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吉刑一核字第41号
被告人战福德,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住长春市南关区。1977年5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1980年6月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82年3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战福德犯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久春、张玉荣、张嘉桐、张珈菲、马东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2015)长刑一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战福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战福德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久春、张玉荣、张嘉桐、张珈菲、马东月经济损失人民币23 706.45元。本案判决刑事部分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 2015年1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战福德与张守伟(被害人,殁年30岁)在长春市南关区康宁街195号老九物流门前,战福德因怀疑张守伟与他人以赌博方式骗其钱财,二人为此言语不和,战福德遂持尖刀刺张守伟胸部一刀,
张守伟逃跑,战福德追赶并继续捅刺张守伟身体,后被张守伟的朋友张某某、李某某拉开。张守伟因心脏、肝脏刺创致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案发后战福德因双手受伤,在吉林大学第二医院就诊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有物证凶器尖刀,现场目击证人张某某、李某某、孟某某及证某某、孙某某证言,法医学尸检鉴定意见,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战福德对持刀刺死张守伟的犯罪事实供认。以上证据已经原审庭审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战福德用尖刀刺被害人张守伟胸部,致张守伟死亡,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战福德故意杀人犯罪后果特别严重,本应依法予以严惩,但鉴于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本院审理期间战福德认罪、悔罪,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战福德的量刑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刑一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对被告人战福德定罪部分,即被告人战福德犯故意杀人罪部分;
二、撤销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刑一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对被告人战福德量刑部
分,即判处被告人战福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部分;
三、被告人战福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崔 猛
代理审判员 芮海宏
代理审判员 罗高鹏
二○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青松
