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伊刑初字第144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公诉刑诉[2014]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员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审判长 管 平
审判员 张丽梅
审判员 杜凌飞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