宇和李小强打了,然后小华村村民将武某某和一个男子打伤了,等我赶到现场时大家都散了,之后一社开会每人交100元钱,为了给王春宇、李小强齐钱看病,当时我在场,陶某某记的帐,吴某某收的钱。然后村民们每人交100元钱,一共齐了一到20000元钱,我们4个村民代表和村民商量这块地怎么分,最后商量觉得按人口数来分,一共18垧左右的地,平分到每个人头,一个人得7分左右,商量完之后现场就开始分地,我就和陶某某带着老百姓分的地,我们4个村民代表商量要齐钱种地,一社的村民每口人30元钱,这30元钱是买红小豆种子的钱,一共齐了5000多元钱,也是陶某某记的帐,吴某某收的钱,收完钱之后,去买了种子之后我们就开始种地,地都是我们一社村民统一种的,谁家有车就出车,就这18垧左右地,一起种了不完事了,等收完地之后大约在2014年12月末左右,我们一社和二社的7个村民代表在一起商量要请律师,请律师要花100000元钱,然后我们两个社的村民平分这100000元钱。我们一社是每个人交200元钱,陶某某记帐,吴某某收钱。二社具体每个人交多少钱我不清楚,当时我们一社交的钱没够数,不用之前村民交的钱剩下的给补齐了,最后与二社一共是齐了100000元请律师的钱。一社一共收了3次钱,第一次每个人收了100元钱,第二次每个人收了30元钱,第三次每个人收了200元钱。一共收了不到70000元钱,钱都请律师,买种子,给王春宇和李小强看病用了,最后剩了2000元钱左右,现在还在吴某某手里存着呢。金祥乡政府在村民和武某某打完架之后过了3天左右就通知我们了,以前这块地是农场的,后来归金祥政府管了,我们村民也没接受。政府告诉我们了,我们也有判决了,但是我们村民就是不同意,我们自己的地少,当时这块地我们想自己承包过来,后来没有承包给我们,承包给别人了,我们不服,就商量好了,我们种不上也不上别人种。当时就我们一社的4个村民代表在一社的屯子上开会,然后和村民商量这个地怎么办,后来我们4个和村民商量之后就定下来,我们自己种,然后我们4个就组织收钱买种子,打官司,种地。一社开会的事是我们4个村民代表组织的,然后叫村民来开会,合计这个种地的事。

经对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胡某某、王某某、薛某某、陶某某、王某甲与公诉机关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的控辩意见审查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胡某某、王某某、薛某某、陶某某、王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定性有误。

一、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胡某某等七人的行为构成聚众哄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等人犯寻衅滋事罪定性有误,应予更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聚众哄抢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有聚众哄抢的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即必须是行为人联合行动,具有聚众性和公然性;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寻衅滋事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本案吴某某等七名被告人均为金祥乡一社和二社的农民,在得知武某某继续承包金祥乡农场土地之际,试图通过组织村民聚众以哄抢的方式抢回自认为属于自己村上的土地进行耕种,并与2014年5月5日,七被告人组织小华村村民一同行动抢种村上已发包给他人,且已经耕种的承包经营土地,主观上并非为了寻求精神刺激破坏生产,而是为了自己耕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不是强拿硬要,破坏公共秩序,而是聚众公然抢夺承包对土地的使用权,造成被害人直接财产损失50余万元。综上,吴某某、李某某等七名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聚众哄抢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聚众哄抢罪。李某某的辩护人认为本案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二、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胡某某、王某某、薛某某、陶某某、王某甲在组织部村民进行哄抢过程中,虽有在现场有不在现场的,有参与的有未参与的,但七名被告是村民选出的村民代表,所谓村民代表就是代表小华村一社、二社的村民实施抢地的行为,七名被告与村民的分工不同,吴某某与王振南分别负责一社二社记账,李某某负责联系人写控告材料,薛某某负责钱的管理、陶某某负责记账,胡某某、王某甲负责组织联系人。承包人武某某已将土地发包给其他村民,并且承包人的承包费用已交,52.8公顷的土地垄都耕完,有的化肥也施完了,玉米、花生种子也购买了,在即将播种的时候被阻拦,给承包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被告人的组织行为与参与的村民共同构成聚众哄抢罪,且由其自己的供诉及五十余个村民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陶连发、王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

审理中,被告人吴某某等七名被告人与乡政府共同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经询问被害人武某某,其发包土地以及承包其土地的损失已经经过金祥乡政府处理完毕,并得到赔偿,七被告人家属也已分别进行赔偿,被害表示不再提起附带民事告诉。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所在地的社区矫正机关出具社会调查报告,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等七人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可适用社区矫正,综上各情节,本院决定采纳辩护人曲利维、孙向群、房宇、程淑丽的辩护意见,予以从轻处罚。针对上述对构成聚众哄抢罪的评判,对辩护人汤长春不构成聚众哄抢罪属民事纠纷的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决定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判处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胡某某、王某某、薛某某、陶某某、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纠集多人公然哄抢他人合法占有、使用、收益的土地,造成被害人直接损失543 019元,其行为已构成聚众哄抢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一款自首,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聚众哄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聚众哄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

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胡某某犯聚众哄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王振南犯聚众哄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薛某某犯聚众哄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陶某某犯聚众哄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被告人王某甲犯聚众哄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陶立鹃

审 判 员  张恩友

人民陪审员  陈淑琴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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