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宁刑初字第312号
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国珍,女。曾因私藏法轮功书籍及宣传品, 于2002年4月15日被松原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因扰乱社会秩序,于2002年5月15日被松原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03年3月15日解除劳动教养。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于2015年4月23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5年5月19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执行逮捕并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因其年龄原因,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月29日对其取保候审。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诉刑诉(2015)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国珍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肖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国珍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国珍自1996年习练法轮功至今。2015年3月份,被告人王国珍给同修陈某云(另案处理)一部“伴你行”数字点播机,内存有法轮功文件148个,并让其播放。2015年4月23日,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工作人员在被告人王国珍家中将其抓获,并当场扣押法轮功书籍80本,李洪志画像20张,宣传卡片102张,光盘120张,福字画7张,挂件6个,音频播放器2个,视频播放器2个,手机1部,心得笔记8本。其中,书刊共计80本,宣传单共计135份,光盘共计120张。被告人王国珍用手机拨出宣传法轮功、反党言论音频电话614个。扣押的4个播放器及2个手机内存卡存储法轮功类宣传材料2678个。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物证;书证;证人宋某、陈某云、张某的证言;被告人王国珍的供述;并认为被告人王国珍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国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本院所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
扣押在案法轮功书籍、经文、手机、李洪志画像、挂件、福字、宣传卡片、光盘、MP3、视频播放器、“伴你行”数字点播机、
法轮功有关的文件等。
二、书证
1、抓捕经过载明,2015年4月23日7时许,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国保大队工作人员在王国珍的住处将王国珍抓获。
2、户籍信息载明,被告人王国珍的出生年龄等自然情况,曾于2002年4月15日至2003年4月14日被松原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
3、劳动教养决定书及解除劳动教养证明载明,被告人王国珍因私藏法轮功物品,扰乱社会秩序,于2002年4月15日被松原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于2002年5月15日被松原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03年3月15日解除劳动教养。
4、电话查询记录载明,侦查机关工作人员与机主14798230492、18243850550(机主均为女士,不愿意留姓名)、14798249643(韩先生)、15243012545(赵女士)、15243019906(常女士)打电话,均称接到播放宣传“法轮功”的音频电话。
5、王国珍拨打音频电话详单载明,2015年3月25、26、28、31日,被告人王国珍利用15643966902的电话向外拨打电话共计309个。2015年4月20日,王国珍利用15643966902的电话向外拨打电话共计20个。2015年1月29日,王国珍利用15643966902的电话向外拨打电话共计2个。
6、扣押物品清单载明,扣押法轮大法休斯顿讲法1本,法轮大法欧洲讲法1本,法轮大法美国西部讲法1本,法轮大法美国东部讲法1本,法轮大法新加坡讲法1本,法轮大法纽约讲法1本,法轮大法新西兰讲法1本,法轮大法旧金山讲法1本,法轮大法悉尼讲法1本,2003年元宵节讲法1本,新加坡佛学会成立讲法1本,大纽约地区讲法1本,法轮佛法长春辅导员法会讲法2本,转法轮讲解1本,洪吟1本,法论大法新经文(一)1本,法轮大法2003元宵节讲法1本,法轮佛法要旨1本,法轮佛法大圆满法1本,法轮佛法悉尼讲法1本,忆师恩1本,洪吟(三)4本,转法轮3本,法轮大法新经文1本,法轮佛法瑞士法会讲法1本,法轮大法音乐美术创作会讲法1本,法轮大法2004纽约法会讲法1本,法轮大法精选(三)1本,法轮大法义解1本,转法轮(卷二)1本,中国法轮功1本,法轮佛法美国讲法1本,法轮大法2005旧金山讲论2本,法轮大法澳大利亚讲法1本,法轮大法洛杉矶讲法1本,法轮大法各地讲法7本(二、四、六、八、九、十、十一各一本),法论大法加拿大讲法1本,法轮大法精选要旨三4本,转法轮3本,忆师恩2本(七集、八集各一本),法轮大法义解1本,转法轮卷二1本,法论佛法要旨1本,新唐人电视讨论会讲法1本,法轮大法音乐美术创作讲法1本,法轮大法2003年元宵节讲法1本,法轮大法2005年旧金山讲法1本,法轮大法各地讲法6本(一、二、三、四、五、七各一本),法轮大法2001年纽约讲法1本,法轮大法北美讲法1本,法轮大法导航1本,讲法4本,心得8本(手写),手机1部(黑色,Lenovo,内有8G内存卡一张,有法轮功内容),李洪志画像20张,挂件6个,福字画7个,宣传卡片102个,光盘120张,MP3二个,视频播放器2个。持有人:王国珍。
7、图片载明,扣押法轮功书籍、宣传单、光盘、手机、播放器的图片。
8、“伴你行”数字点播机内存卡内容载明,内存卡中有5个文件夹:1、22和师父在一起的日子文件夹中共有2个音频文件。2、第八届交流会文件夹中共有60个音频文件。3、第九届文件夹中共有23个音频文件。4、第十届文件夹中共有47个音频文件。5、第十一届文件夹中共有16个音频文件。共计148个文件。
