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玩忽职守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2016-07-13 21:51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伊刑初字第144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公诉刑诉[2014]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员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审判长  管 平

审判员  张丽梅

审判员  杜凌飞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月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