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伊刑初字第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5月15日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2月20日以伊检刑诉(2013)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审判长 管 平
审判员 张丽梅
审判员 杜凌飞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