9、播放器存储内容情况载明,王国珍持有的播放器内,TXT格式文件55个,MP3、RM音频文件62个,MP4视频文件26个,INI格式文件3个。共计146个文件。均是与法轮功有关的文件。
10、AEAPPLE播放器存储内容情况载明,王国珍持有的播放器内,TXT格式文件145个,MP3、音频文件190个,MP4视频文件105个,其他格式文件20个。共计460个文件。均是与法轮功有关的文件。
11、天道酬勤(QA25)播放器存储内容情况载明,王国珍持有的播放器内存有88个MP3格式的文件。均是与法轮功有关的文件。
12、天道酬勤(QA11)播放器存储内容情况载明,王国珍持有的播放器内存有80个MP3格式的文件。均是与法轮功有关的文件。
13、手机4G内存卡内容情况载明,王国珍持有的手机内存卡里存有法轮功的音频,txt格式文件,彩信,安卓号码生成处理软件,安卓加密软件,智能群发彩信、拨打语音电话、发送短信教程等共计1904个文件。
14、手机8G内存卡任务日志内容情况载明,王国珍持有的手机于2015年4月20日,向外发送“救命”TXT格式文件共计283条。
15、手机卡运行记录载明,王国珍持有的手机于2015年4月20日拨打刑由若等人的电话,播放法轮功宣传音频,共计75个运行记录,与8G内存卡任务日志内容重复。
16、办案说明载明,卷中涉及的韩秀芹,经工作未查到此人。
17、办案说明载明,卷中涉及的卖给王国珍拨打音频电话的老太太,经工作未查到此人。
18、办案说明载明,王国珍给陈某云的伴你行播放器,扣押笔录在陈某云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卷中内。
19、办案说明载明,涉案物品照片中涉及的两个MP3(白色)和一部手机与案件无关,故未扣押。
22、提取笔录载明,扣押笔录提取于陈某云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卷宗。
23、悔过书载明,其经过看守所所长、管教的关心、教育,知道错了,保证今后不再触摸法轮功,不参加任何邪教组织。
三、搜查笔录载明,2015年4月23日7时3分许,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国保大队民警张丽君、孙恒飞根据平时掌握,通过侦查发现法轮功人员王国珍有散播法轮功的违法行为,民警张丽君、孙恒飞出示搜查证后对其居住地搜查,工作人员在对其住处搜查时发现其存放的存有法轮功内容的手机1部(内有拨打播放法轮功内容音频系统及2015年4月20日拨打电话记录),《法论放大法》等书籍共88本,宣传卡片102张,光盘120张,MP3二个(银色),存有法轮功内容的食品播放器2个,李洪志画像20张。在搜查过程中未损坏任何物品,被搜查人配合工作。
四、证人证言
1、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王国珍是我母亲,她很早就开始习练法轮功,她因为习练法轮功被公安机关处罚过。我劝过她不要习练法轮功,她也不听,还劝我习练,我看劝她不听,劝了两次后就不再劝她了。
2、证人陈某云的证言证实,我以前有时和张某、王国珍一起研究大法。2015年3月中旬王国珍把一个红色的小播放器送到我家,像是录音机,里面还带一个小黑卡,卡里存有宣传“法轮功”的内容资料,让我听里面的内容,我还没来得及听。
3、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王国珍给过我一个红色的录音机式的播放器,这有错吗,我买这个也有错吗。
其余问话均不语,且本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字。
五、被告人王国珍的供述与辩解,我从1996年开始习练法轮功,2001年或2002年被大安市公安局拘留一个多月。我家李洪志的画像一共20张,还有120张光碟,画像120张,手机(用于拨打音频电话讲真相)一部,MP3两个(播放法轮功内容),视频播放器两个(李洪志各地讲法和练功用的视频),台历福字7个,小葫芦挂件6件,宣传卡片102个,法轮功书籍80本,书写字条若干。这些东西都我不认识的同修在道边闲聊时给的,有时还花钱买。
我那部拨打音频电话的手机是2015年春节后,在中心市场附近的路边碰见一个不认识的同修(老太太)卖给我的,我给她200多元钱,我买完手机她还告诉我怎么使用。之后我发出不少信息,用这个手机拨打过电话。
我是通过韩秀芹认识陈某云,现在韩秀芹已经死了。韩秀芹给过我画像和播放器,苏秀彬、张焱、陈某云没有给过我关于法轮功的资料。我有时去她家,她有时来我家练习法轮大法,讲法、护法、弘法。陈某云家在新百北小区。2015年3月中旬的一天中午,在陈某云家我给张焱和陈某云每人一个播放器,她俩都在场,每人给我50元钱。播放器是红色的长方形像录像机,里面装一个小黑卡。卡里面是李洪志讲法和练功的资料。我给她俩的那个播放器她俩给我50元钱,因为我也是花50元从一个我不认识的同修(4、50岁男的)手里买的。韩秀芹给陈某云一本《转法轮》书籍;我以前跟苏秀彬见面时,苏秀彬有一本《转法轮》书籍散页了,我帮苏秀彬订装的。
上述证据来源系侦查机关依法调取,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王国珍的犯罪事实,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国珍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国珍的犯罪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该指控不妥应予纠正。被告人王国珍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有与邪教组织彻底决裂的决心,属有悔罪表现,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国珍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所居住的基层组织能够对其负责监管的实际,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6)第十二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国珍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涉案违禁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长 任加民
审判员 路 平
审判员 王彦军
二○一六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王宇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