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国光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3 21:57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刑更369号

罪犯滕国光,男,1982年7月13日生,汉族,吉林省榆树市人。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20日,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松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滕国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014年3月20日,该案经本院依法复核作出(2014)吉刑三核字第13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宣判后即交付执行。

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以罪犯滕国光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并经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同意,报送本院。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案经本院依法核准后,于2014年3月20日交付执行。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滕国光确无故意犯罪。

本院认为,罪犯滕国光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滕国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田 锋

审 判 员  张 刚

代理审判员  卢增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姜晓健

S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